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其中一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怎样还款
1、该项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与该项是否一起偿还是无关的;
2、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做出分配,房产属于哪一方,相应的债(贷)务(款),也应该由该方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Ⅱ 夫妻共同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Ⅲ 婚后一方公积金贷款买房离婚时房产怎么算
婚后的财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离婚就需要协议分割房产产权。
Ⅳ 如果离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离婚对公积金的贷款是没有影响的,公积金本来就是可以个人申请的,只要是职工,有稳定的工作,有还款能力就可以,这和离不离婚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总之,员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和存在离异没有直接关系的。依然是可以使用公积金买房。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对于住房公积金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借款人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已经连续缴纳6个月或者6个月以上了;
2.借款人有稳定工作,并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也没有不良的银行借款记录;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因单位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单位全部人员补缴到位后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4.职工因调动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新单位开户后补缴到位的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非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7.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以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认定其贷款额度。
参考资料:网络-公积金贷款
Ⅳ 夫妻共同公积金贷款离婚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与该项是否一起偿还是无关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做出分配,房产属于哪一方,相应的债(贷)务(款),也应该由该方承担。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Ⅵ 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 离婚后可以撤销一方吗
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离婚后可以撤销一方吗?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办理离婚手续前就应该协商婚内财产的分割,包括房产的归属和补偿,这就要涉及公积金贷款的撤销,离婚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而不是等离婚后再考虑撤销一方的。
Ⅶ 夫妻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离婚后公积金贷款能否转到一方名下
这个好办,一种方案:由女方支付男方在公积金贷款的数额,男方去偿还贷款即可;另一种方案:双方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最好是第一种方案,以免今后纠纷。
房产证无需公正。
Ⅷ 婚后男方一方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离婚怎么分配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公积金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所以就算离婚也是可以分的一半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夫妻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离婚扩展阅读
案例:
汪女士和章先生结婚后在北京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章先生经济上比较困难,30万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为汪女士不具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房产证办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现在汪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章先生同意离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认为,虽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记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个人财产出资对对方的赠与,所以涉案房屋按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婚后购房,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