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解“抵押贷”三大套路 如何避开陷阱
近两年,无论是个人投资买房还是中小企业融资,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抵押借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但通过民间担保、P2P、小额贷等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往往潜藏着种种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失去抵押物(房产)的风险。
破解“抵押贷”三大套路,教你如何避开陷阱!
通过分析大量抵押贷被骗案例不难发现,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风险难以察觉;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甚至都不看合同内容,由于过程中“合法、合规”, 借款人一旦被骗,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发生在高某身上真实的案例来逐条解析抵押贷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某担保公司委托贷款300万元,半年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过户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内蒙古经营着一家多元化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发展中遭遇资金紧张,计划从担保公司进行委托借款,当时他的一位合作伙伴为他推荐了北京一家知名担保公司,对方先后数次打电话表示借款不成问题。
当时高某提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没问题,由于当时用钱较急,他与父亲一起回到北京办理借款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公司并不直接借款,而是充当“中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牵线搭桥。
套路一:合同中的恶魔
委托合同和贷款合同条款不一致,为借款人违约埋下陷阱
委托借款过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后,先和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即高某委托担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与出借人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担保公司和高某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贷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确认书约定,借款时间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当时担保公司给高某的解释是,借款合同中1个月和5个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到期后,只要高某继续按月偿还月息,借款期限自动延续,直到出借人提出终止借款合同。
由于高某当时着急用钱,并没有在意这些。但从法律角度来说,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经处于违约状态,只要出借人愿意,随时可以对高某提出违约赔偿;即便按照5个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处于违约状态。
事后回想不难发现,让借款人处于法律意义上违约是整个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说,想要合法的处置抵押物,就必须设法让高某违约,同样想要不受干涉处置抵押物,就要让高某对自己的违约情况处于不知情状态。
所以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按照当初约定进行,寸土必争,因为双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凭证。
套路二:阴阳委托书
让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委托出售抵押物的委托书
借款合同成立后,由于出借人担心借款人出现恶意违约等情形,通常会由出借人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代理人对借款履约过程中相关事宜进行处理,包括委托处理抵押物。
当时高某的出借人是两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托代理人。借款协议成立后,高某也拿到了300万借款。2016年2月份,担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国,出借人提出要将委托书签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来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变成一名,所以需要变更委托书,高某并没有意识到其中风险。在没有细看的情况下,便在委托书上签上了名字,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高某并没有发觉,其已签下两份委托书。
事发后查档发现,他所签订的两份委托书并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托书,包括代理高某办理还款、房产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权;而另一份委托书则包括了房产出售、过户等多方面授权。
正是这一份委托书,导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代理人解押并出售给第三人,并经过多次过户,形成事实上复杂交易,由于整个环节中各种手续均符合法律依据,高某通过司法途径拿回房产的可能性极小。
所以,借款人在签字时候一定要慎重下笔,对自己签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认真阅读,并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疑问,一旦签下并经过公证,也就意味着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内容。
套路三:隔离借贷双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协议过程中,月息应该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给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实际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给担保公司员工个人,再由担保公司员工制支付给出借人。
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长期处于隔离状态,按照正常情况,即便高某形成违约,出借人会进行催款,在催款无效情况下,可以通过出售抵押物进行偿还,而这个时候,高某起码对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于双方并没有通过偿还月息发生直接关系,其中有代理人、担保公司作为中介人和纽带,而且高某早已经处于事实上违约,为出借人不将违约及时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据,而这又进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处置抵押物。
实际上,2016年4月10日后,代理人即根据委托书授权,偿还30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并办理抵押物解押手续,并于5月份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还款时,才发现房产已经被出售。
这个过程也并非没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档时发现,有人在过户协议上伪造自己的签名。一位律师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书进行私自出售房产,但在过户的时候,必须要有房主拍照、签字,“伪造签名?房管局怎么通过过户的?”
回过头再来看,在高某失去房产的过程中,参与方有担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证处、房管局和借款人,这6个参与者中,在各个环节中均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关键性参与者。
但如果这原本就是一个旨在套取抵押房产的陷阱,高某就不过是这一生意中的一个猎物而已。律师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办理借款一定聘请律师全程跟踪,与失去房产相比,律师费代价显然更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2-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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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商业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资产没有。负债过高,资不抵债 ,担保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不会给他贷款
2:王某虽没有房子,但收入较为稳定,虽然负债颇高,但是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 ,可以贷款
『叁』 银行信贷案例分析
1,风险系数均被1减,得1,0,0.5,0.7,0.5与金额对应相乘加总。
2,351*8%
3,自有资本补充:=2-1
另外两道把原数据发给我,这样看太累
『肆』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案例分析(中行和光大的进)懂行人回答好了,追加全部积分
1、贷款紧缩没错,但你这房子按揭贷款金额就几十万,还没紧缩到这个程度,而且首套房按揭是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你的年薪办这贷款,银行完全放心。
2、工资清单只是一个形式,你叫你们单位开工资证明盖公司公章就行,银行如果要核实,根据他们的要求来就行,你既然能拿工资,银行会帮你想办法找到证明文件的:)
3、说实话,你这条件,银行放贷款给你放心的很,不批准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风险?除非银行跟你有仇,或者你自己有什么其他的信用污点,貌似从你的介绍中看不出来有这种可能性。
说明,我虽然不是中行和光大的,但也在其他银行办过几年个人信贷业务,熟悉按揭贷款的办理流程。
『伍』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
2.无效,该房不属于李某,李某没权利设定抵押权。
3.应用4万偿还给B,银行债务没有到期不需偿还,但由于抵押物不存在了,应与银行重新约定其他抵押物用于担保。
『陆』 装修贷款的案例分析
建设银行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和厨卫设备款等。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十八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贷款额度:贷款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
3.贷款期限: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含5年);
4.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5.担保方式: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自然人保证。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3)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4)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5)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6)我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柒』 帮我看看案例分析,房地产抵押的案例分析
1、现规定开发商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可以将土地抵押,你所说的应该是土地抵押吧。
2、国家规定必须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出售物业,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必须要先还清之前的抵押(意思是不能有任务该项目的抵押,包括土地抵押),但现在开发商都会打空手道,今天还清抵押,明天办了预售许可证后再拿去抵押,所以只要有钱打通公关就不是问题了。
3、如拿取预售许可证后,要出售已抵押的物业必须先还清该物业抵押贷款,申请解押后才能出售,无论是客户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必须这样做,否则就存在一房二卖的嫌疑,开发商要负全责
4、按照正常规定,银行会对抵押物进行查询,如已抵押物业不可能进行二次抵押,因现在所有银行都已经联网,已抵押物业不可能查不出来,但我看见你说(刘女士在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之后,以A座这套房产作抵押向某国有商业银行京港分行申请贷款,期限10年。)那我就不知道是什么回事了
这件事开发商要负全责,银行也要负责,没查清物业情况下进行二次抵押,如刘女士想维护自身权益,需对开发商进行起诉。
『捌』 合同法案例分析 担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解答: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玖』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
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分析】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拾』 案例分析:关于担保贷款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第一次法院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李一还款、李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有让李三连带还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银又起诉了李三并有判决的话,法院现在划扣李三的存款给银行就没有错误;
(2)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让李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在法院在银行没有起诉李三、并有法院判决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划保李三的存款,属于违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李三应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划转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为银行一般设定的是连带保证、在起诉李一时很可能也起诉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决中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钱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这一万被划扣后二年内,向李四索要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