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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高额贷款

发布时间:2022-03-10 07:01:20

Ⅰ 夫妻双方一起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夫妻共有房产抵押贷款的要求:
所谓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办理贷款。据悉,房产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产评估值的七成,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十年,可有效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难题。但是,若借款人名下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那么用该房产作抵押办理贷款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1)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因为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所以双方对该房产拥有同等的处置权,任意一方都不能擅作决定,所以借款人若要以夫妻共有房产作抵押,必须双方签字。
(2)房产符合抵押要求也就是说,作为抵押的房产必须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且能正常上市交易,房龄最好不超过二十年。
(3)能提供完整的贷款手续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银行流水、抵押房产房产证等手续。
(4)信用记录良好用夫妻共有房产作抵押办理贷款时,贷款机构会查看双方的个人征信报告,若一方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申请都将被拒贷。
(5)具备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时,贷款机构除了审查抵押房产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信用是否良好以外,还会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还款能力不满足贷款机构要求也将被拒贷。
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贷到房屋预估值的80左右。
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关于提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规定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最高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Ⅱ 夫妻一方为人担保有高额贷款被起诉,另一方资金是否会被冻结

会被冻结。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Ⅲ 婚前一方有高额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户口本办理转贷的,但另一方没签字的。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华债网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Ⅳ 夫妻一方负债高可以抵押贷款吗

能不能贷款,主要看银行知不知道你们的实际情况 ,如果知道的话是贷不了的,如果不知道的话是可以贷款的 ,只是要慎重,不要搞得家破人亡

Ⅳ 夫妻一方小额贷款过高,有50万左右,信用良好,夫妻名下房产可否进银行做抵押贷款,对贷款额度有影响吗

看你办理的小额贷款入没入你的征信记录。如果没入你的征信记录,对方就查不到。当然你自己主动提供那另外说。如果入征信记录了,那在给你办理贷款的时候就会考察你的综合还款能力。会考察你在正常归还上笔贷款之后是否还有能力归还新的贷款。

Ⅵ 夫妻一方隐瞒大额借款怎么办

建议另一方书面告知债务人,你不同意该借款

Ⅶ 一方的巨额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偿还吗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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