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贷款需要填报
1填报时,填报人要与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子女及其配偶或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确认表中的8项“家事”、6项“家产”情况。
2《报告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不能代填或打印。所填相关内容要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认真核实。本人应在封面、承诺书上签名,并将提醒函转交配偶阅知和签名。
02
是否“共同”要分清
填写内容别粗心
03
已交证件逐个报
留意上年已失效
1已经上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也需要报告。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报告对象准确填报已上交组织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2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失效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逐一填报,在备注栏中注明“已过有效期”“挂失宣布无效”“换发剪角作废”等原因。
04
房产面积依权证
共有产权整体登
1登记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论实际谁出资、谁居住、签订买卖协议、抵押贷款、办理公证、拆迁、接受他人赠与、房地产公司配套赠送、正在协商退房、换房等,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未办结之前,均需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内容填写。
2房产只要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含网签备案),不论是否抵押银行、缴清贷款、房产公司按期、延期交房,将购房资格转赠他人、换房、退房等,均需按签订合同的内容填写。
3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房产性质和功能类型等信息,报告时均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为准,未取得产权证的以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
4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应填写所有的产权人姓名,同时在“产权人”栏中注明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其中按份共有的应注明所占份额。
5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房产,以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应当作为一项单独房产信息填报。
2.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需要报告存贷款情况吗
存款要报告,因为他是你的财产。贷款建议在合适位置予以说明。
3.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其他短期理财产品要报告吗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其他短期理财产品也是需要报告的。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贷款扩展阅读: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4.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会查个人银行记录吗
会查的。抽查“家底”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房产、收入等有关个人事项启动核查,不仅是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为那些心怀不轨敲响了警钟,对干部选任,特别是对拟提拔考察的对象和巡视工作提供了依据。
让那些心存侥幸的干部不敢用假信息来欺瞒组织和群众,是有效防止贪腐腐化的有效具体举措,还要求我们的干部一定要遵守法纪,增强戒惧意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的侵蚀,要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抽查和核查工作“自证清白”,做到“干净”做官、做人。
(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贷款扩展阅读:
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如果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将进行进一步核实。
抽查核实后,对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5. 广州市升处级职务财产申报要填贷款吗
需要的。
这个每年都是要申报的。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该规定,县处级副职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
其中,财产申报包含个人及家属的收入、房产、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
6.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需要填写对企业的借款吗
这当然是需要写的。
个人有关事项真的是涉及到了方方面面,不仅是借款,还有自己的资产情况,自己家人的学业工作都是有涉及到的。
特别是子女到海外留学,各种学业情况还有资金的情况,这都是需要详细介绍的。
7.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投资p2p需要填报吗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抽查核实的其中一个重点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细则需以当地官方规定为准,请按当地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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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一、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二、严禁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8)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贷款扩展阅读:
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1、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2、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现实中,判断是否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并非以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应以客观上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可以给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造成的影响为依据。
3、注意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接受借贷一方谋利,但这种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可能,即可认定该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较高利息,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
9.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哪些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9)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贷款扩展阅读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