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一方在婚内贷款买房,双方离婚后,这个房子该如何分割
您好,具体如何分割要视情况而定:婚内一方若是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首付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该房屋剩余贷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直接在双方名下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的,登记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是,一般是均等分,加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分割方式,能够协商的也可以双方协商。
㈡ 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2、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3、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4、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因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㈢ 夫妻婚内借银行贷款,离婚后怎么分配
其实在我们一开始结婚的时候,没有人是希望自己在中途会离婚的,想必所有人结婚都是奔着白头偕老,幸福一生去的,但是在学手成精的路上,总是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矛盾,导致婚姻关系没有办法继续下去。
一般来说的话,夫妻在结婚当中共同向银行贷款,要么就是用来买房子,要么就是用来做生意,这两个支出都是属于家庭内部的一个开支,所以不管离不离婚这个钱都是应该两个人共同承担的,那么如果离婚之后的话,这笔债务也是平分给你们两个人来一起共同偿还的。
㈣ 夫妻一方偷偷贷款不告知对方属于侵犯私人财产吗
我不认为是侵犯私人财产,毕竟夫妻一方自己贷款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不是以对方的名义,所以并不属于解放对方的私人财产。
㈤ 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该不该还你怎么看
有网友提问: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该不该还?你怎么看?我认为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是应该还的,这主要是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既然说是借款,那就没理由不归还;二是夫妻之间借款,想必动用的是对方的婚前财产,是必须要归还的;三是法律上是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即便想赖着不还也是不可能的。下面我们来具体的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按照最基本的道理而言,借钱就该归还。既然已经说是借款了,那就没有理由不归还。否则当初一方向另一方借的时候,完全可以不说“借”这个字。因为当时其中一方如果不说借,另一方恐怕不会给。所以说即便这借款的一方想打着夫妻的名号不打算还钱,另一方也会坚决不愿意的。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哪怕是夫妻关系也应该有借有还,这样才不至于伤害夫妻感情。
很多人说夫妻之间也有情分,钱还不还无所谓,可我却认为既然亲人之间都要明算账,我认为夫妻之间更应该如此,何况夫妻关系本就容易出问题。
㈥ 婚内贷款,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吗
法律分析:婚后贷款是属于共同欠贷的,需要共同承担。但如果是由一方贷款,并且有证据证明贷款,没有用于夫妻二人婚后开销的话,应该是由个人承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㈦ 离婚时,夫妻一方有贷款,需要两人共同承担吗
回答:首先,我们需要先确定该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但是,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此债务是否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负的债务,如果债主明知此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如果此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判定债务性质看用途就行了。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对于共债共签,即能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也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至于,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第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债务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㈧ 夫妻一方瞒着对方贷款怎么办
婚后债务,基本是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即使离婚,债务也会一起平摊,除非你能举证出夫妻债务,没有用于你们的共同生活,并请法院裁决划清债务关系,这种情况通常也需要你的丈夫,配合的情况下,才可以和他画清界线,与你没关系。
㈨ 夫妻婚内贷款离婚谁还
夫妻婚内贷款一般由双方共同偿还。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