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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个人房屋贷款风险

发布时间:2022-05-02 16:53:25

⑴ 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给他人时需要防范哪些方面的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2、处置费用。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2、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银行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七)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八)房产处置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法院、银行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二、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对已经出租的房产,银行不予办理抵押贷款,防止出现“先租后抵”问题。当然,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二)认真办理抵押登记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如果属于“一物多押”,银行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银行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三)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即使办理前一致,银行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由于在建工程具有特殊性,在受偿权上不利于银行,因此,银行应适当降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数量;对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应进行单独管理,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账户设在本行,往来款项要通过本行办理,随时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
(六)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
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对共有财产,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个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只有经财产共有人全部同意,银行才可以给予办理,同时还应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七)银行应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
为准确获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格,银行应主动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对抵押房产作出公正、公平的估价。虽然银行无权决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所作的估价,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评估价格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在房产评估中介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银行内部的评估师应对抵押房产进行二次估价,根据自己的评估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
(八)调查清楚借款人的房产数量
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应详细调查清楚借款人的实际房产数量,查看有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现象。如果借款人仅有一套居住房屋,银行一律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有多套居住房屋,但存在法律纠纷,银行也不能办理,应在法律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理。
(九)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分析,而且要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

⑵ 住房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住房信贷业务受经济体制诸多方面的限制,在经营管理指导思想和消费者观念上还存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使住房信贷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因为过度追求无风险的“保险”经营,已不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这不仅会束缚新型信贷业务的开展,也会使商业银行因此失去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除需要深化改革、建立有效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融资体系、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体系、建立社会化的抵押贷款保险机制、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外,我们只有积极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在信贷管理中强化风险控制,完善住房融资工作规程,推动住房信贷业务向良性发展。
一、商业银行应提高认识,理性地开展房地产信贷业务
一是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克服把房地产信贷作为一种“优良资产”大力发展、经营上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风险及其危害性,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要改变把住房信贷当作低风险品种开发的观点,让房地产信贷业务步入理性运行的轨道。既要支持好的有前景的房地产项目和个人购房,又要谨防房地产泡沫积聚的潜在风险。对目前出现的房地产虚热要适当降温,不要忽视风险,唯利润而利润,相互间大打房地产信贷“争夺战”,让不良开发商和购房者钻空子。二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套取贷款。严格控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行为不规范的开发商和个人购房者,不得审批和发放贷款。三是加强贷款管理,对发放的贷款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对开发商贷款要独立开设账户,视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当开发商卖楼所得款项超过了贷款额时,再把全部贷款拨付给开发商。这样可以避免“烂尾楼盘”的出现。同时,适当提高个人购房首付款,抑制开发商利用假按揭套取贷款,使消费者更为理智地进行住房投资消费,防止投机行为。四是运用利率杠杆,调整楼房开发结构。对高档住宅适当上浮利率,对广大群众需要的经济适用房采取下浮利率,以此来促进开发商开发适销对路的中、低档住宅,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出现。五是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
二、大力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国内房地产开发和个人购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间接融资方式,在房地产信贷占款规模居高不下、金融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应大力拓宽房地产直接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以分散日趋严重的房地产信贷风险。一是大力推动房地产证券化,向社会大众筹集开发资金。目前,我国4万余家的房地产企业中只有70多家实现了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其数量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有关监管部门应该适当放松对房地产公司上市的严格限制,扩大融资渠道,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吸收社会上大量小规模闲散资金。二是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组织,吸收长期资金投资于住宅产业。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股权投资,要逐渐把房地产投资变成大众化的投资工具。三是将保险资金引入住宅融资市场。保险资金比较稳定、数额巨大、运用周期长,比较适合投资于住宅产业开发,有利于提高投资规模。四是引导国外资金进入房地产融资市场,加大力度引进外资来提高国内房地产的投资。五是鼓励发行公司债券,吸引社会剩余资金投资房地产业。六是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用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利息低的特点,以满足部分居民的购房需要。
三、加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将防范工作前置
