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子女银行商贷买房,可以提父母的公积金吗
子女买房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子女的话,那么父母的公积金就不能提取,除非房产证上有父母的名字就可以提取相应部分
❷ 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搜狐焦点为您解答!
1、个人公积金账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
②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③公积金账户申请贷款前六个月连续正常汇缴,不能断缴或补缴;
④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倍的月汇缴额(例:单位和个人每月汇缴额共计2000元,公积金账户余额就要大于6*2000=12000元)。
2、需原商贷银行同意将原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
3、商业贷款已还款满6个月及以上。
4、已办理房产两证或不动产证。
若您同时满足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可以找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注意:只能将纯商贷转纯公积金贷款,不能转组合贷哦!
❸ 商业贷款买房,后面可以转成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1、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3、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有用于抵押的房产或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抵押房产抵押率不高于70%,有价证券质押率为100%;
7、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8、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9、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
10、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❹ 父母的房子是商贷,过户给我想用公积金贷可以吗
1、在当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2、转贷业务只接受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
3、申请人需向银行确定,其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同时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一旦银行同意,就能办理接下来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4、申请人要保证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在1年(含)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并无逾期行为;
5、申请商转公时,确保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之前申请人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6、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才能被受理。而商转公的贷款利率则是按住房公积金的现行贷款利率来执行的。
❺ 商业贷款能转成亲属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商业贷是可以转公积金贷款的,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自己去银行赎楼并撤销抵押,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因为商转公只能转为纯公积金,如果额度不够则用户还需要提前还款一部分。或者客户交纳保证金,用另一套房子做抵押。
❻ 商业贷款还款途中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的,但是只有部分地区可以,是否可以要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准,以可以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深圳市为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6)商转父母公积金贷款吗扩展阅读:
深圳市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签订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二)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预售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免于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