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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贷款利息的支付

发布时间:2022-06-09 02:50:07

Ⅰ 委托贷款 个人所得税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个人委托银行从事贷款的业务中,个人、银行、借款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需依据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若合同中有明确借款人需负责相关涉税事项的处理后,再将利息通过银行支付给个人,此时借款人为扣缴义务人。若合同未明确相关涉税事项处置,借款人依合同规定将贷款本金及全额利息存入其在银行的帐户,再由银行转到个人账户,此时银行作为该项委托贷款业务的三方当事人之一,且为支付所得的最终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个人贷款委托支付,收款方需要到场签字吗

个人贷款委托支付的话,收款方是需要到场签字的。

个人贷款,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

个人贷款用途:

个人贷款就是贷款人(一般商业银行)向消费者个人或者居民家庭提供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并规定贷款利息,并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消费或者小额投资经营的贷款。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个人贷款不尽相同。

个人贷款特点:

1.利率水平高;

2.规模呈现周期性;

3.借款人缺乏利率弹性。

个人贷款种类: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贷款申请条件:

第一,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中国境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第二,具有固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保障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满足以上条件,您就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Ⅲ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委托贷款利息的支付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Ⅳ 收到委托贷款怎么做账

1、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记: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2、根据收到的贷款利息减去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应记: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代缴营业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

Ⅳ 人民币委托贷款操作与要求

看看适合不适合你用。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要求:

1. 申请人已获得地方专区以上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 申请人已有担保单位的书面全部承保文件。

4. 申请人已有银行统一版本的书面全套委托贷款文件。

5. 申请人已同银行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二、委托贷款的年限:

原则上尊重申请人在委托贷款的年限方面的要求,但应提出经过科学论证的充分可靠理由。

三、委托贷款的利息:

原则上根据申请人的在建项目的现状,以及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资金需求来确定委托贷款综合年利率。但基本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贷款利率和银行现行的贷款附加利率相结合的方式来执行。

四、委托贷款的担保:

委托贷款所承担的经济风险的委托贷款责任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同时,也需提出有能力为申请人自身提供担保人。

五、委托贷款的费用:

原则上委托贷款未成功,不收费。

申请人承付下列款项:

1. 在委托贷款的审查阶段,需由申请人承担贷款人派员对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接款银行进行实地考察的差旅费用(但并不意味贷款人在取得核查报告前就承诺保证任何委托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资金需求)。

2.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一次性承担委托贷款在银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里滞留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3.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一次性承担银行应收的全部贷款手续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4.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按年承担银行代扣代缴的委托贷款利息税。

5.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承担委托贷款分期分批实际到账的一次性综合费用。

6.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承担委托贷款合同总额的一次性中介费用。

7. 在委托贷款实时到账后,需由申请人承担贷款人派员监控的全部费用。

8. 申请人自委托贷款第六年起,逐年偿还贷款人不少于10%的委托贷款本金。贷款人将根据已经实际退还的委托贷款金额,按照银行现行的贷款综合利率,逐年扣减委托贷款年息,直至申请人委托贷款期满,清偿全部委托贷款本息。

六、委托贷款的使用:

申请人同意接受甲方派员对委托贷款监控,并需签署《委托贷款监管承诺书》,接受贷款人派员对委托贷款的监控,提供工作上的环境和便利条件,承担相应的费用。

保证贷款人派人员的基本权利:

1. 出席丙方的使用委托贷款的决策会议,有参与重大会议的知情权和拒绝委托贷款的不合理支出的否决权;

2. 监督每笔委托贷款具体支出,检查票据凭证,查阅账簿,复制财务报表,落实工程进度,参与阶段工程验收,索要《委托贷款债转股承诺书》,并及时向贷款人如实反映委托贷款使用情况的汇报权;

3. 刻制预留在银行的监管印章,控制每笔委托贷款在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情况下方可拨付下笔款项的监管权;

4. 有进行监督检查的和当面报告的自主权;

5. 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委托贷款申请人所需的文件:

申请人的法律资质文件:

1. 已经通过当期年度工商行政机关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申请人《章程》复印件。

6. 申请人开业申请的《验资报告》或申请人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7. 银行系统查询贷款卡(含流水号、密码)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9.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 申请人开业登记的主要领导人基本情况复印件。

财务资料:

1.《申请人连续两个年度的年终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或 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说明》复印件)。

2. 《申请人当季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申请人对财务相关报表的说明复印件。

申请人贷款申请文件:

1. 《借款申请书》副本。

2.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 申请人高新技术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接款银行编制的《项目评估报告》复印件。

6. 地方专区以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复印件。

7. 《还贷付息计划》复印件。

8. 申请人董事会(股东会或上级单位)批准进行建设项目大额借款的决议。

申请人承诺文件:

1. 承付委托贷款基金账户滞留活期存款利息的承诺书。

2. 承付委托贷款综合贷款年息的承诺书。

3. 承付接款银行应收款项的承诺书。

4. 承付自第六年起偿还委托贷款部分本金承诺书。

5. 承付逐笔综合费用承诺书。

6. 承付委托贷款总额中介费用承诺书。

7. 承付按照工程进度实施债转股承诺书。

8. 接受贷款人监管承诺书。

9. 其它需要申请人签署的承诺文件。

申请人担保贷款文件:

1. 担保人已经通过当期年度工商行政机关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担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担保人《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担保人《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担保人《章程》复印件。

6. 担保人人开业申请的《验资报告》或申请人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7. 担保人银行系统查询贷款卡(含流水号、密码)复印件。

8. 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9. 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 担保人与申请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副本复印件。

担保人财务资料:

1. 担保人《连续三个年度的年终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说明》复印件)。

2. 担保人《当季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担保人对当季财务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Ⅵ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啊

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之和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科目中反映;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反映。同时,按照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Ⅶ 银行能否通过委托贷款收取自己的贷款利息

委托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争取利息的,只是争取中间业务收入,也就是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委托贷款的利率是由借款人支付给委托人的,也就是说实际上委托人(即出资人)并不是银行,银行只是中间人的位置

Ⅷ 付委托贷款利息会计科目怎么做

计提应付的贷款利息时:((若属短期的利息计入“短期借款”,若属长期的,而利息又分期支付到期付本的,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支付贷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Ⅸ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收取规定是什么

关于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规定如下:
1、贷款金额在一亿元以下,按最低1.15%/年的手续费费率收取。
2、贷款金额在一亿元以上(含一亿)的,按不低于1%的年手续费费率收取。
3、如果委托方是企业单位的,如果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低于1000元,则按1000元的标准收取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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