贷款风险管理主要从接受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开始,到银行放贷给借款人为止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贷款人资信的调查、确定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抵押物的价值、签订住房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等。其中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可以考虑建立借款人资信管理系统,掌握借款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偿债记录、购房动机、家庭成员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职业和购房动机的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决定借款人的可贷成数、期限。二是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信用等级,特别是资金审查。期房按揭项目审查时,开发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完备的项目资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实其用地、售房等行为合法,避免银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要注重对开发商的工程进度、房产质量、资金流向的实地调查、严格监督其信贷资金的运用,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三是加强对抵押物的评估工作。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做好交易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为银行贷款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防止借款人的实际成交价低于货款额,造成贷款风险。四是细化和完善合同文本,促使借款双方行为的契约化。契约是法律仲裁的依据,是银行保证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住房抵押贷款的有关契约,要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详细推敲每一条款,既不能有对于银行不利的措词,也不要遗漏有关重要条款,如:要增补抵押违约后制裁的法律依据;在商定的其他条款内要明确:抵押房产必须办理保险,如有意外,抵押权人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等。总之,以规范、完善的契约来约束借款人、担保人履约行事,从而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五是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确保每一笔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六是适度提高组合贷款比重,转移住房贷款风险。提高组合贷款比重的目的,是提高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比重、建议政府加大使用房改资金的数量和速度,减轻人们对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需求压力,相对减少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此外,还应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把发放自营性贷款与个人房改资金挂钩,强化回收手段,把风险转移出去。
四、加强贷后管理,注重偿还风险的预测
对借款人跟踪调查和分析,是检测偿还风险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及时发现贷款人在借款周期内的各种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的因素。如借款人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合法馈赠人、抵押人不能维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贬值等,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偿还风险;二是建立对开发商的动态跟踪系统,及时掌握开发公司的工程进度、资金运用和企业领导更换、产权变化等重大的企业行为,为贷款的发放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对档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续要清楚,避免档案和抵押物的遗失。
五、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
房地产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住房信贷业务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因此,银监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确保国内银行业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一是要系统研究国内外房地产业的行情和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制定正确的监管方针和策略,以此来指导和约束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行为,为住房信贷风险的防范、分散和消除创造基本的条件。二是强化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要把房地产信贷监管放在重要位置上对待。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银行住房信贷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应放在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搞“零首付”、降低首付款比例、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贷款期限最长的规定、是否以流动资金贷款替代住房开发贷款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商业银行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酿成大的贷款风险。三是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向各家商业银行通报有关情况,减少银行间的内耗,防止开发商和购房者钻银行的空子。四是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违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于以贷谋私、收受开发商或个人贿赂、帮助开发商和个人骗取贷款的银行内部责任人,一经查出,严惩不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在《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建筑法》、《公司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新增有关房地产信贷和金融条款的法律条例,用法规的方式约束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及个人的金融行为。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办法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及银行与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通过法律手段尽量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社会道德和信用建设,完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
国家和银行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座谈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详细宣传介绍道德和信用的知识,以及宣传房地产信贷有关知识,使各行各业、广大居民对此有深入的了解,走出认识误区,重树道德和信用观念,以严格的道德和信用观念约束房地产借贷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和个人购房者一定要彻底改变银行的“钱”是国家的、可以不还的陈腐观念,牢固树立道德和信用观念,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从事房地产借贷活动,切实履行合同条款,杜绝在经济活动中抽逃资金、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开发商要确保财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个人购房者要确保自身信用资料的真实性,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⑶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需要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住房贷款是以房产为抵押物停止抵押担保的,普通状况来讲是很平安的一款贷款产品。但受制于房产抵押贷款时间长、活动性较低等要素,关于银行来讲,其风险主要表如今如下几方面: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总体质量良好,平安系数高。但是,贷款作为一种风险产品,会遭到开发商、借款人及阶段性的经济要素等影响,依然会发作信誉风险、系统风险等,需求在贷前贷中贷后加以关注管理注重,采取多重措施加以防备和化解。

