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欠银行贷款无法还款,其子女会受牵连吗
没有牵连,贷款属于个人行为。
需要准备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4、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贷款的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
❷ 父亲贷款银行钱,现在还不起了,应该怎么办
应当积极同银行联系,商量最新还款政策,如果因个人经济影响导致贷款无法进行如期偿还,无法履行合约上偿还义务,不要躲避,不要跟银行往而消失,要在第一时间联系银行,说明个人经济能力以及无法如期偿还原因,只要有这种态度,银行是允许客户停息挂账,并且针对未偿还贷款进行合理分析,合理安排还款时间和金额,通过个人和银行商量后的还款协议按时进行还款,银行并不会认为客户有意拖延贷款或逾期还款,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不会起诉至法院,不会对个人家庭生活带来影响,只不过还款时间往后拖延,根据个人能力进行还款。
三、要有积极向上的态度,一切都会好起来
向银行表明个人还款态度后,银行有很大几率通过停息挂账政策,并且可以对贷款进行延期还款,根据个人收入能力和银行商讨新一轮分期还款政策,银行同意后按照个人家庭收入能力节约要不必要开支后,每个月或者每年按金额进行还款,只要有一个好的态度,有一个积极向上的还款意识,生活是不会太过为难你的。
❸ 父母在信用社贷款无力偿还...我会承担义务吗
你父母借贷款的时候使用的是保证人担保还是抵押?
如果是保证人的话,保证人在你父母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承担第一责任
如果是抵押的话,可能银行就会选择拍卖你父母贷款时的抵押物了
你作为你父母的子女,对父母所欠的债务,是否偿还,要看是否继承父母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和税款,承担数量不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如果遗留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剩下的由债主自己承担;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就意味着继承人可依法不承担被继承人应承担的义务
❹ 帮父母贷款无力偿还
冻结担保人以及贷款人的财产,没有财产又无力偿还就会起诉法院,当然你也可以分期偿还,和银行好好沟通,任何事情都有变通,记住一点银行最害怕的就是你没有财产可以冻结,又没有钱偿还。
❺ 父母贷款还不上子女有偿还责任吗
父母贷款还不上其子女没有偿还责任,但是如果父母去世,其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该贷款的偿还责任,如果放弃继承的,则也不需要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❻ 父母银行贷款,没有能力偿还,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如果没有给贷款做担保的话,父母欠下的银行贷款,子女没有义务偿还。如果做了担保就需要偿还。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❼ 给父母担保贷款,父母无力偿还,法院起诉,怎么处理最好
你给父母做担保贷款,父母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那么你替父母把贷款还上比较好,毕竟你是他们的子女,你们也有义务还款。
❽ 父亲银行贷款无力偿还需要儿女还吗
父亲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属于单独债务的是不需要儿女偿还的。银行会对其欠贷行为进行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如拒绝偿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8)父母贷款无法偿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