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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3 21:31:40

『壹』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关于下发《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银发〔2000〕188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各市地财政局、建委:
现将《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建委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发放力度,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轻贷款人负担,以鼓励个人贷款购、建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市场发展。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违规办理住房金融业务的现象发生。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一日

『贰』 山东省公积金政策放宽 烟台可公积金异地贷款

8月3日,最新的山东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炉,多方面政策均有所放宽,需要买房的或者想买房的快来看啦!

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向前再迈一大步。

根据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贷款额与账户余额将“解锁” 商贷可转公积金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公积金提取政策再放宽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范围方面,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异地公积金贷款全面取消户籍限制

《意见》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出台的山东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无论从公积金提取、异地贷款等众多方面都予以放宽,对于有买房需求的同学无疑是个好消息,打算买房的赶快行动吧!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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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淄博公积金贷款政策

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加黑字体为二手房)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材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可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zfgjj.zibo.gov.cn)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贷款月份的带水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信息授权码、身份证电子信息、实体身份证均可(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应证件材料);

(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原件;

(包括索引页和每个人单页)

5.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山东省内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6.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件;收到条须收款人签字按手印)

7.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8.申请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贷款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zfgjj.zibo.gov.cn)下载)(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9.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贷款提供)。(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卖方身份证信息授权码、身份证电子信息、实体身份证均可;(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10.卖方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卖方本人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

11.申请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贷款提供);

(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zfgjj.zibo.gov.cn)下载)

1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贷款提供)。

(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


温馨提示:

1.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将所有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签字。

2.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3.申请人、配偶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对贷款时缴存基数突然大幅度调高、缴存单位仅调整个别基数以及其他明显存疑的情况,以最近连续正常缴存的6个月的平均基数作为工资认定标准;对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以购房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公布)作为其工资收入认定标准]。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4.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该笔住房贷款对应同一套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用来证明二者对应同一套住房。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1.临淄区临淄大道97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15#窗口 齐鲁石化分中心、临淄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7177200

2.张店区联通路190号 市直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5201735

3.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张店区西四路119号)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张店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307183

4.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淄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022870

5.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二楼B-2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博山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4185473

6.周村区“市民之家”(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二楼正门服务台东临30米北区 周村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160172

7.桓台县“便民中心”(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886号)三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桓台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8218404

8.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C区 高青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969588

9.沂源县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鲁山路与瑞阳大道交叉路口东300米鲁中义乌商贸城三楼)D区 沂源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755811

10.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 高新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3582163

11.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路与复兴路交叉口向东100米)二楼经济开发区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2320355

六、办理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张店分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淄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其他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审查及贷款批准。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肆』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人,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可具体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价×80%;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贷款年限×30%;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可贷额度=房价×8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代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或《保险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由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再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商业性贷款额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期限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的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定。
受托银行应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归还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
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利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罚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展期。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借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率根据有价证券性质在7O%—90%以内确定。
采取第三人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在受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受托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抵押房屋遇统一规划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重新办理抵押。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自办毕质押或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一)至(七)项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有下列(八)至(十)项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造成贷款人抵押权丧失的;
(四)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或质押的。
(八)借款人不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发生前七款所述情形,但拒绝提前还款的。
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过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六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代款,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委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伍』 “5.19”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出调整 首付只需20%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自5月25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政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提取时间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职工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二)所需要件: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三)其他所需申请材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9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的解释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我市将于5月2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解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解释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的原有政策规定。按照2014年12月30日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要求并经今年3月16日三届三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及首付款比例调整规定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二)此次贷款政策调整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于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二是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政策的解释

(一)原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我市租房提取规定为: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工资收入15%的,凭相关材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政策调整内容。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5〕2号)规定,放宽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主要是取消了提取方面的家庭收入限制。具体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9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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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山东省交纳住房公积金满几年可进行住房贷款

山东省的规定是交满12个月即可。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峻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柒』 山东潍坊青州市的公积金贷款具体如何规定的(越详细越好)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用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做抵押,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2、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贷款咨询
咨询地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办理处及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承办银行;
咨询内容:贷款条件。
(2)受理申请
受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处;
借款人提供资料:户口本、身份证、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产证、30%以上付款凭证、 婚姻关系证明、产权人抵押承诺、夫妻双方近期照片;
步 骤:借款人填写申请表、中心检查申请表内容填报是否完整。
(3)审批贷款
审批步骤:接收申请经办人初审借款人资料,中心组织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一起进行考察,考察人提出考察意见,中心审贷小组批复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经办人准备并通知借款人签定相关合同(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办理住房抵押;
审查内容:身份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借款额度、利率及期限,售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售房人资信,房屋价值及用途。
(4)贷款担保
担保单位: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步 骤:同意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收取担保服务费→出具担保合同书
(5)发放贷款
受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中心根据“他项权证”的设定日期,经与合同、委托协议核对无误后,即发放贷款。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回单、还款计划与还贷存折。
3、购买哪些房屋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
(2)购买已取得房屋产权、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3)购买二手住房;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贷款期限等于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
对于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状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可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即男职工计算至65岁,女职工计算至55(国家公务员60)岁;
5、什么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购买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资金时,其不足部分再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简称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6、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并且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住房公积金;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进行住房公积金登记,其单位和个人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6)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
7、如何确定贷款额度
综合以下三个条件确定贷款额度:
(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评估价的50%;
(2)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水平计算的至退休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3倍(职工个人公积金的贷款金额=月缴存额×12×到退休年限×2);
(3)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一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在6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
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

(1+月利率)还款期限-1

(2)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9、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的计算办理公积金贷款,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担保费率为:10年以下(含10年)年费率为1.5‰;10年以上年费率为2‰。 担保费=贷款年限×贷款金额×适用费率
10、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处理
贷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规定办理。

现行逾期罚息=月应还款额×0.021%×逾期天数

『捌』 山东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哪位了解

具体可以咨询12329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玖』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地方性管理文件。

『拾』 公积金贷款条件山东

(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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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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