⑷ 如何防范贷款买房的风险

按揭成为很多购房者选择的买房方式。由于买房者对于办理住房贷款的不熟悉,以至跑了一趟又一趟,浪费了很多时间,下文是关于按揭买房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才不会白跑冤枉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上提供按揭的房产的成交量高于其他房产的成交量,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按揭买房的方式,贷款过程中也会出现风险,如何防范风险也是需要购房者比较关心的。

一、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

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才可谨慎地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

二、办按揭要选择好贷款银行

银行的服务品种越多越细,您将获得灵活多样的个人金融服务,以及丰富的服务与产品组合。如工行上海分行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如为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允许借款人变更抵押物、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等。

目前基本上有两种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采用等额还款还款方式,还款额将保持不变(调整利率除外),方便还款,但支付的利息款较多;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在逐渐减少。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先对两种还款方式进行了解,确定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三、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

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职业、职务和近期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还贷,却夸大自己的收入水平,很有可能在还贷初期发生违约,并且经银行调查证实你提供虚假证明,会从而影响到自己的贷款申请。

四、提供本人住址要准确、及时

提供准确的联系地址方便银行与他的联系,每月能按时收到银行寄出的还款通知单。

五、每月要按时还款避免罚息

每月应按约定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从自己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上自动扣款,必须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前注意自己的还款账户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防止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违约而被银行罚息。

通过上文的描述,可以看出按揭买房时贷款额度、贷款银行、还款方式如何选择,还是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我们建议您聘请一名律师指导您进行按揭贷款的办理,律师不仅可以依照您的情况,给出贷款的建议,还能帮您审核贷款的证明资料,避免因信息不实,造成的“超贷”危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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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如何防范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

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降低贷款的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
3、面签银行;
4、银行报卷和审批;
5、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记;
7、建委出它项权利证;
8、视情况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
9、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申请房贷款的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⑹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实际上,按揭贷款对于借款人,开发商,贷款机构三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银行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借款人和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存在欺骗,经营不善,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违法销售,或者借款人出现还款中途失去还款能力,或一些不可抗原因造成无法偿还贷款,这些都是银行需要面对的风险。对于开发商来说,由于设计、施工和材料问题导致的住房质量差,或者银行不能按时贷款,或者有些购房者故意违约,都可能导致开发商的风险。



而对于借款人的主要风险在于开发商,比如:

1.开放商在获得贷款之后,携款而逃。

2.或者因为经验不足而,经验不善等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房。

3.开发商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违规,以至于无法获得房产证。

4.房产存在质量问题。

5.没有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提前搞内部认购,导致合同无效。

6.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地产抵押,买方无法事先知道,知道也控制不了,一旦抵押不能解除,或实施,拍卖,购房者将没有处理房屋的权利。

除此之外,如果银行不能按时放款,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工也将失效,这些都是借款人需要面对的风险。

住房按揭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工作,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信用良好;

4、具有所购住房的有效合同,有首期付款的证明;

5、有固定的住址;

6、能够提供担保。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还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5、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⑺ 银行发放个人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银行发放个人贷款跟公司贷款面临的风险并无太大不同。
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违约
至于楼上说的抵押物的问题,虽然说借款人违约银行可以处理抵押物,但是银行要付出管理成本(处理资产保全的人员是要发工资的),而且抵押物变现所得只能用于偿还贷款直接导致的损失,如本金,利息,诉讼费,多余的还要还给借款人,万一抵押物跌价了,卖不了那么多钱,那追索起来也比较困难,所以说对贷款的最大保障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不是抵押物,哪个银行都不希望借款人违约,导致要处理抵押物的!
其他的风险还包括政策风险(个人贷款还有经营性的,如果经营的是政策要收紧,风险就比较大了)
还有一些非正常的风险(如这次地震导致的房贷一笔勾销)

至于防范的方法,无非也就是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尽量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要审慎,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评估,特别在房地产泡沫较严重的时候尤其不能完全相信市场价,另外贷后管理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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