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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商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2-06-06 20:53:16

Ⅰ 北京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住房公积金业务主要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以下三种情况可由本人办理。
(1)缴存人变更个人信息(参见问题解答第78题)。
(2)缴存人将本人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转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缴存人个人办理除“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参见问题解答第50题)。

个人可办理的事项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个人委托授权书及相应材料,由受托人代为申请办理公积金业务。

Ⅱ 北京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如果在北京,想要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那么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申请人拿着相关的购房资料以及身份证、户口薄以及贷款的申请表到北京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到那里需要进行提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书面申请。申请手续办理完成后,需要等待管理中心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就会将贷款的资料传递到委托代理的银行。银行就会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约处签订相关的合同。签订以后,银行就会按照合同上的规定进行放款,到这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就基本已经办理完成了,在规定的几个工作日里,银行会放款给开发商,贷款人需要做的就是以后每个月都要坚持还房贷,否则银行将会收取高额的逾期费用,那样就不划算了。
现在的社会福利比较的好,很多人在上班的时候,公司都会购买各种保险和公积金,千万别小看公积金,在现在这个社会里,如果需要购买房子,公积金的作用就很大了。
公积金买房的好处
在平常的时候,公积金这一种社会福利一般都不会有什么用处,主要的用处就在于自己进行购买房子的时候,可以使用他来进行贷款买房,这种贷款买房和一般的贷款其中最大的不同就体现在贷款利率要比普通的贷款利率低上很多,所以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买房是比较划算的。
拓展资料:住房公积金怎么抵扣月供?
住房公积金要用来抵扣月供的话,客户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即可,然后选择对冲方式为月冲,之后银行就会在每个月的还款日自动从客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扣取余额用以抵偿当月月供。
当然,要想成功办理,客户需满足以下几点条件(具体规定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才行:
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房贷月还款额的六倍;
个人信用良好,没有逾期记录。
大家还需要注意,即使在办理房贷的时候就申请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但在首月还款时,客户还是需要用自己的现金来还的,公积金只能从次月再开始冲抵房贷。
而公积金冲还贷除了月冲以外,其实还可以选择年冲,也就是每年一次从公积金账户里扣取余额用来偿还应还本金。

Ⅲ 北京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单位核发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的平衡员工住房公积金给撤军证书及相关材料,并由管理中心核准或者不赞成撤军的决定之日起3天内接受应用程序。

第三十条如经管理中心批准支取,支取金额应在3日内直接转入员工银行储蓄账户。

单位申请将支取金额转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当征得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批准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批准提取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单位未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根据规定,职工可以申请管理中心监督单位手续的有效证明材料;经监督仍不能办理的,由管理中心按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可在办理一次支取手续后,多次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北京个人商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查封、注销等有关手续。

如本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过户、盖章、支取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本单位办理。经监督仍未办理的,由管理中心按员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逾期缴纳。

单位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还。

缴纳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纳定金或延期缴纳比例,每次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补足职工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法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本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退休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他们的任期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时,建筑,翻新或改革自用的房屋,也可以申请贴现利息由管理中心在处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应当依法由管理中心制定房地产价格政策,购买能力的员工和基金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被批准后颁布和实施AC。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应使用的增值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所需的资金。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就业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和其他与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Ⅳ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1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2 .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办理提取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2006-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Ⅳ 北京市公积金如何提取

我国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都有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有详细规定,你可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详细咨询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条件。

Ⅵ 北京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北京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办理方式:
您可以选择网上办理或者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方式一 网上办理: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后,您可在系统中查看办理进度。
第一步,登录系统。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认真阅读登录提示后,点击【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您可选择“账号登录”或“短信登录”两种方式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事项申请页面。
在“基本信息”栏目下系统自动反显用户基本信息,“婚姻状况”为“未说明的婚姻状况”的,需选择一个有效状态。“婚姻状况”选择“已婚”后,点击“婚姻信息修改”按钮后,系统通过北京市民政系统进行校验,有记录的选择一条记录系统自动回填;无记录的,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结婚证”影像。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选择“是否有网签”信息项,根据是否网签选项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是否有网签”项选择“是”时,选择“房屋所有人”和“所购房屋类型”,选择所购房屋类别,包括:存量住房、商品住房期房、商品住房现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期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现房。录入网签合同编号、网签查询密码后,鼠标单击页面空白处。查询成功后系统反显信息;未查询到购房信息的,需修改网签信息重新查询或在“是否有网签”项选择“否”,并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申请。
(2)“是否有网签”项选择“否”时,选择“房屋所有人”和“所购房屋类型”,录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出售人或开发商名称、出售人证件号码(选填)、购房金额、所购住房坐落、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并上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票原件影像。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填写“本次提取金额”,选择【收款人联名卡银行】,系统自动反显相应的联名卡卡号。
第三步,个人授权、承诺。
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第四步,提交申请,打印回单。
在提交成功页面,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方式二 现场办理:
如您选择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点击查看
携带好相应的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Ⅶ 北京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7)北京个人商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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