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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夫妻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2-06-04 10:22:45

⑴ 吉林公积金交6个月能贷多少钱

吉林公积金交6个月如果满足贷款条件的用户个人最高可以贷50万元,如果是夫妻一起贷款的话最高可以贷70万元。
一般来说交6个月公积金,公积金能贷多少钱是要根据用户的还贷能力、房价的成数、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来确定的。按照公积金最高额度来算的话,满足贷款条件的用户个人最高可以贷50万元,如果是夫妻一起贷款的话最高可以贷70万元。一般来说,用户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话,房子首付至少要付30%,最高贷款金额也不能不低于70%,然后乘以买房的价格就可以算出用户自己最高可以贷多少钱了。望采纳。

⑵ 吉林省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贷款公积金买房流程及申请资料: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保管。
更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考中国易贷网:

⑶ 夫妻中一人的公积金给别人用了,正在还公积金贷款,还能用另外一个人的公积金买房吗/ 吉林地区

按国家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是不可以转借使用的,如果你已经转借使用就等于有一套房了,再加上如果你自己本身已有住房,那么你就不能再贷住房公积金了,如果自己名下没有房产那就可以首付60%,再贷40%的住房公积金

⑷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
-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按使用配偶额度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⑸ 吉林市 住房公积金 最近出新政策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 赁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 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
(二)购买存量房 (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
(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第五条 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间为,在偿还首期贷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隔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第一次提取在还款 12期内(含12期)的,不得超过12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超过12期的,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各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最后一次提取需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第六条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高于年房租支出总额与家庭年工资收入25%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离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八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九 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继续就业不需销户的,可再就业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种类暂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院住院费结算总额度中个人支付额度;
(二)遇到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以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二条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明。
(二)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代办人及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明。
(三)职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四)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申请提取职工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税检发票。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对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扩大面积费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和购房税检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二)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贷凭据。
(三)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和吉林省服务行业租赁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职工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公积金书面委托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证和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结算单据及医保报销单据;职工遇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定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三) 管理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中第(四)、(五)、(六)款项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公积金本息,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市房金字【2012】21号同时废止

⑹ 吉林公积金贷款问题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吉市房金字[2009]18号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行为,降低贷款风险,按照《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战略协作协议》、《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贷款条件

第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一) 具有吉林省九市(州)城镇常住户口;或没有吉林省常住户口,但在吉林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五年;

(二) 申请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一年,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少于个人最近一年缴存额;

(三)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且信用良好。

第二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二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四条 借款人在我中心网站下载《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提出申请,由缴存地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为其填写《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需到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

要求: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户口簿需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借款人页、其配偶页、借款人赡养人页。

(三) 借款人婚姻证明

要求: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原件与复印件,及未再婚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未再婚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其中未再婚证明及单身证明需区以上民政部门开据,需原件2份。

(四) 夫妻双方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要求:如借款人单位以工资折形式发放工资的,需提供工资折近三个月的进账明细;如以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的,需提供交易凭据及近三个月工资卡进帐明细,如果存款卡对账明细单上有卡主姓名,可以不要交易凭据;如借款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其工资收入。

(五) 购房合同与首付款发票

第六条 受托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经逐级审批合格后,即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指导借款人办理担保、公证及抵押手续。全部手续合格后,受托银行报管理中心审批放款,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开发商或为二手房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八条 一年期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第九条 借款人还贷一年以上可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经受托银行审批后办理有关还款及撤销抵押手续。提前部分还款的,每年只可办理一次,部分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剩余本金的一半。

第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或全部借款到期超过一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贷款的抵押权进行变现,以便一次性清偿贷款剩余本息。

第十一条 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正常偿还贷款,缴存地中心应配合我中心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履行借款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 0 0 九年三月三十日

⑺ 吉林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呢,我想看看额度够不够我

根据吉林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限额为40万元;
■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含配偶为现役军人),贷款限额为60万元;
■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账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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