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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个人借新还旧

发布时间:2022-03-18 06:35:04

㈠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违规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8

㈡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要条件如下:

1、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2、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3、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2)银行贷款个人借新还旧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按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应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不良贷款认定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贷款质量的真实程度进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及各地区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整改情况。

㈢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条件要满足哪些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条件
条件一:利息结清
有些贷款可能没办法偿还,于是再向银行申请新贷款,但前提条件要满足利息是偿还的,也就是说,本金是可以再申请新贷款用来偿还,但是利息必须结清
条件二: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良好
不管是哪类贷款,重要的考核因素就是看是否有良好的还款能力,那么同样,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也要看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能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条件三:银行借新还旧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周转
银行贷款是有严格的贷款用途限定的,用于投资用途是无法申请到贷款的
条件四:银行借新还旧贷款需要办理的足额有效的抵押手续。

㈣ 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

有三个条件:

1、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2、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3、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4)银行贷款个人借新还旧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经营,不良贷款在专业银行贷款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良贷款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而且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很难解决的地步。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㈤ 银监会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

银监会没有这样的规定。原来人民银行有这个规定: •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贷款担保仍然有效。


属于流动资金的周转性贷款。█需要提醒的是;银监会2010年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上述规定已废止。

㈥ 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借新还旧”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早在1997年《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

2、《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二、“借新还旧”实务中如何识别

1、狭义观点认为:借新还旧(以贷还贷)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文义含义进行识别,必须是原贷款主体的以贷还贷行为,否则违反法律规定假设条件,不能认定为属于借新还旧。

2、广义观点认为:借新还旧(以贷还贷)应当广义理解,旧贷借款人办理新贷款偿还本身旧贷、新贷用于偿还新贷借款人关联公司旧贷、债务人将贷款转给保证人偿还旧贷等其他形式债权以新贷偿还的情况亦属于以贷还贷,并认为借新还旧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在其他担保形式上。

笔者赞同广义观点,主要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立法目的是免除不知情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而条文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只是该法律规范的假设条件。法律规范的条件是以最典型的形态为表现的,因为民事法律行为包罗万象不可能穷尽,应当从实质法律后果来判断是否使用贷款偿还贷款的情况,并以此衡量是否对担保人利益存在损害。

(2)近年最高院部分案例对于借新还旧(以贷还贷)进行扩大理解,侧重于对担保人的利益的保护,详见如下案例:

①新贷用于偿还新贷借款人关联公司旧贷适用借新还旧规则——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

法院认为:银行与实业公司、制品公司配合共同实施的案涉行为性质系“以贷还贷”,目的是使制品公司已无法偿还的到期债务通过以贷还贷,由新贷的担保人偿还,最终变成可实现的债权。但实业公司无偿划款给制品公司由其还债的行为非单纯和独立的民事关系,而是三方为了完成以贷还贷目的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一个环节。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以贷还贷行为无限制性规定,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但以贷还贷不仅涉及主合同效力问题,更多的是影响到以贷还贷的担保合同的效力。由于以贷还贷使原来无担保或他人担保债权变成有担保债权,使“死账”变成了可实现债权,但本案中存在主合同当事人恶意将债务风险转移给原来未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情形,故担保合同不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钢管厂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

㈦ 我的信用社贷款,别人用是借新还旧,还上我还能提出来用吗

有不良信用记录了,千万别借给别人使用!!!!!!别人不讲信用。现在全国联网了,在任何一家银行或者信用社都能查到你的不良信息。生命有价,信用无价,不良信用记录将在贷款还清后,七年消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想再贷有困难。托关系。

㈧ 银行贷款打在贷款人卡上贷款人又还了原来的老贷款属于借新还旧吗

这个的话,你把钱还去了,应该还有利息呀,这样做是不好的。

㈨ 银行是否允许“借新还旧”依据是什么

可以
一般情况是公司贷款居多,因为公司贷款一般都是有抵押,而且抵押物有经济来源,银行没半年会做租金验证等一些,证明抵押物,或公司稳定收入的检查,商业物业一般价值都会每年有所增长,评估价出来后可以考虑续贷,而你所谓的“借新还旧”在公司贷款中只能是续贷,因公司贷款的贷款种类不同,一般不能贷
个人贷款也是依照这个原则,只是个人贷款很多情况下腰更简单!

㈩ 银行在原恶意欠息,银行还给借款人借新还旧,属于违规吗

这是典型的利滚利放高利贷,一旦查到毕将严惩,银行作为最权威最正规的金融机构是不允许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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