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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统一授信管理

发布时间:2022-02-16 14:49:48

① 什么是个人授信和个人贷款的区别是什么

你可以把个人授信理解为个人所获得的贷款额度。

关于个人授信和个人贷款的区别问题,个人授信一般所体现的是一个人所能申请的贷款或信用卡的额度,个人贷款仅仅代表贷款。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甚至都不属于同一个概念,你需要仔细区分。

一、个人授信一般和央行征信有关。

一般情况下,当一名用户去申请信用卡或申请贷款时,相关机构或银行会优先查看此人的央行征信,通过一个人的个人征信记录来决定是否放款。你可以把这个放款的额度理解为个人授信,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经常把个人授信和个人征信搞混。个人授信是个人征信的一种体现,更可以很直观的反映出一个人的信用水平。

② 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的异同

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的区别
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管理在额度核定、审批权限、法律效力、信用使用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
(1)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的出发点不同。公开统一授信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优良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的信用需求,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使其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管理方式c内部统一授信更侧重于风险防范,主要是对银行内部的一般客户、限制和淘汰客户核定最高风险限额,主要控制单一客户整体风险,对超过限额的现有信用量要逐步压缩,以达到规定要求。
(2)审批管理不同。公开统一授信必须经有权审批审贷会审议后,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副行长审批;内部统一授信由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审定即可。
{3)法律效力不同。公开统一授信是在办理有效担保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在内部统一授信中,银行对客户核定最高限额?只是控制监测指标,不与客户见面,只适用于内部审批管理,不具有法律效力。
(4)对具体信用使用的规定不同。在办理具体信用业务时,经办行只能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在授权范围内逐笔审批,超过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新规则规定,公开授信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与同数额的信用发放业务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相同,对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的信用需求,除中期流动资金、项目贷款、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担保业务需按相应业务管理规定报批后方能使用外,其他信用方式由开户行审核办理,发放超单笔授权的信用需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备案。在内部统一授信中,对客户在最高授信额度内的信用需求,一律按照银行权限管理的要求和相应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由开户行逐笔(个)报批后方能使用。

