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和父母共同贷款买房吗
2016年11月3日起,央行下属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全面叫停接力贷、合力贷,并严禁前妻、前夫、父母参与还贷。上海购房贷款能是产权人参与借贷。上海目前“认房认贷”,有过贷款记录,再次购房贷款就不能算首套。贷款额度取决于您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征信报告。
B. 子女买房用父母公积金各城市都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来说,很多城市推行的公积金政策都是子女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但是具体的政策可能存在着差异。这种直系亲属可互提公积金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买房的困难,让一家人还一栋房变得切实可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今天小编把各城市相关的公积金政策房跟大家分享一下,大家可以通过此文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无锡关于子女买房用父母公积金的政策规定:
1、 购房人父母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
2、 购房人父母信用良好且收入稳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子女用父母的公积金申请公贷会作为共同买房。
四、南昌关于子女买房用父母公积金的政策规定:
配偶、直系亲属可同时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另外,除了买方之外,租房或是一些重大疾病都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五、南通关于子女买房用父母公积金的政策规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呢?
未婚子女买房或是父母买房,都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互相使用对方的公积金个人贷款指标。
以上就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关于无锡、深圳、武汉、南昌和南通关于子女买房用父母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及时了解这些政策可以合理的调整自己的贷款规划,让贷款对自己的生活不要有那么大的影响。希望大家看完本文之后可以有所收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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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6年在山东临沂父母用公积金贷款给孩子买房,孩子17岁能签购房合同吗
根本不可能写孩子名。得写父母名,因为是父母拿公积金贷的款
D. 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法律上怎么判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资给女儿女婿买房,女儿女婿打离婚官司后,父母主张这笔钱系借款,将女儿、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而女婿黄某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莎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黄某的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儿子、媳妇因购买房屋于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整。黄某康解释,这份《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对儿媳妇很认可,但儿子对我们双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妇比较讲理,她让我写这个我就写了,儿子对岳父母不好,人家当时给了钱给我儿子媳妇买房子,我认为儿子作为男子汉,借的钱应该还。”黄某康还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钱购买的。
法院判决
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买房 这笔钱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莉莎个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康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判决书这样写道: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时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过先行向银行贷款取得绝大部分款项后再行支付给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双方父母出钱买房
离婚后男方父母向子女讨钱
朱某光与齐某于2013年10月结婚,二人准备购买位于成华区双桥路的房屋,总价76万元,于是向双方父母表明买房意愿,男方父亲朱某革于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转款5万元,而齐某的父母也出钱63万元。房屋购买后登记为朱某光和齐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齐某共同向齐某父母补借条称,借款63万元,用于支付购买位于成都市郫县银润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购买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与齐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购两套房屋。 男方父亲朱某革认为,当初的5万元系借款,于是将儿子朱某革和儿媳齐某告到成都成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清借款5万元。 儿子朱某光作为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儿媳齐某则辩称,公公所诉内容不实,这5万元是基于二被告刚结婚,原告作为男方父亲按照风俗赠送给子女的购房款,从未向她表示过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离婚前也从未要求过偿还。
法院判决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这笔钱是赠与
庭审中,朱某光主张因二被告共同购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请求借款,借款时均未向双方父母出具借条,后因二被告婚姻出现问题,遂在齐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条,但为挽回婚姻,未让齐某为自己父母补出具借条,而齐某则主张朱某光父母出资帮助购房均为赠与款,其父母出资帮助购房均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这5万元应当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判决书载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从借款事实分析,本案虽然能够确认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转款5万元,但是该转款本身在性质上无法自证是借款,还是赠与,抑或其他经济往来款项。
法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已将父母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赠与的子女,其源由在于,借贷相较于赠与更容易证明,借贷的立据惯例相较于赠与的被动接受更容易留存证据,而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亲缘关系亦决定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宜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此外,判决书还强调,本案中,涉案转款发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额相较于购房款不大,距离被告于2016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有两年多时间,期间原告并未就此向二人主张为借款性质,与被告朱某光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被告齐某父母补出具63万元借条明显不同,原告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上述款项为赠与性质更高。
律师支招
出资时可让自己子女写借条 无须告诉对方
