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借款给公司,但钱转到公司财务账户上,该怎么证明
个人借款给公司,把钱转到公司财务账户上,应该向公司财务提交或出具银行存入公司账户的“转账单”,证明款确实存到公司账上。
Ⅱ 银行贷款为什么银行不直接打给借款公司,而是先打给其他公司,在从其他公司转到借款公司。
银监会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是需要受托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方要提供受托支付的账户,银行据此将款项转入受托支付的账户。银行这样做不错。从其他公司转到借款公司,两个公司这样做不对。
Ⅲ 公司财务让我以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最终钱都回到公司用了,现在公司没有还款能力,应该怎么处理
银行只能向你催要贷款,你需准备好公司用你贷款的相关证据,如得到贷款时财务入帐凭证、给你打的收条、你向公司催还贷款的证据等。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依法办事供参考!
Ⅳ 老师你好 单位法人的个人贷款,但是贷款银行是先将贷款打到公司账户,然后再从公司账户转到个人卡上,而
打到公司账那法律上其实就是公司贷,给个人的时候当做给他的借款,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Ⅳ 我以自己私人名义贷款的钱借给公司,公司倒闭这个钱怎么还
是两笔资金问题,贷款必须及时还,借给公司的依据破产法规定执行
Ⅵ 私人借款给公司注意的问题
法律分析: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1、利息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2、款项交付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3、还款期限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4、担保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5、管辖法院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3、后勤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4、有外币现金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Ⅶ 个人经营性贷款办下来后,如果银行的钱打到第三方,钱是否有风险
按银监“三法一指引”要求,超过30万元以上个人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付到交易对手账号;30万以下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主支付,即划到借款人个人账户。要看他贷款金额大小。你说的这种可能是受托支付,金额应该超过30万,银行为了规避交易对手不能是关联方会作出以上要求。不可能仅用一个复印件就作为申请贷款的主体。另外“贷款人”指的是银行,借银行钱的人是“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