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是否需要加入车库
如果房产证是一本,里面包含了车库的话,在贷款后银行对房屋和车库都有他项权利。不过这并不影响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和过户合同,尤其是你已经全款付清的车库。
B. 车位可以贷款买么
买车位是否可以贷款,一般来讲单纯车位是不能按揭贷款的,但如果你是在居住的小区内购买车位,是可以按揭的,当然在申请车位按揭时你同时要提供房产证或其他证明,证明你的所按揭的车位位于你的居住小区内。
贷款买车位办理流程:
其实车位按揭不仅和房产息息相关,就连办理形式上也相差不大,但申请门槛相对要高一些。首先车位按揭申请人需要提供房产证明,证明自己按揭的车位是位于居住小区之内。接着办理住房车位质押手续,递交给银行待审。如果审核通过,就能获得6成的车位按揭贷款。
买车位前你得先知道,车位是不能公积金贷款的哟,只能商业贷款。另外,在买车位的时候你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②是否方便你出行
买车位,其实主要考虑停车是否方便,关键的是停车,朋友之前买的一个车位是在楼门的侧面,旁边经常停满车子,车子根本就进不去,后来就退给物业了;另外还要看车位的位置,离你家的距离远近,尤其是刮风下雨的时候,购物回来停车比较远的话,就不是太方便了吧。
温馨提示:虽然买车位可以申请贷款,但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因为它不属于住房贷款范围内,但是你可以申请其他贷款方式,比如信用贷或者抵押贷款。
C. 按揭的车位可以贷款吗
按揭的车位可以贷款的。
1、车库车位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在1~3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需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方式作为贷款担保条件。
2、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一般没有利率优惠。
3、不过车位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说是属于商务类住宅,不能使用公积金的,只能商业贷款;对放贷银行来说车库贷款属于个人大额消费贷款,需要您提供一定抵质押物。
(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含车库扩展阅读:
车位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2、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贷款用途证明。
4、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及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6、易贷中国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D. 车位与住宅的银行按揭有分别吗
有产权车库现房办按揭属于商服产权按揭与住宅按揭区别于要首付5成而且没有限贷政策要求
车位比方地下车库里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银行给按揭贷款
E. 买车位,可以按揭贷款吗
目前银行开办的车库车位贷款业务,只针对在该行办理了一手房贷款的客户,为客户办理同一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的消费贷款利率来执行。不过,不同银行对车库车位贷款业务的规定不尽相同。
贷款需要准备四大类资料: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F. 车位能贷款吗,怎样贷
若是购买车位,您可尝试通过当地招行申请车位贷款,有以下申请方式:1、如您在招行有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您可以联系经办行同时申请配套购房专享车位贷款;2、您也可以用自有房产进行抵押,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买车位。具体详情可联系网点个贷部门了解。
若是用车位抵押申请个人贷款,招行暂只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应答时间:2019年9月4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为准)
G. 车库能不能计入房价,进行按揭贷款
车库不能被计入房价总价的,无法安房子的正规流程走按揭贷款,例如按规定车库、门市房等其他用途住房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车库有产权证的话,你可以想银行发起贷款申请,银行审批合格后就可以,一般最长期限是10年,首付一般两层起步。
H. 购买车库可以贷款吗
买车库可以贷款。
买车库可以直接申请银行的车库贷款,银行规定贷款期限通常是在1—3年之内,最长贷款期限是不超过五年的。
申请车库贷款是需要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或担保的。购买的车位须有产权证。产权证、抵押物、借款人收入水平以及个人信誉,都是银行调查及审核贷款的重点。并且银行一般都对在该行办理了房贷的用户提供办理车库贷款。
买车库贷款的注意事项:
1. 买正规车位可按揭贷款。一手车位一般可以办理按揭。若是买二手车位,就要咨询银行看具体执行情况了。
2.所卖使用权性质。如果是买三四十年车位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签的也是租赁合同。根据相关规定,租赁物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 买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
只要是合法销售的一手车位都能办理产权证,以后还能自由流通。
1.流程
①递交材料、提出申请;
②银行调查、审批;
③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④办理保险、车位抵押登记或备案手续;
⑤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⑥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
2.条件
①个人借款申请表;
②申请人和共有人有效证件及户口簿;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
④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预售)合同》;
⑤已付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在办理车库车位贷款的时候,银行会车库车位做一个评估,与购买的车库车位的成交价格进行比较,按照较低的价格给出一定额度的车库车位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车库车位成交价格和评估价格中较低价格的70%,贷款期限不能大于10年,并小于住房贷款的剩余还款年限。
I.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9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
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