两份判决,判决结果迥异。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究竟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预防此类纠纷?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律师。
这笔钱首先应当推定为赠与,因为父母给子女出资,相当于对子女家庭的祝福、帮助。在推定为赠与的情况下,父母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性质,如果不能完成举证,就只能视为赠与。可以列举的证据不一定是借条,还可以是转账时的备注。
对于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吴杰臻认为,全额出资然后将房屋写到自己孩子一个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办法。但现实中可能没法实现,那么父母可以书面明确表示这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的话又是赠与给谁。吴杰臻表示,有时碍于情面确实不方便让对方写借据,但父母完全可以让自己子女写借条,而无须告诉对方,因为只要这笔钱是用于买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双方知情同意,不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看来,父母给自己买东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父母给子女买的东西一定就是赠与。 “不能用亲情代替法律思维。从法律上讲,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财产是个人所有。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这笔钱是怎么取得的,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主张是赠与的一方也要举证证明这笔钱是赠与的,而且不能只用传统观念当证据。”
假如双方举出的证据都不充分,那这笔钱该如何认定?
罗柯认为,这时法院应该向双方调查父母为何把钱给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动提出买房差钱,即使父母碍于情面没有明说是借或者送,这笔钱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动提出给子女,那么赠与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罗柯认为,取得钱的一方举证责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条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钱到你那里去,只要我不说是送的,性质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关系并不足以导致这种情况发生变化,法律上应该遵从同一种标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这类案件一般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会更高。“亲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对来说可信度很低。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离婚或离婚后,由于两个被告一方是姻亲一方是血亲,因此证人证言和叙述的真实性比较低。”
在郭刚看来,一般情况下财物是不可能送的,应当谨慎认定,但是,具体到父母和儿女的资金往来,赠与的可能性还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人品一文不值。
消息来自凤凰网。
E. 子女买房用父母公积金 沪杭等地相关政策
目前来说,很多城市推行的公积金政策都是子女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但是具体的政策可能存在着差异。这种直系亲属可互提公积金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买房的困难,让一家人还一栋房变得切实可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今天小编把上海、杭州、天津、厦门相关的公积金政策跟大家分享一下,大家可以通过此文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上海市关于子女使用父母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
只有满足以下两点的才能共同申请:
1、 主贷人的配偶以及同户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
2、 相关人员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
那么,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1、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所有的手续应该一次性集中办理;
2、共同申请时申请人不得超过2人。
四、厦门关于子女使用父母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
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房时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可以支持双方父母、子女。
这里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1、 只能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2、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3、 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以上就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关于上海、杭州、天津、厦门子女买房用父母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希望大家看完此文之后可以有所收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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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子女买房可用父亲房屋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叫父亲去做,后期在改!
不能
公积金不能用于异地贷款购房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
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
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
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
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G. 2016年贷款给儿子买房房产证也落到了儿子名下贷款父母再婚小两口要离婚房子怎
房子是婚前贷款买的,还贷款是儿子婚后继续还,在儿子离婚时,把婚姻期间存续还贷款的钱减半后所算的钱给女方补偿点钱,房子是不动产儿媳无权过问房子。
H. 2016年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条件有哪些
作为全国知名的城市,并且全国经济的支撑城市,上海吸引了非常多的外来人口,据统计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是外来的。那么对于想在上海买房的外地人的限制条件有哪些,2016年的条件又有哪些变化呢?在这里小编介绍2016年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条件有哪些。<<<点此获取专业设计师免费量房>>>
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一:
对上海市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买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买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上海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
1),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买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买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二:
如果你想申请首套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首次买房证明!
而从目前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所遇到的问题来看,主要包括如下:
1、自己和老婆在外地交了5年社保和公积金,现在打听到可以转到上海了,可不可以立即买房?
