『壹』 湖北:适当为特定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发布《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通知涉及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加强安全管理五方面,共17条内容。
合理调整监管措施上,通知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
此外,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
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上,通知提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同时,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通知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
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方面,通知提出保障土地供应;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内容。
通知还明确,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各地要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贰』 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干嘛,可以减免吗
可以减免 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为五千元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 属于首套房的 可以在五千元起征点的基础上加一千元,也就是说你的起征点变成六千元 但是必须是首套房 这个可以询问贷款银行
『叁』 为什么2020年一月份个人住房贷款没有扣除
如果说一月份个人住房贷款没有扣除的话,那你需要联系一下住房管理局,看看是没有扣款成功还是说怎样?一般的话他每个月的规定日期都会扣款的。
『肆』 湖北省房产新政有哪些优惠政策
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0915/180620296892.shtml
鄂建〔2014〕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构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分类调控
(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过度投放,保持市场平稳。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库存消化超过24个月的市、县,要及时修订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调减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调结构,去库存。
(三)各地要加强市场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应节奏和总量平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管控好土地供应闸门。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类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 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 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 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认真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购房人依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鄂投资机构派驻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村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等,在我省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优惠。
三、改进住房供应方式
(六)认真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开商品住房市场,确保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高端需求,实行优质优价。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先租后售等方式运营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托管业务;引入基金或民间投资收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房源向市场租赁或向保障对象配租。对企业、机构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鼓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 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有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规模,充分发挥国开行贷款引导示范作用。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可作为项目 资本金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放大资金效应。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地可采取政府收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收储 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十)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实行共有产权,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实施共有产权,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 改经济适用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公共 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四、发挥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留足贷款规模;对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要保证项目贷款需求,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对在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 项目,要满足合理资金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放款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放款条件的开发贷款,要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各地要改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通过招标确定,各地要将支持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房情况,与选择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相挂钩。公积金存储银行对同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要对商业贷款部分予以基准利率下浮优惠。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确保非公企业职工、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十五)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探索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直接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
五、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十六)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优化投资地域分布,调整开发类型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产业地产;推行A级住宅性能 认定,支持企业建设“四节一环保”绿色建筑,对开发建设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绿色建筑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
(十七)鼓励发展现代住宅产业,出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建立住宅产业化基地,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鼓励开发建设、购买全装修普通商品房,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搞好服务。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快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加强对涉房民间融资监管,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住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 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和改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批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建立 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约束土地利用违规违约行为。严厉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各地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各类媒体要准确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5日
抄送: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发
『伍』 关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减免1000元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减免1000元
『陆』 现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没有什么优惠的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一、贷款申请书(贷款用途/金额/年限/还款来源)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工作、收入证明(夫妻双方)
四、户口薄(夫妻双方)
五、身份证(夫妻双方)
六、结婚证
七、个人资产或财力证明,如银行存折、汽车行驶证等复印件
备注:离婚(含丧偶)未婚的需有关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共有房设立抵押须交有效的共有人的同意书。
参考资料:第一贷款网
『柒』 湖北房企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个人住房贷款利息适当减免
4月21日,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网消息,湖北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捌』 2019年个税,房屋贷款,扣除比例,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如何选择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应答时间:2020-12-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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