③ 授信管理的存在问题

集团客户风险具有系统性、隐蔽性、破坏性强的特点,集团资金链断裂风险往往是过度授信背后的授信额度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的最终反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是指由商业银行对同一集团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所给予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其他各类授信产品,均需纳入集团客户额度管理。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一)以集团客户为“同一债务人”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的科学机制尚未健全
集团统一授信额度确定是商业银行审批管理中技术难度最高的工作之一,与风险管理技术开发滞后于单一客户密切相关。即使有先进的风险量化技术的支持,在现实经营过程中,因优质集团客户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相主动营销的对象,客户谈判地位不断提升,商业银行营销层级被迫由分行提高到总行组织推动。因部分营销机构仍惯性沿用“大包大揽、一家独办”方式实施大客户、大项目营销战略,片面强调和突出授信额度营销工具的作用,一定程序上会导致审批机构脱离审慎确定额度的管理要求,脱离集团实际承债能力和信贷需求,倾向于核定大额、巨额批复额度,背离内部风险控制量的制度定位,使得客户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与虚增的授信额度出现一定的错配现象。
(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比较粗线条
一是存在额度空置率较高的现象。迫于银行间互相攀比和竞争压力,作为营销工具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节节攀升,但由于缺乏集团客户真实授信需求的基础,批复额度使用率却有所下降。空置额度不仅增加了各级审批机构的人力资源,而且占用了各级审批机构的审批通道,真正能提款的授信报卷审批时效为此受到影响,这一方面造成了审批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整体审批效率。
二是额度层级复杂且难以掌握。由于缺乏额度细化的各项管理规范,各级授信机构混用批复额度、合同额度和用款额度,对不同类型额度的使用范围把握不严。有权审批机构往往只管理自身所批复额度,而批复额度项下除满足批复的基本授信条件和其他法律条件,借贷双方签约合同项下的单笔提款额度是否需要进行二次审批把关,制度规定上往往不够明确。
三是用款额度管理技术滞后。集团客户用款额度管控高度依赖信贷系统的技术进步,由于现阶段商业银行用款额度的业务系统台账与核心会计系统还不能做到适时对接,总、分行放款中心或贷后监控机构直到集团客户书面提出新的用款申请时,查询时才发现额度占用已满,与客户已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约合同无法执行。
(三)缺乏差别化核定授信额度的制度安排。集团授信额度既存在管控不足,也存在管控过度的问题
管控不足主要表现为对撇开集团为集团内单一客户授信的问题控制不力。对集团成员企业实施单户授信的标准模糊,在集团授信组织申报过程中,弱化甚至取代单一客户的授信风险分析的倾向严重,又使得集团内的单一客户授信风险凸显。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集团授信事倍功半、甚至流于形式,无论是对集团整体风险还是对单户风险都控制乏力。
管控过度主要表现为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一网打尽”式的集团授信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合理确定授信范围。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集团授信管理边界过于宽广,导致银行内部机构间的协调组织工作繁重而艰难,任何一个参加行工作不力或配合不积极,都将成为整个集团授信工作中的“短板”,影响集团授信效率和质量。管控过度对内则导致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剧增,对外则表现为授信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开展和维护与重点优质客户的授信合作关系。
(四)集团客户的主办行或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方案把关不严,导致集团客户成员企业风险高低把控不严格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多方面原因,主办行或牵头行在拟制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过程中,往往只对各成员行申报的成员企业授信方案进行简单的汇总工作,对一些严重的授信方案缺陷和显而易见的授信风险,统统交由有权行审批机构处理,风险管理关口后移,牵头行把关形同虚设,授信材料质量低下,影响了集团客户授信的质量与效率。
二、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进行层级管理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存在已久,形成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涉及内部跨部门工作。但上述问题并非是不能解决的,关键基础是要做好对授信额度的科学界定。 根据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适用范围,可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细分为三个层级:
(一)批复额度
批复额度是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审批机构根据本行能够承担的对单一集团的最高风险限额,批准对同一集团本部及下属成员企业在满足一定授信条件下的各项授信总额。
批复额度也被称为内部额度,并不书面通知授信客户。在批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商业银行一般会综合考虑银行董事会的风险偏好、当年授信政策的核定,当年授信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权衡。
(二)合同额度
合同额度指商业银行在批复额度项下,由借贷双方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对集团本部及和其下属成员企业的各项合同授信总额。
合同额度也被称为已签约额度。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时,可以适当容忍对集团下属成员企业批准的综合授信额度之和略超过或等于集团客户批复额度,但会要求对集团下属成员企业的合同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批复额度。
(三)占用额度
占用额度是指集团客户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在授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全部提款金额。
占用额度也称为实际授信余额。一般地,商业银行严格将集团客户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的实际提款余额时点上控制在合同授信额度之内。
三、构建有效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机制
(一)科学确定集团额度批复额度
遵循适度授信原则,合理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批复额度, 是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的初始环节和最重要环节。
理论上,商业银行应综合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以及集团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状况和集团净资产、负债率和负债结构,参考同业竞争因素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风险限额。同时,还应综合考虑集团内单一客户的独立偿债能力、贷款串用风险、关联担保能力风险以及风险的传染性,审慎确定集团内主要成员的单个风险限额。
在核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即:
1.股东背景及组织架构;
2.产业分布及所涉及各板块行业状况;
3.集团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以及各板块经营状况;
4.集团合并财务状况及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
5.集团对下属企业管理能力及资金管理模式;
6.对外投资情况;
7.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8.对外担保情况;
9.集团在各家银行授信总量及融资能力;
10.集团与我行合作情况(以往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履约记录、综合回报等);
11.集团的实际资金需求;
12.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13.其他相关因素。
(二)加强对集团客户合同额度的管理
作为借贷双方书面签订的客户可提款的授信合同额度,商业银行有权审批机构既应加强对集团客户签订合同的二次审批管理,同时也可为提高营销效率而对合同额度项下单笔提款予以适当转授权。
1.当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批复中已对集团全部或部分成员企业明确额度分配方案及授信必要条件时,可以由营销机构根据批复条件,与指定的集团成员企业签订合同授信额度,并在放款中心落实放款条件的前提下,在合同授信额度内直接办理放款业务。
2.当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批复未对集团授信额度进行分配,或虽已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在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但未完全明确授信必要条件,营销机构与集团客户签订合同授信额度之前,还应根据授权授信管理的权限规定,履行信审会审批程序。
(三)监督集团客户主办行认真履职
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见流程图);另一方面,应增加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预审程序,严格落实主办行或牵头行对各成员企业授信风险的管控职责。
主办行或牵头行营销机构应根据各成员行的成员企业单户授信方案拟定集团整体授信申报方案后,须先报送同级有权审批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批会议进行权限内预审批。经预审批最终同意的,方可以将授信申报材料连同预审会议批复一并向有权审批行申报审批。预审环节的操作严格执行本行的有关规定。主办行或牵头行应认真严格地组织集团客户授信的预审工作,切忌“走过场”,对于因预审把关不严导致风险损失发生的,将追究主办行或牵头行的管理责任。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对公授信谈判和平行作业工作
要进一步加快对公授信谈判机制的推进步伐,切实发挥集团主办客户经理在制订授信方案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根据与集团客户谈判结果制订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在内的统一授信方案,合理安排风险与收益。要综合考虑客户资信状况、未来现金流量、资本金和信用需求,以及授信期限内使用额度的可能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及其用途,避免出现过度授信等情况。同时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订要求抓紧选配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积极推进平行作业,抓住关键信贷风险环节,切实发挥风险经理专业优势和独立性,重点加强对授信风险防范措施的评价分析,切实提高授信申报材料质量。

