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所得税房贷扣除只能是首套房吗
只能是首套房。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拓展资料】
如何办理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常见两个方式:
1.纳税人提交房贷资料给单位,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2.纳税人直接提供资料给税务机关。
所需提交资料有三类:纳税人信息、房产产权证明、贷款合同;特别需要说目的是除了第一项众所周知的个人资料之外,第二项要提供房产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或者预售合同,第三项贷款合同中包含的贷款数额、年限、贷款方式等信息也是要提供的。
㈡ 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要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享受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就可以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㈢ 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一定要首套房吗
必须是首套房。
必须拥有住房,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在中国境内为自己或者配偶购买房屋。并且贷款购买的房子必须是第一套房子。
贷款还是要还的,抵押仍然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的年份。扣除期限有限制,个人所得税抵押扣除的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即20年。
和房租不能共存,如果想用房贷抵扣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房贷利息费用不能和房租同时抵扣。也就是说,如果你想用房贷抵扣个税,就不能再和房租同时抵扣个税了,您只能选择两者之一。
【拓展资料】
一、个税房贷抵扣夫妻双方都可以吗?
个税房贷抵扣是可以夫妻双方都行的,并且不管是婚前买房还在还贷中,或者是婚后买房还在还贷中都能抵扣。不过需要确定两点,一个是否满足个税房贷抵扣条件,一个是要确定个税房贷抵扣比例。
二、个税房贷抵扣条件:
分为对纳税人的要求和对房屋的要求。
其中纳税人的要求是需要达到月薪5000或者年收入6万的门槛,否则要是纳税人根本不需要交税,则个税抵扣肯定是没用的。或者是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收入达标,则只能由这一方进行申报。
对房屋的要求是,该套房正在还贷中,并且是享受了首套房贷利率的房子。像要是贷款买了二套房,两套房都在还贷,则只能对首套房进行申报,否则填写的是二套房信息不行的。
三、个税房贷抵扣比例:
有两种比例,一种是100%抵扣,一种是各扣50%。即夫妻可以由一方单独抵扣100%,另一方不抵扣;或者是夫妻双方对半分,每方分别抵扣50%。不过不管比例如何,每个月的定额标准只有1000元,并且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四、个税房贷抵扣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中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㈣ 个税首套房贷认定标准
为了方便征管,同时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一、信息归集范围: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类型”、“开户日期”、“到期日期”、“首次还款日期”、“是否已结清”和“结清日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二、信息归集方式: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一)“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填报规则“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根据当时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具体填报规则如下:报“01-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是首套住房贷款。报“02-否”: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不是首套住房贷款。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的,报“04-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贷款合同编号”填报规则。“贷款合同编号”须填报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账号,原则上优先填报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纸质贷款合同编号。若商业银行填报纸质贷款合同编号确实有困难的,或者纸质贷款合同编号不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可报送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业务的其他账号;无论该账号与已经报送征信系统的“业务号”是否相同,均须通过职业段的“工资账号”字段报送。该字段的长度为40个字节(中文占用2个字节),商业银行报送的“贷款合同编号”超过该长度的,截取40个字节报送,并确保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
三、工作安排: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建全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改造征信数据报送程序,对信息归集的数据项进行重点核查清理,及时补报漏报的数据,更正已报入征信系统的错误数据。各商业银行于2019年3月1日前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归集的数据,包括补报存量数据和上报增量数据。补报存量数据指补报增加采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存量数据的范围为贷款发放日期在1989年1月1日(含)至2019年2月28日(含)之间,且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存量数据补报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上报增量数据指报送新发放的整笔贷款业务,包括增加采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增量数据的范围为2019年3月1日(含)之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增量数据的报送频率按照征信系统信贷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对正常报文的要求执行。发生呆账、核销、资产处置等情况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须予以报送。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借款人认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归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属报送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正。
四、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服务: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信息的咨询服务。(一)咨询“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对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告知借款人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在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给予回复。商业银行在信息归集中确实无法填报住房贷款相关数据,但能确认住房贷款真实存在的,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剩余还款时间、是否结清等信息,须加盖公章,提供给借款人留存备查。(二)咨询“贷款合同编号”。商业银行应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网银、APP、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告知借款人获取“贷款合同编号”的途径和填写方式。
五、注意事项:信息归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施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项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督促做好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工作。
㈤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首套住房贷款
法律分析: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每月按1000的标准扣除。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㈥ 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按照规定,只要享受的是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就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过,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已经享受过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管是否享受的首套房贷款利息,都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查看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咨询银行来确定自己的房贷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上述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同时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税局的信息系统中就会有纳税人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纳税人就不能再有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了。
㈦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必须是首套房吗
必须是首套房,国家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必须得是首套房。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且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则可以享受到减免。
拓展资料
住房贷款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房屋购买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购房贷款支持,通常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按贷款款项来源分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按还款方式又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住房贷款的利率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略有上浮。
还款方式
按还款方式又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将本金每月等额偿还,然后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所以初期由于本金较多,从而使还款额在初期较多,而在随后的时间每月递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由于在初期偿还较大款项而减少利息的支出,比较适合还款能力较强的家庭。
等额本息还款法也叫月均法,本金归还速度较慢,还款压力较轻,代价是支付的总利息较多,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对比,总利息差额在中短期(1-5年)的期限不会十分明显,在长期限内(20-30年),总利息差额才明显。无论等额本金还款是等额本息还款,每期的利息计算方法是一致的,等于剩余本金乘以月利率。
选择什么还款方式,要看个人还款能力,不可贪图支付总利息少就选等本金还款法,实际操作中,不少人还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㈧ 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怎么填写
填写住房贷款的个税扣除信息的流程:填写前,准备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和扣缴义务人信息(选填);房贷信息填写扣除年度、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和首次还款日期;最后选择申报方式和扣缴义务人。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㈨ 个人所得税房贷专项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房贷专项扣除标准是50%。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㈩ 个人所得税贷款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贷款扣除比例为夫妻分别扣除百分之五十或者是由丈夫或妻子一人扣除百分之百。若是已经达到了薪资要扣税的要求,同时也都是属于彼此的首套房贷的情况之下,那么不管是各自扣除百分之五十,还是只由其中的一个人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进行扣除的,都是可以自己选择的,只要夫妻之间已经协商好即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