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妻子瞒着丈夫贷款,丈夫有偿还责任吗
法律分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⑵ 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以妻子的名义在妻子的支付宝上贷款妻子该怎么办
联系支付宝客服,说,你有一段时间支付宝被别人使用然后被办理贷款怎么办?
⑶ 以夫妻名义贷款未还丈夫获刑妻子承担民事责任吗
妻子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除非丈夫借债是用于违法用途,否则妻子都不能免责。
⑷ 丈夫以妻子名义借的贷款,妻子不知情,也不知钱的去向,请问妻子该怎么做才能免债
主要还是看债务的去向,比如说用于非法用途的话,妻子是可以免除债务的。而前提是要起诉离婚才行。
⑸ 老婆瞒着丈夫大额度贷款,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要为老婆的过错承担责任吗
按我国法律规定在婚期间的债务就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可追求过错一方,在债务期间是要共同承担的,按你所叙假离婚后的债务这个建议你去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询问为好,我自认为这属婚后个人所为,但一切都是假的还是专业人氏解答为好。
⑹ 丈夫以妻子的名义贷款挥霍一空
这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妻子偿还的,但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⑺ 夫妻二人关系破裂,妻子已欺骗的方法以夫妻名义贷款,请问这合法吗,丈夫有还款义务吗
分析一件事情的对与错,主要是让他这件事情会不会完成实质性的危害,他没通过你以你俩的名义贷款,如果换不上,银行会不会起诉他?你会不会同时受到连带责任呢?当然会。可是就算他带了,最后打官司你不会受惩处的,因为你不知情。就怕你离婚的丈夫一口咬死你知道,这就不好说了,可是最后还有一点要注意,你有没有给他委托他代表你去签这个字的证据,二,银行审核没有见你面儿拨款给她。你也是没有责任的。所以只要你不同意,他是办不下来的,叫他去折腾吧。累了他就不玩了。放心。
⑻ 妻子在婚姻中刻意隐瞒丈夫给另外一位离异男子担保贷款属于过错方吗
毫无疑问,她肯定属于过错方,下面我就来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隐瞒事实有过错。
她的这种行为对丈夫其实是一个不信任的行为,因为她的这种做法没有去和丈夫进行沟通,而且他去帮助一个离异的男子,而且丈夫可能不知道她和该男子的关系。既然两个人都已经结了婚,那么所有的事情都应该要经过商量才能来决定,这对自己的家庭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假设如果每个人都对对方有所隐瞒,那么如果当对方发现这个问题时,会觉得你会背叛他,不会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是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正所谓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建立心灵与心灵之间的最好通道。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我觉得这种隐瞒丈夫离异向男子贷款这种行为确实是大错特错,我觉得该男子的行为应该要去向丈夫摊牌,然后真诚地向丈夫道歉,并且要去说明这种贷款的原因,不要一错再错下去了。
⑼ 婚内丈夫不知情,妻子瞒着丈夫向银行贷款,然后全部借给她朋友。丈夫可以起诉不是共同债务吗
你好,如果想要认定为女方个人债务,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你们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各项费用。家与家律师认为,对于只有夫妻一人签名的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支出,从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具体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比如浙江高院将单笔或向同一债权人20万以下的债务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因素。如果该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需要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你们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