④ 什么是贷款授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授信制度,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授信对象即客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公司客户;农户、自然人统称个人客户。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公司授信基本条件
1、公司客户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持有特业许可证,个人客户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3、资信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6、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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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供授信:
1、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建设项目未取得有效批准文件,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2、从事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用于财政性支出的;
4、无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5、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客户信用评级与统一授信管理
1、客户信用评级是授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是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客户的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据以评定其信用等级;
2、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本公司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授信管理制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的有条件的信用总量,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
3、对符合特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授信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4、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合理需求、承担风险能力和本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5、公司客户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信用评级管理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规定授信业务种类
1、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等; 2、使用性质:贷款。
第七条 贷款方式:公司贷款分为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等。 第八条 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申请→调查审查→ 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1、授信申请事项需附以下基本资料: (1) 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的特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2)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 经中介机构审计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新建企业的验资报告,信用查询及资信证明,需要的担保等有关资料;(4) 本公司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申请是公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基本条件的应予受理。
3、调查是已受理的申请,公司应及时组织调查或评估论,提交调查或评估报告,报告要客观、准确反映客户或项目的真实情况,调查须采取实地调查并辅以其他调查形式,额度较大的授信应实行双人调查并指定主调查人。
4、审查是审查人员对调查或评估报告等资料应认真审核,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措施,并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审议或审批。
5、审议与审批是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6、签订合同是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须签订用信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7、提供信用是用信前应经有权审批行进行出账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用信手续,向客户提供信用.未达到用信条件的不得用信。
第九条 授信后管理包括提供信用后直到信用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一)用信后检查 授信业务发生后,客户管理人员要对客户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分析经营效益,授信风险,偿还能力等变化,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问题. 授信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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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维护 授信发生后,仍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授信后的金融服务,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提供结算,理财,代理,保函,咨询等服务,形成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培育稳定的优良客户,同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及时限制,逐步淘汰劣质客户。
(三)到期处理 信用到期前,客户管理人员应做好催收工作, 通知客户按时偿还信用本息.对不能按期收回的应分类处理,贷款按下列原则处理,其他信用业务按单项办法规定处理。
1、展期.对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且生产经营项目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能按时足额付息的贷款,经客户申请可批准同意展期.具体以单个业务品种而确定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2、借新还旧.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周转性贷款,经客户申请,可批准同意借新还旧,具体以单个业务品种而确定是否可以办理借新还旧。
3、转入逾期管理.客户未申请展期,借新还旧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则转入逾期进行管理。
4、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另有规定除外。
5、展期或借新还旧,应有助于降低贷款风险。
(四)风险预警 授信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应重点对客户高层管理人员、资金账户,财务报表,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政策、客户资信,风险分类等进行监测与分析,识别风险信息,作出风险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五)风险分类与违约处理 本行贷款实行五级风险分类法,即根据贷款的潜在风险程度,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后三者为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对已发生的各项贷款业务,应按规定标准,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分类,授信客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以及依法起诉等措施。
(六) 档案管理 是指公司在授信业务活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分析价值的各类授信文件,它是对授信活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授信运行资料档案。公司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保密性原则建立和管理授信业务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⑤ 银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就个人告贷办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答问
