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主要形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称MBS,是指特设金融机构集中一系列性质相似的贷款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将购房者定期应偿还给金融机构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包装组合后,作为标的资产发行住房抵押证券进行融资的活动。作为结构性融资,MBS的交易结构复杂,交易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法律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是其顺利开展和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MBS法律风险可以分为“MBS参与主体违法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本身导致意外和不利后果的风险”两种类型。并且由于我国MBS尚处于起步阶段,第二种类型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在现有的MBS法律金融制度框架下,基础资产转移、SPV、信用评级与增级,以及证券发行和交易等MBS的运行环节中都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对我国MBS试点模式的选择、操作流程以及发展前景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亟需结合试点对MBS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风险控制制度的对策。综观当前开展MBS的世界各国,其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模式各有特色,并无优劣之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我国MBS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应该建立在对我国法律传统和现状深刻研究的基础之上,遵循“妥善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本国国情的关系,在发展中建章立制”的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从全面预防的角度出发,首先,依托现有法律框架,构筑完备的MBS法律体系、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针对第二种类型法律风险的首要选择。而对于第一种类型的法律风险,则应以加强防范和监管的控制对策为主,各参与主体应当在法律的临界线坚持谨慎性原则,并完善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做好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风险防范,以及强化信息披露规则。
2. 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急!!!!!
风险: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现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3. 零首付买房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零首付买房常见法律风险:
1、违规风险
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而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采取零首付售房的方式显然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
2、购房者逾期甚至无力偿还垫付款风险
在开发商垫付首付款的方式下,开发商在提供这种“零首付”的同时,通常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购房者出现未能依约还清垫付的首付款时,开发商有权收回房屋,但是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购房者的物权,只能通过诉讼追讨欠款。因此,应当在与购房者签署的合同中,要求购房者还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加大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尽可能防范可能的风险。
3、合同被认定无效风险
做高合同价,虚假贷款的方式下,开发商与购房者事先恶意串通做高合同价,骗取银行贷款,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屋未能成功售出同时开发商的权益也无法依据合同进行有效地维护。
4、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做高合同价,虚假贷款的方式下,一旦购房者的行为造成了银行的严重损失,被认定为骗取诈骗罪,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合谋串通,开发商会被认定为共犯,受到刑罚的惩罚。
5、开发商财务风险
对于开发商来说,“零首付”需要他们临时垫款,为此需要垫付一定的利息,如果银行不能及时放款,将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开发商还要对购房者的经济情况、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有一定的了解,如果购房者因为这类原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面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6、银行解除按揭合同风险
零首付购房不仅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还违反央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如果存在开发商虚开购房款证明的情况,银行有可能会解除购房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追究购房者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7、连带保证责任风险
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开发商在他项权证办理出来之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在这期间一旦购房者不能按时向银行还款,就将出现不良还款记录,进而产生诉讼追款的情况,而开发商在这个过程中,将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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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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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网签购房(一手房)形式借款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购房网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不能代替过户。
风险:
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违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在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进行网签,将使买房人不能正常过户,也不能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
网签对于保护购房人的交易安全意义重大。
网签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的合同,它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环节;
最终的合同效力以纸面合同为准,网签和纸面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第一,网签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网签时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网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网签时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什么是网签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6. 个人住房贷款中,抵押担保法律风险表现为( )。
【答案】A、B、C、D、E
【答案解析】抵押担保法律风险还表现在公司、企业职能部门、董事、经理越权对外提供保证等。
7.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向被视为较安全的优良贷款品种,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以单位为其连续缴存公积金为前提条件,具有固定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在职职工。近年来连续几次利率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势越来越明显。但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用于中低收入家庭长期性住房贷款,作为一项中长期贷款品种,其风险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社会性等一系列特征。由此可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是迫切和必要的。
一、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1、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是指国家相关政策给贷款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3、房地产市场风险。因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使房地产行业的风险通过贷款转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
4、借款人信用风险。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大部分为社会的中低收入职工,一部分职工会因失业、下岗或疾病灾害等意外事故出现偿债能力下降而发生贷款风险。
5、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操作失误或决策不当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可能性。
6、抵押物风险。抵押物风险是指在借款人违约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处置抵押物或处置后导致利益受损产生的风险。
二、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防范对策
1、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还没有纳入这一系统,从长远考虑,将公积金缴纳、使用和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资源共享是大势所趋。
2、实施有重点的政策倾斜。根据国外和国内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审核的重点,在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应重视下列指标的审核: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比例、借款人购房目的、借款人年龄及婚姻状况。
3、成立由政府出资的住房担保公司。只有建立专门的政府住房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购房者提供还贷担保,才能从根本上解除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后顾之忧,实现住房市场的潜在需求向有效需求的转化,推动住房产业发展。
4、丰富公积金贷款品种。按照还款方式分类,目前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类型。公积金贷款应当借鉴商业银行的做法,适应市场变化,丰富贷款品种,设计多种还款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5、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首先,防范操作性风险要做到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其次,建立良好的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最后,建立良好健康的信贷文化,全面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素质。
8. 银行发放个人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银行发放个人贷款跟公司贷款面临的风险并无太大不同。
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违约
至于楼上说的抵押物的问题,虽然说借款人违约银行可以处理抵押物,但是银行要付出管理成本(处理资产保全的人员是要发工资的),而且抵押物变现所得只能用于偿还贷款直接导致的损失,如本金,利息,诉讼费,多余的还要还给借款人,万一抵押物跌价了,卖不了那么多钱,那追索起来也比较困难,所以说对贷款的最大保障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不是抵押物,哪个银行都不希望借款人违约,导致要处理抵押物的!
其他的风险还包括政策风险(个人贷款还有经营性的,如果经营的是政策要收紧,风险就比较大了)
还有一些非正常的风险(如这次地震导致的房贷一笔勾销)
至于防范的方法,无非也就是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尽量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要审慎,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评估,特别在房地产泡沫较严重的时候尤其不能完全相信市场价,另外贷后管理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