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个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个贷办法》关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虑个体经营贷款与个人消费贷款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别,个体经营户在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通常事先不确定交易对象且现买现付。对此,《个贷办法》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规定,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个贷办法》就贷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个贷办法》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当前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此外,《个贷办法》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已就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个贷办法》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总之,通过对个人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可以进一步巩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贷款新规在起草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充分考虑了境内外做法和各方意见。特别是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时,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由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贰』 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有哪些主要措施
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主要是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归还情况。
『叁』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第十一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第十二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第十四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第十六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第十七条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肆』 建行个人贷款有哪几种
建行个人贷款有4种,分别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以及建设银行旗下较受欢迎的快贷产品。
一,申请建行个人贷款,借款人是可以根据个人不同需要来选择不同的个人贷款的。一般来说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建行快贷等贷款业务是可以选择的。建行的个人贷款的条件: 1、贷款人的年龄满18周岁,男性朋友的年龄在60周岁以内,女性的在55周岁以内,
2、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3、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拥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5、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等或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人的相关保证。
6、建行的其他条件。当然,申请不同的个人贷款除了满足建行个人贷款条件以外,是需要做到专款专用才行。
二,建设银行个人
1.汽车贷款定义个人汽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建设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基本规定1.贷款对象: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
3.贷款期限:所购车辆为自用车,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纯车辆抵押、车辆抵押+担保机构、车辆抵押+自然人担保和车辆抵押+履约保证保险;
6.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7.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个人贷款申请书》;(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7)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需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8)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租赁协议等。
『伍』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关于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业务,发展储蓄事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第三条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贷资金计划执行。第四条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第五条办理小额抵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第七条小额抵押贷款由储户向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定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存单交储蓄机构保管,储蓄机构出具保管收据。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可向其上一级管辖行申请。第八条小额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第十条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第十一条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第十二条小额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第十三条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第十四条储户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抵押存单。若储户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可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储蓄机构应妥善管理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各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十九条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柒』 如何做好个人存款增长工作
存款是我们今年旺季营销的重点,也是发展各项业务的基础。那我们在自有资源不足、又要合规经营的情况下,个人存款如何才能做到稳步增长呢?现将本人的一些思考与大家一起交流。
我认为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存量客户的稳存增存
(一)坚持抓好基础性业务,拓展代发工资户和第三方存管业务等储蓄源头。
(二)以高端客户为中心,密切关注高端客户资金动向,落实细节,做好客户维护。
1、 落实客户经理岗位职责。
一是根据不断壮大的客户规模动态配备相应的客户经理队伍。二是加强客户经理分层次、阶梯式培训。三是不断提高客户经理专业水平,提高客户留存率。
2、分层维护。
一是要制定客户分级管理标准与办法,全面实施分级管理。二是要组建由网点负责人和客户经理组成的专门的维护团队及时传递信息和反馈意见,针对一些重要高端客户的需求,提供特定的专业化服务方案。
(三)充分发挥大堂、柜台的平台优势,积极挖掘老客户,提升5-20万元客户的等级。
要提高柜员的营销意识,针对每天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要注意发现商机。例如,针对办理金额都超过10万元业务的客户,要求柜员要积极向潜在客户开口销售理财卡或贵宾服务,以吸引客户把更多的存款转过来:
一是大额取现的;二是大额定期存款转活期的:三是大额定期到期的;四是存款余额偏高的。
如果我们每个网点的每一位柜员在每天客户来行办理业务时都能够抓住上述每一个销售机会,主动向客户开口推荐理财卡服务,以理财卡来吸收客户的存款,虽然单笔的量不大,但是以销售客户群多,这种蚂蚁雄兵的效果,并不亚于集中性地拉一两个大客户的存款效果。
除了在每日来行办理存取款的客户中发掘这样的商机外,对于来办理个贷还款业务、信用卡还款、做生意的老板前来转货款的等等,都有提升客户等级的机会。网点负责人要在每日的下班后检查一下当日销售商机把握的情况,看一看每天来办业务的潜在客户中,柜员是否都有按照要求开口跟客户销售?并且对柜员抓住的每一个销售商机,在第二天的晨会中及时表扬鼓励,从而让更多的员工参与到老客户的挖掘中来。
二、努力拓展增量客户
1、客户介绍新客户
通过日常与我们的VIP客户接触,逐步走近VIP客户的生活圈子,去认识他们的朋友,俗话说得好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他们的朋友大多数也是我们的潜在的VIP客户。
2、通过论坛、Q群发帖拉存款。
有一个现象很奇怪,不知大家是否有同感:即Q群的朋友虽然来自不同的行业,但经常是一呼百应,一个Q友有什么困难,只要有人发出倡议,互相之间很乐意帮忙,那我们何不好好的利用这一群体呢?
