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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贷款买房房产证改名

发布时间:2022-03-08 17:29:40

① 结婚前父母出首付买房子,但是房产证登记的对方名字,根据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怎么办

这是新司法解释未涉及的情况,仍按婚姻法执行。
这种情况,应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共同财产。

② 婚前他父母贷款买房 婚后他父母还贷 房产证是他父亲的名字

您好!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证是确认房产归属的唯一合法有效证据。婚前他父母贷款买的房,婚后他父母还贷,房产证是他父亲的名字,就足以证明该套房产属于他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当初口头承诺该套房产是给你们买的,那是因为你们是夫妻。如果你们离婚,夫妻关系不再存在,房产给你们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口头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们离婚,作为他的前妻,是得不到该套房产半个平方米所有权的。谢谢阅读!

③ 婚前男方父母贷款买房,男方父母还贷款,房产证可以写女方的名字么

1、按揭未还清,不能加名字、换名字、赠与。
2、只要写了名字,是有没有婚姻都要分,因为写名字的时候必须写上所占分额。

④ 婚前男方父母贷款买房,男方父母还贷款,房产证可以写女方的名字么

婚前男方父母贷款买房,男方父母还贷款,房产证可以写女方的名字。但是前提是需要经过男方和他的父母的同意,因为加了女方的名字后,财产就有女方的一份。

⑤ 婚前买房房产证是父母名字离婚怎么办

现在的房价普遍较高,为保证能够买得起房,很多家庭买房是由子女和父母共同出资,所以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也会有父母的名字。一旦夫妻双方决定离婚,那么在分割共同房产时,将无法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规定,以下情形中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由此,其实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出资的,也将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因为父母也参与了出资,并且产权登记上有名字,那么将要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在起诉离婚时,法院对该房产分割请求将不予审理,而是要求当事人现在先做析产处理,将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房产从中分割出来,接着在双方进行分割。并且,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对未析产的房产分割请求,会做中止审理的决定。

⑥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6)婚前父母贷款买房房产证改名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⑦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并贷款买房,房产证为父母的名字,婚前父母过户给儿子,婚后女方要求加上名字

如果不加女方名字,就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加上了女方名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若离婚,一般是要平分的。当然,房子不可能一分为二,但是可以让一个人取得房产,取得房产这个人再支付房产估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⑧ 婚前由父母贷款买的房子,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婚后房贷也是由父母还

恭喜你
有你份不论你老公什么时候买的房子
只要和你结婚
那就是共同财产到时候如果离婚
可以商议
要不要如果他不愿意分给你财产
那就进行法律诉讼想保险的话1.让你老公在合同上再添个共有人2.贷款合同上添个共同还款人共有人和共同还款人是最有利的证据
呵呵

⑨ 新婚姻法对于婚前一方贷款买房 ,婚后要加另一方名字的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有关于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的解释。

1、如果在房产证没下来之前,和女朋友领证结婚了,房子不算共同财产吗?具体怎么分配的?

2、领证登记后,办理房产证时可以添加女方名字。

3、不会平分。如果婚后女方参与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规避离婚风险可以提前做房产公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9)婚前父母贷款买房房产证改名扩展阅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⑩ 婚前父母出资按揭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并写两个人名字,未来怎么算

以产权登记确定所有权人,既然产权登记为共有或共同财产了,原则上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父母的出资(在你父母提出主张时)可以按债权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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