答:根据上海目前执行的限购令,对于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你这种情况不能购房,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后才能购房。
2、外地户口,男有社保,女差五个月缴满,贷款购房,可否两人一起贷款,房产证上写两个人名字?如果只能一人贷款,房产证可否写两个人名字?
答:首先要确定有无买房资格,根据上海目前执行的限购令,对于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如果符合购房要求,一人贷款,以结婚为名义的,房产证上可写两个人名字。
3、我是外地人,没有社保,但是有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在上海买房吗?
答:可以,但是想要以公司的名义买房的话,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要大于你所需要购买房屋的价格。
4、我是外地户口,我想用我父母的结婚证在上海买房,可以用我的公积金贷款嘛?还有一个疑问就是以一个人名义和以父母名义买房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你不可以用你父母的名义在上海买房,除非你父母是在上海工作生活,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但是,你父母可以作为你的共同参贷人贷款购房,并参与还贷,限购一套,但需要你是已婚。成年子女以自己名义购房或以父母名义购房两者之间没有关联。
5、我是外地人,现在在上海读研,是学校的集体户口,我和老公已登记结婚,我的婆婆名下有两套房子,并交了房产税,现在这个家庭又增加我一个人,就不超面积了,是否还要交房产税?
答:家庭的定义为夫妻与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您老公若是在产证上没有名字,那么您与他仅属于同住人,您婆婆不能减免房产税。
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考虑自身经济实力
上海房价昂贵,即使很多人收入不菲也无力承担房价带来的高压。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的需求了。房子并不是越大越好,能够满足基本需求并且居住舒适就可以。另外,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秀的房子往往价格太高,如果你无力承担,就是认真的考虑哪些因素是自己需要的,舍弃一些不那么重要的因素。
二、结合买房动因选房
这里指的是你是出于什么愿意买房的。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那么交通便利、离工作地距离近是必须条件;如果你是为了结婚选择买二手房,这时候还要考虑美观性;如果你是为了孩子上学而在上海买房落户,就要在教育地产方面多下功夫;如果你是单身,小户型经济实惠;如果你拖家带口,使用面积必须足够……总之,要结合你自身的实际需求来选择,没有好的房子,只有适合你的房子。
三、升值空间
现在这个社会是人口高速流通的社会,年轻人的工作观念更是开放,没有永久的工作,只有永久的跳槽。拥有一份高学历的年轻人对于生活是从不低头的,这就导致工作可能会换得很频繁,居住地可能也需求迁移。选择一处具有升值空间的房子是有必要,就算不升值至少也要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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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I. 借父母名买房要注意 你付钱房子不一定归你
买房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因为种种原因用别人的名字买房,常见的就是子女用父母的名字买房。但也很容易引起纠纷,导致自己付的钱,最终不一定归自己所有。
父亲承租单位的公房,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故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后屡次过户受阻,父亲曾立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但父亲过世后,小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到底这房子该归谁呢?
借名买房 购买公房 购房资格
案例简介:借父名买房过户起纠纷
王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0号公房由小女儿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时,王先生表示这套公房谁购买就归谁。王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买,最终由王芳购得。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儿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100号房对外出租。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100号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下一份说明:100号房实际归王芳所有,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王芳。
2004年,大哥将100号房屋返还。王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王芳,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王先生立下遗嘱:100号房由王芳继承。
2015年初,王先生过世,王芳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芳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无奈,王芳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
律师表示:查看相关资料后,认为王芳与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也是由王芳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王芳,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2000年王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不能过户,待能过户时配合王芳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因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过户的义务。
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该房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王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受王芳委托,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办理100号房过户手续;二哥又以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遗产100号房。
王芳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说明、公证遗嘱及王芳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且已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认可该房屋确实属于王芳所有。二哥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明,但未提出鉴定。
此外,二哥认为,借名未经其母同意,因此无效。王芳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王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终,法院认为王芳和父亲王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律师提出,因房改时有些单位只允许原承租人购买,或者用长辈的工龄优惠较多,所以借名买公房的情况并不罕见。
通常借名买房都是亲戚间,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借父母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
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
因此,在认定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通常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书写的说明,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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