近日,我国银监会对《个人告贷办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揭露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法》有关内容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问:《方法》出台的布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跟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开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泼,个人告贷事务开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告贷6508亿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添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告贷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告贷的一致的办理方法。商业银行个人告贷经营办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一致的规范,面临较大的法令危险和名誉危险;一起,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事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告贷移用等时有产生,不只严峻危害到告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添加的持续支撑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添加、促开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方针要求,提振个人告贷的决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撑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维护告贷人和告贷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明,我国银监会在归纳学习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事务先进办理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方法。
问:《方法》中对“个人告贷”是如何界说的?
答:《方法》从维护个人告贷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告贷界说为“个人告贷是指告贷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按约好条件提供告贷资金并回收本息的经营行为”。《方法》包括了从告贷受理直至告贷回收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告贷活动中告贷人、告贷人以及买卖目标、中介机构等首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准则组织。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告贷办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告贷事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方法》的施行是否会添加个人告贷请求的难度?是否会按捺商业银行个人告贷事务的添加?
答:《方法》不针对详细个贷事务品种的请求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告贷全过程的监测和办理,没有抬高个人取得告贷的门槛,因而不会对取得授信产生影响。在告贷用处方面,着重不得发放无指定用处的告贷,明确施行告贷人受托付出或告贷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对告贷资金进行办理和控制,实践上,现在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告贷在实践中现已依照此法付出。一起,《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买卖实践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践,在尊重方法共性规则的基础上,详细由各商业银行依照相关方针要求,施行个性化办理,拟定详细的办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法》中的个人告贷详细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只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事务的合理添加产生按捺作用,而且由于《方法》对个人告贷付出方法的组织愈加有利于个人告贷的安全运用,反而会添加告贷需求人运用告贷的决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事务的开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为什么对个人告贷施行付出办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告贷人的成本?
答:《方法》对个人告贷施行告贷人受托付出和告贷人自主付出方法,是贯彻“实贷实付”告贷理念的详细表现,一方面能够有用监控告贷按约好用处运用,防备告贷移用危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危害告贷人利益等情况的呈现,实在维护告贷人合法权益。在告贷的付出办理上,原则上都施行受托付出,这在我国个人告贷中现已是比较遍及的惯例。一起考虑到个人告贷中告贷人买卖目标的复杂性,《方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详细买卖目标且额度不超越30万元的或买卖目标不具备条件有用运用非现金结算方法的,经告贷人同意,可采纳告贷人自主付出方法;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添加事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告贷移用危险的削减,信贷质量将得到进步,归纳效益也将得到进步。
问:《方法》对个人告贷资金付出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确要求告贷人应依照告贷合同约好,经过告贷人受托付出或告贷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对告贷资金的付出进行办理与控制。
二是对告贷人受托付出、告贷人自主付出两种方法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则。
三是明确要求告贷资金的运用需告贷人提出付出请求,所有个人告贷需依照合同约好告贷用处运用,告贷人有审查相关买卖资料及凭证的责任。
问:为什么要求告贷人有必要坚持面谈、面签准则?
答:从国际上个人告贷事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时间事务实践看,经过面谈准则,能够有用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告贷的实在用处,查询告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才能,然后有用防备个人告贷危险。因而,《方法》在进一步强化告贷查询环节,提出了告贷查询的详细要求和方法方法,梳理了告贷查询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要点着重有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告贷面谈准则,确保告贷的实在性,把握告贷人买卖实在、告贷用处实在、还款意愿和还款才能实在,谨防虚假按揭事务的产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告贷的质量。《方法》规则,告贷人应要求告贷人当面签定告贷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告贷人有用识别告贷人的实在身份,防备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定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令纠纷,在维护告贷人利益的一起到达防备信贷危险的意图。
问:银监会如何推动《方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规则了不适用的事务范围。《方法》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告贷、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告贷,可暂不执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方法。
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方法》的相关要求,拟定或修改各自的办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施行准备工作。
三是亲近跟踪《方法》执行情况。《方法》施行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呈现的问题及时采纳相应的监管措施,实在进步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办理水平。

⑥ 统一授信的三个好处

统一授信是指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单一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授信项下业务品种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业务,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额度,在企业经营状况正常的前提下,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授信资金,从而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1.为企业短期财务安排提供便利。由于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因此变得更加明确和有条理,不必为经常性业务特别安排资金。 2.满足企业基本融资需求。授信额度按贷款、信用证和保函等多种授信业务品种设定了单项的额度,基本覆盖了客户主要的融资需求。经银行同意,其中各单项产品的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交叉互换,提高了额度的利用率。 3.简化企业授信审批手续。客户获得授信额度后,将根据协议的规定,自行决定额度使用方式和履约时间,无须逐笔逐项报授信银行审批,避免了单笔授信审批时须履行的资信调查、担保落实等手续。

⑦ 银监会关于授信工作尽职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附后)。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该《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立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此外,2009年之后还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货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 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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