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青岛公积金政策
青岛公积金新政主要有三条内容:
1、房龄+贷款年限小于等于30年更改为小于等于50年。以2000年的二手房为例,如果按照过去的老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长只能贷9年,但政策调整后就可以贷满30年,每月的还款压力会大大减轻。
2、取消房龄跟首付比例挂钩,统一青岛首套30%、二套40%首付。在此之前,公积金贷款是按照房龄每满5年一个档,房龄每增加5年,首付比例就要上涨一成,还是以2000年建成的二手房为例,按照原来政策,不只是贷款年限短,因为房龄满20年,首付比例要高达五成。现在新政实行,如果是首套房,不论房龄多长,首付都统一为30%,这样买房也就更轻松。
3、公积金缴存满12个月更改为满6个月即可申请(申请时公积金正常缴存状态)。这一条的影响是最小的,为什么这么说呢?目前公积金申贷不只是看连续缴存的时间,还要看账户余额。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往往是账户额度的15倍。个人最高不超过36万元,夫妻双方不超过60万元。
⑵ 青岛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如下:
1.首套房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2.二次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⑶ 重磅!青岛公积金提高额度!夫妻俩人80万,个人50万!
重磅!青岛公积金再出新政!
6月15日,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家庭首套自住个人最高可贷50万,夫妻俩人符合公积金条件最高可80万,第二套执行原有最高额度不变,其他未作调整规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上个月公积金调整了二手房贷款年限、首付比例和缴纳年限,此次提升缴纳额度。关于公积金,青岛还有一正在研究的利好举措,青岛正在研究“商转贷”,预计今年将推出。
⑷ 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青岛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财联社6月15日电,今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较之前提高2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较之前提高14万元。
⑸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 (不合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⑹ 青岛公积金贷款36万条件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合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或有价证券质押;
6.办理住房抵押的申请人必须出具保证人及保证住所的有关证明;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发展: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⑺ 青岛:公积金贷款购首套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4月8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作出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不低于40%。《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对于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通知》规定,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停止受理。
对于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通知》要求,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房龄10年以上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对于最高贷款额度,《通知》明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解读,此项取消了原有的“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通知》还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在二套房贷款利率上,《通知》提出,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利率的1.1倍执行。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解读,此项取消了原有的“按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规定。
以下是《通知》全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12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四、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本通知“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本通知“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职工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缴存情况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申贷时应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六)军队转业干部,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地方工作之日起至申贷时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六、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七、贷款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八、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以下情形不认定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二)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或调解退房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九、再交易住房房屋价格的认定标准
(一)办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签署书面承诺。
(二)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单纯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确定。
(三)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组合贷款银行提供的住房评估价格就低确定。
(四)对上述二、三项房屋总价款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计价。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贷能力核定标准
(一)核定对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二)核定范围。
1.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进行核定。
2.组合贷款:对本次申请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不含本次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进行核定。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偿贷能力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核定。
(三)核定标准。
核定的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合计月收入的60%。
(四)对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贷款(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等)和担保贷款涉及的还贷能力核定。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自有资产证明(房产、存单、理财等),且提供资产价值为其贷款余额和担保贷款金额的两倍及以上的,可予认定。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根据实际金额认定。
十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0号)、《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规〔2019〕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⑻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个贷办法》修订后,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三)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四)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五)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⑼ 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青岛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主要是由申请人的公积金以往存储金额、账户的余额、上缴的比例、贷款能力等因素来综合决定的。一般来说,如果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新房时,夫妻双方都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可贷60万元;只有借款人符合条件的,最高可贷36万元,具体要以实际情况为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⑽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账户余额、购房金额、贷款年限及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额度为准。主要依据以下条件:
1、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2、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
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