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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房产抵押贷款个人挪用

发布时间:2022-06-19 11:48:07

A. 借款人挪用经营贷购房将被纳入征信,这一规定为的是防范什么

近日中国银监会,城建建设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通知的发布代表着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一步调控纳入更严格的系统管理,通知规定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将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将会纳入到征信系统,这一规定制定是为了防止由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性质贷款来炒房购房。

三、有什么深远意义

此项规定有很深远意义,表明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整改决心,首先金融机构方向来遏制对房地产干预,清除掉一批利用经营性贷款来购房炒房群体,再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管控好资金贷款方向,从根源上解决了炒房团资金流,针对中介机构设置黑名单和白名单,更将中介机构在提供新房和二手房买卖时,更加谨慎,更加合规。这些规定有利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利于房价调整,有利于贷款合法运行。对金融机构来说有着深远意义,让金融制度更加完善运行,更加合规。

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借款人挪用经营贷购房很是慎重,此项规定防范了很大一批借用经营贷来扰乱房地产市场群体,净化了房地产市场。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B. 国有房产能否抵押贷款

法律分析:国有划拨土地房产可以办理抵押。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C. 国有企业为个人抵押贷款

1、如果企业委托承包时只让承包人负责经营,而不是产权抵押,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

2、如果企业在委托个人承包经营时,也将产权一并转移给委托人,则不违法。

D. 在没有取得全体股东同意法人代表私自将夲公司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外企业违规违法吗

入股的方式有:1、将原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后如果;或者公司增资扩股。只有这样的方式才是合法的。需要看股权转让的资料、协议等是否完整。可以通过对公司的工商档案查询了解到。

E. 朋友想借用我自己公司名义贷款,抵押他自己的房产获得贷款,请问对我有什么风险有什么办法免责

如果他自己有房产的话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贷款,可能没有用公司名义贷的多。如果用你公司的名义贷款,如果发生欠息或者本金还不上都是你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且会影响公司的征信,以后公司在办理很多业务都会有影响,或者犹豫征信有问题而直接办不了。贷款人就是主要责任人,很难免责的。

F. 房屋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手续怎么办理以及需要哪些条件
一、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房屋;
2、双方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同时,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房地产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重复抵押是允许的,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和。
三、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时要对房地产进行重新估价抵押贷款申请人买进房地产时的价格,称为房地产成交价格。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把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确定抵押房地产价值的依据,而必须由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房地产重新估价。因为当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金融机构)需要将该房地产予以变卖来实现它的债权,所以金融机构必须了解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是多少,这样才能确定其贷款额度(按房地产价值的一定比率确定),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四、如何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与银行需签订书面的《住房抵押》,该合同主要包括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两部分。
借款合同应包括:
(1)贷款种类和用途。贷款的种类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只能用于购、建、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2)贷款的金额和利率。贷款金额最多只能为购房款或修建住房投资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3)贷款的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还款方式一般有两种:月均还款法和累进还款法。月均还款法指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累进还款法是指贷款期限内,逐年或每隔几年递增偿还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的必须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5)违约责任。
对于贷款方来说,其违约行为主要指贷款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借款方;对于借款方来说,其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就比较多,主要有以下行为:
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
②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
③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的;
⑤借款人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活动的;
⑥在同一贷款人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的。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5)抵押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借款方和贷款方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为一个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一经设定抵押权,原房屋业主仍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只是这种权利受到限制,所以仍然可以买卖、出租。实际上,抵押房屋的转让、出租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该房仍然是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权人的任何权利都未受到侵犯。

G. 用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抵押为个人贷款构成什么罪

第二种意见:汪某在房屋卖给他人4年之后,将房屋产权证办成自己的名字,并以此房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逾期不能归还,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H. 重磅!三部门联合发文打击违规使用经营贷

3月26日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是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坚决打击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I. 房屋抵押贷款出现违约。我的房产叫中介做房产抵押贷款,结果贷款发放后给中介挪用了。我应如何处理此问题

让中介公司立马还钱,并且这段时间的利息一并还,不然就告诉媒体曝光,进而通过法院解决。企业很怕负面消息的

J. 挪用经营贷买房将被压额度、收贷款、上征信

央广网北京6月1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6月1日,银保监会就近期监管工作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势头得到遏制。

资金过度流入房地产市场问题得到初步扭转

梁涛表示,近期,房地产融资呈现“五个持续下降”的特点,资金过度流入房地产市场问题得到初步扭转。

一是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下降。截至4月末,银行业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长10.5%,增速创8年来新低,2021年以来持续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二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持续下降。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已经连续7个月下降。

三是房地产信托规模持续下降。房地产信托余额较去年同期下降约13.6%,自2019年6月以来呈持续下降趋势。

四是理财产品投向房地产非标资产的规模持续下降。相关理财产品余额同比下降36%,近一年来持续保持下降趋势。

五是银行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投向房地产领域资金规模持续下降。相关业务规模同比下降26%,为连续15个月下降。

梁涛表示,同时,银保监会引导银行业在贷款首付比例、利率等方面对刚需群体进行差异化支持,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截至2021年4月末,银行业发放的个人按揭贷款中,首套房占比为91.8%,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投向住房租赁市场的贷款同比增长31%。

六大行全部实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下降

2020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对于房地产类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均作了限额规定。

“政策实施的效果初步显现。”银保监会统信部副主任刘忠瑞表示,截至4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六家国有大型银行全部实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下降,其他各类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总体上也呈现下降的趋势。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新问题。”刘忠瑞指出,一些地方中小银行利用大型银行退出的时机,争抢房地产贷款市场份额,房地产贷款增速较快,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有所上升。“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对新增房地产贷款占比较高的银行实施名单制管理,督促这些银行落实房地产金融调控要求,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增速。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刘忠瑞说。

挪用经营贷购房的借款人将被压额度、收贷款、上征信

对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是银保监会近期的关注要点。

刘忠瑞透露,针对一些城市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的苗头,银保监会组织了专项排查,各地银保监局对经营贷规模总量大、增长快的机构进行重点核查,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从排查的情况看,可谓手段多样、花样翻新。”刘忠瑞介绍,一些企业和个人挪用经营贷,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监管要求——有的拆入资金全款买房后,申请经营贷款偿还买房资金;有的借款人将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在多家银行账户间流转套现,以掩盖买房的最终目的;有的编造交易背景、虚构贷款用途等。一些银行贷前审核不到位,贷后资金管理不足。一些中介机构协助包装贷款材料、提供过桥资金,协助借款人绕过银行审批条件。

刘忠瑞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住建部、人民银行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和排查结果,对自查不力被监管查实、故意隐瞒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问责的银行、中介机构,将依法依规从严采取监管措施;对确认挪用经营贷的借款人,不仅要压缩授信额度、收回贷款,还将报送征信系统,提高挪用贷款的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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