用上述方式来吸收存款,存款来源于广泛的客户群,弥补了过去存款来源于一两个大客户的缺陷。长期坚持执行客户升级的策略,与吸收大客户的存款相比,这部分沉淀下来的存款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三、充分利用OCRM等系统,做好目标客户的维护。
要注意客户信息维护。要求客户经理提高对名下客户的个人信息维护率、联系信息维护率:目前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一旦自己网点的客户经理变动或跳巢,就会相应的带走相当一部分VIP客户,作为网点负责人觉得很无奈。因此,如果平时我们注意这一点,要求客户经理要经常进入OCRM系统进行客户信息的维护,同时设立A、B角,平时A去拜访客户时,也要带上B,A走时,B就能顶上,这样 VIP客户就不会那么轻易地被挖走。
四、以优质服务稳存增存
1、对大众客户
做好一、二代网点转型工作,从前台服务开始,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客户来时有问声,合作有谢声,走时有送声,以周到暖人心的服务留住老客户,从而吸引更多的新客户。让客户成为我行的义务宣传员,不仅自己前来存款,还发动亲朋好友到我行存款,有利于存款业务的持续发展。
2、对中高端客户进行无缝服务
一直以来,我们对中高端客户服务主要靠优质服务、靠人情关系,这种维系关系在客户争夺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显得特别的脆弱。因此,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我们的客户服务就需要“升级”。
从客户关系经营上来看,虽然在服务手段上我行与其他银行区别不大,都有专享贵宾礼遇、折扣优惠等,但在精细化服务上,很多细节做的还很不够。例如,在我们很多网点,许多VIP客户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客户经理是谁,叫什么名字。说明我们对客户的维护仍然没有到位。还有,当客户经理发生变动,在外资银行,通常会有规定要求新任的客户经理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客户,前任客户经理变动原因,将由新任的客户经理继续提供服务,并对客户做自我介绍,从客户的角度来讲,不会因为客户经理变动了不知道而有不适感。而在我行,缺少这样的无缝服务衔接的流程和管理办法,因此需要加强和改进。
五、以产品销售稳存增存
目前很多网点都通过各种方法拉中高端客户的存款,当中高端客户的钱进来后,如果我们没有想办法逐步让其转移到其他产品,没有为客户增值,这部分存款仍然是流动性高的现金,一到月末、季末、年末就很容易有被其他银行拉走。因此,要想办法逐步把吸收进来的存款进行有步骤的变为产品,慢慢地培养客户的理财习惯,先从活期存款发展到购买一些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如大丰收系列产品,再建议客户拿部分钱购买一些简单的投资产品,例如基金定投,从小额的基金定投培养开始,接着可以让客户购买高风险的基金,保险等产品。随着客户在我行购买的产品越来越多,每个月就有大量的客户需要准备一笔钱做持续扣款,当我们发展的这部分客户群体基数越来越大,这样的存款就相对稳定,这就是我们存款来源的蓄水池。而不用再靠一两个容易搬家的大客户存款来支撑全行的存款。
六、加强网点自助设备的管理和电子银行产品的营销,提升服务高端客户的能力。
充分利用和管理好自助设备,将每台自助设备当作一名员工来管理并使用好,提高自助设备分流率,从而树立我行良好的形象,获得好的口碑,吸引更多的行外客户到我行。
『捌』 银行个人贷款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准入管理。在授信环节,做到科学核定总量、明确区分种类、严格遵循权限;在用信环节,做到深入调查、详细审查、充分审议、严格审批,提出行之有效的限制条件和管理措施;在审查环节,探索建立独立审查制度、审查合议制度、审查咨询制度以及审查监理制度。对正常贷款,以加强维护和深度开发为主,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信用便利;对关注贷款,密切关注不利因素的变动趋势,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抓住客户资产变现、对外融资、改制重组、经营改善等时机相机退出;对可疑贷款,果断、依法强制清收。
2、加强预警监控。风险预警是防范信贷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良好的预警机制,可以前移风险关口,达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效果。要实现“多渠道”预警,创新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手段,综合运用信贷管理系统、专业统计报表以及各类媒体获取风险信息和数据,构建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形成“多角度观察、多方面分析、多渠道传递”的工作局面。要实现“零距离”预警,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测的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
3、加快信贷调整。市场经营条件下常盛不衰的企业不多,有前瞻性地加大信贷退出力度,才能有效防止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在客户退出上,要切实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事实风险退出向潜在风险退出转变。前移风险关口,动态跟踪各类贷款迁徙变化趋势,提高对发展趋势的预见性。二是由被动性退出向主动性退出转变。统筹规划,尽早打算,通过催收、核销、审批控制等手段,主动压缩规模小、效益低、前景差、风险高的企业贷款余额。三是由战术性退出向战略性退出转变。信贷结构调整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掌控好节奏和力度,防止在退出中形成不良。
4、加强贷后管理。贷后管理就是要不断发现营销机会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并付诸行动。要建立贷后管理考核体系,把客户检查过程、信息分析过程、预警预报过程、客户退出过程等纳入信贷工作整体考核范畴,针对每个管理环节和要素制定考核标准和依据,促使贷后管理人员经常、自觉、深入地实施贷后管理,让概念化的管理具体化。要建立差别化的风险监控制度,在密切监测风险变化的同时,做好对边缘贷款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制订完善的风险监控方案,及时化解潜在风险。
5、培育合规文化。要注重培育客户经理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始终不越思想道德这条“防护线”,始终不碰规章制度这条“警戒线”,始终不违犯法律这条“高压线”。要注重建立与合规文化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传递一种信息,即:奖励那些善于发现风险、揭示风险、规避风险的员工,惩罚那些违反贷款规则、制造贷款风险、不顾贷款风险的员工,切实在内部形成一种“不以效益为由简化贷款程序,不以发展为由变通规章制度,不以同业竞争为由放宽准入条件”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