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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名下有一套贷款的房子

发布时间:2022-05-13 02:26:59

❶ 夫妻离婚按揭房贷款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按照相关的规定,夫妻离婚的时候,双方的共同财产都各归一半,如果名下有一个按揭贷款的房子,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去选择房子或者选择钱款,如果选择房子的话,那么我们需要支付一半的房款费用和房子后期的一些收益给对方,如果我们选择不要房子,那么需要对方支付我们钱款。2、如果双方都不需要房子,我们可以将房子在二手市场上进行拍卖,拍卖完之后资金可以要求法院帮助我们分割,贷款的房子最后需要过户的话要先将贷款还掉,贷款没有还掉是没有办法过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❷ 夫妻离婚,一方名下有贷款的房子,可以过户给另一方吗

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名下有贷款的房子,正在还贷的话,也是可以过户为对方的,但必须要再还清所有的贷款之后。因为当初银行之所以愿意贷款给这个人,就是因为他们两个人是以夫妻的名义来贷款的,对银行的保障力度更大,很大程度上不会影响银行的利益,也不会让银行产生坏账风险,银行才愿意贷款。

如果双方愿意协商房子的问题,这样还好一些,很多夫妻因为分割房子这个问题发生了很大的纠纷,要上诉到人民法院来判决,其实只要两个人有宽容一点的态度,房产分割并不是难事。

一些贷款的房子如果又要还贷,除了这卖掉平分卖房款外,还可以是得到房子的一方给对方做一些经济补偿,也可以过户到对方名下。

比如说一方名下有贷未还清的房子,只要把贷款还清,所需要的手续就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对方,过程并不是很复杂,只是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一次性把房款结清。

❸ 夫妻离婚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有贷款的房子应该在夫妻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对于夫妻离婚时房贷还未还完的情况,若该房子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申请的贷款,婚后再由双方共同还贷的话,那离婚时双方协议好房子归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之后的房贷自然也由该方偿还,另一方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协议不成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那剩余房贷自然也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毕竟婚后双方都有共同还贷,所以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一般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补偿。而如果房子是由夫妻婚后共同申请贷款买的,离婚时一般也需由双方协议处理,法院不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自然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而对房屋产权归属有争议的话,也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❹ 夫妻名下有房贷离婚怎么办

法律分析:夫妻有房贷离婚的,在离婚是房贷一般由两个人协商偿还,或者由离婚后取得房子产权的一方进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配,如果房子的贷款在离婚前并未偿还,由离婚后房子的所属人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者自行协商解决,解决不行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情场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i一方在婚姻管理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统统意思表示的除外。

❺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的分配方式如下:1、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贷款房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房产属于支付首付款的登记一方,需要补偿婚后一起还贷的另一方。2、婚前双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则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属登记方名下。3、婚前双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处房屋所有权归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比如一方需要抚养子女的判决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❻ 夫妻离婚后,还在按揭的房子怎么办

夫妻离婚,正在按揭中的房屋如何处理

情况一、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
这种情况具有很大的争议,按揭贷款是婚前办理,而且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这样看来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是,婚后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资金投入,这样看来应该属于婚后财产,那实际上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情况二、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情况三、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❼ 夫妻离婚,有贷款的房子能直接过户给另一方吗

夫妻离婚,如果共同的财产之一的房子有贷款,是不能够直接过户给另外一方的,是需要把房子的贷款还清才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手续把房子过户给另外一方,而不是仅仅双方写一个协议就算是过户了,需要通过办理合法正规的手续,才算是真正的过户到一方的名下。

只要按照正常合法的手续去办理,这样就能够让双方以后更加安心省心一点,房产过户并不是一个多复杂的事情,只要双方到场去办理,带好证明材料去办理就可以,手续费也不会很贵。

对于双方来说可以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让两个人彼此没有任何纠纷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如果两个人在离婚后没有把夫妻共同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这些判定清楚,会对以后的生活带来源源不断的麻烦,会影响到两个人的未来感情生活,甚至也会影响到孩子,所以早一点撇清关系都是好事。

❽ 夫妻离婚名下有一套按揭房子怎么办

法律分析:1.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❾ 夫妻离婚后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处理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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