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贷款为什么要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同时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
贷款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但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受托支付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关于贷款受托支付时间规定,目前并没有明确时间,原则上是在贷款发放当天,但不同银行规定不一样,要以银行规定为准。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法律规范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银行发放贷款后有义务对资金进行监管
经营贷款资金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购房,不得用于归还与购房相关的贷款及缴纳与购房相关的税费,不得用于归还信用卡,不得进入证券市场,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期货、民间借贷等,不得用于投资古董,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和用途。
㈡ 如何规避受托支付
(一)设置较高支付起始金额。由于目前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对该办法理解不一,参照制定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起点参差不齐的现状。客观上给少数银行有意设臵较高的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以规避新规留下了空间。如中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实施细则(2010年版)》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比较而言,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尚且将500万元定为“金额较大”,而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却将5000万元甚至10000万元界定为“金额较大”,又如交通银行总行对流动资金贷款起始金额定为“各省直分行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同业操作惯例和自身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区域自主支付限额。现阶段暂定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规定显然与银监会规定相悖。
(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受托支付。一些基层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审核不严格。有的仅凭借款人提供一份虚假《购销合同》便予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7000万元。该部仅凭一份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便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在放款当天和次日分2笔将上述资金转至上述《购销合同》供货方江西画眉坳钨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兴国古龙岗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上;3月16日又将上述资金划回借款人在农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营业部账上。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达成形式上的受托支付条件,以最终实现贷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未对受托支付其他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造成该笔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为零逃避受托支付。具体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金额限额内,将信贷资金分多笔,在短期内划至同一交易对手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如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2010年3月8日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2000万元,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七条规定“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分别于2010年3月9日转出1笔金额900万元和2010年3月10日分2笔转出700、4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至交易对手江西宏润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又如江西西河机械厂向交行办理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2010年3月18日借款人向交行开出一份提款申请书,金额1500万元,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贷款全额转入借款人在交行的基本账户。2010年3月23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借款人分三次各将100万元支付给其关联企业江西西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他行借款。
(四)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银行未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贷款人受托支付,将信贷资金划至假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使企业轻而易举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如2009年12月2日江西绿地前湖臵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南昌城建支行借款5亿元。2010年1月6日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份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第三方代为垫款的依据,要求支用授信额度内贷款2亿元。借款人当天便将上述资金采用受托支付划转至第三方垫款企业——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臵业有限公司。而实际上,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反映的资金划拨关系不存在,在银行查询不到此张进账单。由此可见,借款人为掩盖其真实用途,提供了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办理受托支付。
(五)提供虚假购房合同办理受托支付。具体表现为一些基层银行对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真实性审核不严,贷款人受托支付审核流于形式,对借款人真实贷款用途并不掌握。如借款人罗军于2010年3月16日在中行南昌市南湖支行借款20万元,期限1年,借款用途为购买二手房。借款人罗军提供虚假《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人朱炳顺产权证明办理受托支付,而实际并未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并且贷款人将全部信贷资金一次性提现,其真实用途难以确定。
(六)固贷变身流贷规避受托支付。由于各行可自行设臵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而银监会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比各行可自行设臵的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低的多,从而导致一些借款人将本属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作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申报、审批。如赣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10年1月29日向交行南昌分行业务拓展一部贷款1亿元,期限两年,用途为收储土地。2010年4月2日、6日、5月26日借款人分3笔支用7000万元,并将上述信贷资金以自主支付方式转出,金额分别为1000、1000和5000万元,如该笔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其支付方式应按贷款人受托支付。
㈢ 哪些贷款需要受托支付
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就需要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㈣ 个贷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中的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摘要 1、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2、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
㈤ 请问什么叫"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
按照银监局的贷款新规规定,单笔借款达到一定额度的贷款是必须通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汇划至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的账上的,这样借款人就对贷款资金失去主动支配权,从面可以保证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而借款人为了规避这一规定,就通过减少单笔借款额度,多次贷款的方式来操作,就是说,明明他需要1000万元,但他不是一次性贷款到位,而是通过一次贷款100万元,十次以后也同样是1000万元了,这样借款人自己就得到了贷款资金的自主支配权,而规避了银行的监管。
㈥ 申请大额贷款避免受托支付的方法具体有哪些
1、用户以银行认可的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银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进行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为质押凭证价值的90%。
2、用所购车辆作抵押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车辆销售款项的80%。
3、用户以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4、个人信用贷款即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其贷款额度取决于借款人信用等级以及收入高低。综合而言,在借款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前提下,贷款机构按照借款人工资10倍左右的额度放贷,且均不高于50万元。比如,王某的工资为2000元,则大有获得2万元贷款资金的可能。但由于各机构的政策不同,因此获得的审批额度不尽相同。
㈦ 个人经营性贷款办下来后,如果银行的钱打到第三方,钱是否有风险
按银监“三法一指引”要求,超过30万元以上个人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付到交易对手账号;30万以下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主支付,即划到借款人个人账户。要看他贷款金额大小。你说的这种可能是受托支付,金额应该超过30万,银行为了规避交易对手不能是关联方会作出以上要求。不可能仅用一个复印件就作为申请贷款的主体。另外“贷款人”指的是银行,借银行钱的人是“借款人”
㈧ 个贷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中的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1、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3、综合商业银行方面的信息,实施贷款人受托支付,将凸显风险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一,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对借款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称,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提完,用与不用,如何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业务,如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采用受托支付后,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间将被压缩。
㈨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的区别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每笔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核,符合贷款用途的方可使用,不符合贷款用途不可以使用。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资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无需经过银行审批,但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话,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清收。
与“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㈩ 银行贷款第三方受托支付有风险吗
银行要求受托支付,第三方是你们的上游公司,银行需要贸易背景,我就点到这里,后面你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