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贷款买房,房产证可以写儿子的名字吗
不可以。
房贷的申请主体是房产所有人,如果你将房产转移给儿子,那么贷款申请人只能是你儿子。到时候会出现一些情况,例如:你儿子是否具有还款能力、银行审批额度是否满足贷款额度等等一系列问题。
B. 婚后父母贷款为儿子买房,写儿子的名字,媳妇有权分吗
看父母的意愿。
如果只写儿子的名字,应该理解为单独赠予儿子,媳妇是没有份的。
当然最好是签订赠予合同。
C. 婚后男方父母买房.贷款也是男方父母还.房产写的是其儿子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分不到
实际出资人是对方父母
如果到法院打官司
八成就没有你的份
我就有点想不通
为什么我们国家结婚都要先考虑离婚后房子能不能分到一份
就不能说好好过日子
赚出来的钱兴许够买好几套房子
D. 父母贷款买房怎么写儿子儿媳名字
你好。婚后房产改为儿子儿媳的名字,应视为是将该房屋赠与给了儿子儿媳。婚后让儿子写的首付款欠条,应证明是在改名字之前所写。如果是改名字之后所写,那么还需要证明儿媳对此知情并同意。如果能够做到的话,是可以要回收首付的。否则的话,儿媳完全可以主张:改名字即为赠与,且赠与完成,事后写收条是儿子与父母之间串通作假,非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要回首付就很难了。法律不保护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如果是因为儿子儿媳离婚就出尔反尔,法律也是不保护的。
E. 婚后父母买房写儿子和儿媳的名字
可以的,因为父母就是买给儿子的房子的。所以要写儿子名字。可以的,因为父母就是买给儿子的房子的。所以要写儿子名字。
F.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只写其子女名字是否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解释三,父母出资赠与个人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且该购房时间在婚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无疑。而且房产证登记了男方姓名,这是三重保险,绝对是个人财产。而且贷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
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若离婚财产分割,需要对婚内配偶共同参与还款部分进行适度补偿。这块不影响房产的产权。
一下是援引的解释条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G. 父母贷款买房办理房照可以写儿子的名字吗
如果你是办理贷款买房子,需父亲办理贷款,那么~~这位父亲姓名必须出现在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上,才可以办。这种情况,可以办理父子两人姓名房产证!
H. 儿子婚后父母贷款买房给儿子,由父母还贷,房产证写儿子名字,请问这套房子属于儿子夫妻双方吗
由父母贷款购买和还贷,且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描述看,这套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8)婚后父母贷款买房写儿子名字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