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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贷款做生意

发布时间:2022-03-29 01:06:35

㈠ 婚后老公贷款做生意赔了,可是我并不知情,现在我们离婚法律上我有责任帮他还吗

就你说的情况需要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你无需承担,如果是 共同债务你需要承担。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 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㈡ 已结婚 想要做生意但钱不够 想贷款 贷款必须夫妻双方吗 一个人贷款可以吗

可以,要看您办理什么贷款。
生意贷有些个人知情就可以了,房产共有做房产抵押业务的情况下就需要夫妻双方知情。

㈢ 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借钱做生意赚的钱算谁的

不管是不是瞒着对方借钱,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利润,都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

㈣ 婚后一方贷款做生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公积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公积金还贷款的房子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㈤ 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是不是算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有分享经营收入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贷款做生意,离婚债务谁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抚养双方借贷用于经营,离婚时应该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双方协商内容为准,但是该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㈦ 夫妻一方借钱和别人合伙开公司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核心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款项,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
【案情】
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夫妻关系不和。2008年,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款10万元,借款人王某”。后李某向王某催要该款,王某未还。李某以王某与孙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付还。王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孙某辩称:对王某向李某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同意共同付还。李某就该借款是否已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未能举证。
【分歧】
审理中,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共同清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认为该借款属共同债务,孙某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但孙某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或系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评析】
对于第二种意见的评析:
首先,本案举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用以下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㈧ 妻子名义贷款帮丈夫做生意债务应由谁还

妻子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帮丈夫做生意。这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㈨ 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最大的作用,是两个人组成一个共同体,除非特别约定,否则在领证之后双方的财产理论上属于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当是共同债务。
这就滋生了一个问题,当一方想要离婚的时候,对方突然冒出巨额的债务,财产分割时,想要离婚的这方莫名其妙背负上了不知情的债务。这也导致部分人不敢结婚,谁知道离婚的时候是不是会因为这种情况背一身债呢?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离婚的情境下,确实存在部分人为了谋取婚内共同财产,实施伪造债务或真实做出巨额借款的行为,最高院的答复使得那些个人举债却想利用夫妻关系将债务转嫁给他人分担的人,无法从中获取利益。并且,如果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还会因为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入罪,切实保障了无辜者的利益。
这里也给大家敲个警钟,不要因为是夫妻关系,就随便在对方拿回来的东西上签字,签字代表对合同内容的知悉与同意,不假思索的签字只会给自己带来负担,与其事后追悔莫及,不如在一开始就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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