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们公司老板用公司账款支付私人的房贷和车贷还有许多生活开支.这个算不算冒充公司成本来逃税。我们公司
这问题我想你还是去找专业的律师做个咨询毕竟人家是一个专业的。你想检举他吗,那要收集证据的。举报也不能凭空,如果你又没有证据,又没有勇气不匿名,检查院对这样的举报也不会重视的,要不然检查院该忙死了。你如果真的有勇气,就不要抱着获利或者报复的心态,拿出证所来实名举报,检查院是不得不去查的,这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实际上一些公司做做假账是常有的事,地方税务局也是忙不过来。还有要知道一点民间借贷是允许的只要利息不高于国家的规定。还是那句话想绊倒老板先要有,有利的证据然后起诉他。现在国家重视反腐所以有证据就好解决。
⑵ 公司货款打入个人账户违法吗
公司货款转入私人账户是违法的。
拓展资料:
公司货款转入,应当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结算经营资金。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如员工个人未经单位同意,将收取的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挪用资金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
⑶ 个人与公司之间借款的税务问题
⑷ 以办理投资公司名义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但是公司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没有发放贷款业务,为了偷税漏税
是超范围经营,为了逃避法律监管。
⑸ 公司名义签的合同,私人账户收款算逃税吗是收款方逃税还是付款方逃税
公司名义签合同,私人账户收款,是否偷逃税款,要看该笔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纳税。如果该笔应税收入已经申报纳税,即使款项没有进入公户,也不是偷逃税款。如果该笔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纳税,就是偷税。
不太明白你的出账给下属单位的意思。
⑹ 公司向个人借款违法么
公司向个人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可以向特定的个人借款,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借款,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⑺ 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怎么样可以不交税
想合法的不交税是不可能的。
如果约定了,那只有由企业来负担个税
入账时直接按支付到对方手上的金额加上个税入账
或者,全部账外处理,当然,这就涉嫌偷逃税,属于违法行为。
⑻ 公司利润怎么转到个人可以最大程度的避税
通过合伙企业等方案进行筹划
公账的钱合理转到股东个人账户,实际就是股东分红。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获得分红时,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分红表面上数字客观,但纳税后缩水非常大,100万分红,到手只有80万。
但如果股东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组织形式呢?
针对自然人股东的分红个税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利用地方园区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等实现节税。更多合法安全的节税方案,可免费咨询优税猫财税专家。
除了上面合理合法的方法外,在经营中,可以看到有很多老板打着借款、营业收入直接入股东私人账户、投资收回等“公转私”的擦边球,来减少股东分红时的税额。
在这里,优税猫也把这些行为的涉税风险罗列如下:
一、借款
公司法人/股东向公司账户借款,在无借款合同或者未约定利息条款的情况下,或者当年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税务部门会认为这是变相地向股东分配了股利,股东则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甚至罚款。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是否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看借款的用途,与企业盈亏没有关系!借款不归,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企业经营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同时,如果该借款是无偿的,会被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二、营业收入直接转入法人/股东账户
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账户,直接打入法人/股东个人账户,会被税务部门认为公司未确认该营业收入,涉嫌逃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处罚。
公司的营业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且本应该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法人/股东账户,该行为视为分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股东也按要求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不存在风险。
三、投资收回
个人股东撤资时,常常以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款项。但不管以什么名目,都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在金三系统系统数据比对下,凡是打着擦边球,行偷税漏税之实的,都会面临清查。企业老板们不可心存侥幸,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税筹方式来节税,可以咨询优税猫免费获得税筹方案。
⑼ 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合法
公司向个人借款是合法的,没有规定禁止公司向个人借款的。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个人。
偿还向个人借款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其他应付款—某某个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的情形: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