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贷款的房屋可以赠予给父母吗
没有还清贷款就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不能过户,你就算去做公证也只能等将来还清贷款才能过户给你父母,也就是说只有过户了才能叫产权登记到你父母名下,一天没有解押就还是你名下的房产,跟你父母没有关系。
Ⅱ 2021怎么把贷款房过户给父母
有贷款的房子可以赠与吗?
因存在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还是抵押权人,房屋处于抵押状态,未经银行的同意是不能对外处置(包括买卖、赠与等),必须先归还银行贷款,解押后,方可办理赠与的相关手续。
房屋赠与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2、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3、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赠与有什么条件?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Ⅲ 有房贷的房子过户给父母需要多少钱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
如果是以赠与方式过户,需要办理赠与公证,缴纳评估费千分之六,公证费2,得到公证书去房管办理过户,缴纳全额契税3,印花税费万分之五,手续费几百元。如果是以买卖方式过户,需要看父亲的房子是否满五年持有和唯一自住房,是的话,买卖过户免除1个税,免除5.55营业税,缴纳契税90平以下1,买家有其他住房,契税就是3,印花税万分之五,手续费几百元,以上税费按照品估价缴纳和计算,也可以父亲写遗嘱,指定孩子以后一人继承。
房贷,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Ⅳ 房子有贷款可以赠与吗
房子有贷款的话当然也是可以赠予的,因为房子只要拿到了不动产权证,这个房子就是某个人所有当然是可以赠予或者出卖的。
Ⅳ 子女未还清贷款的房产怎么过户给父母
贷款按揭没有还清,产权已经抵押银行,不属于当事人所有。所以,无法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需要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业主持有住房时间,超过住房所在地规定的限售规定。
由子女和父母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Ⅵ 贷款买的房子,贷款没有还完,可以赠与给父母吗
我的父母长期生活在小城镇,我和丈夫一直想把父母接到城里居住。但老人们认为,自己没有房子,就没有安定感,总不想来。我和丈夫贷款买了两套房子,还都在还贷。我们现在打算把其中一套赠与给我父母,让他们放心到城市里来生活。但有人告诉我们,按揭贷款必须先还完才能办理赠与手续,这下我们犯难了。请问,按揭没还完能办理赠与吗?
谭晓叶: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房屋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处分。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所说的“赠与”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转让处分”行为,你与丈夫共同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仍处于抵押期间,抵押权尚未消灭,因此你与丈夫不能将该房屋赠与你父母。当然,你与丈夫可以签订协议,采取附条件赠与的方式,约定在房屋贷款清偿后,房屋产权归你父母所有,但采取这一方式你们也仍需继续按期还款。
Ⅶ 如何把女儿的房贷贷款转到父母名下
可以把房产证改成父母名字可以赠与和买卖,选择赠与的话先到公证处做赠与公证,再带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转移登记,需要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 如果选择买卖过户,则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转移登记。
Ⅷ 还在贷款的房子怎么过户给父母
房屋过户可以采用“赠与”或“买卖”两种方式,都需要先偿还贷款或转嫁贷款。
Ⅸ 有贷款的房子可以过户给父母吗
【法律分析】
房子还在贷款可以过户。还在贷款中的房子想要过户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房屋交易中介公司,交由中介公司办理,由房屋中介公司先还清债务要回房产证后进行过户;二是办理预告登记过户。子女房产可以过户给父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不动产,且处分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Ⅹ 儿子借父母的钱买房后欠外债可以把房子赠予父母还债吗
导读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诸暨的赵老太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儿媳认为是赠与,婆婆认为是借款。最后绍兴市中院判决,房款应视为借款。
一审:小夫妻归还购房款137万
赵老太表示,儿子儿媳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购买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赵老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赵老太出示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遂诸暨市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二审: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支付的房款是赠与。
绍兴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绍兴市中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向赵老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判决书中一段话戳中泪点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
“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这份法理清晰、人情温暖的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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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老太为儿子、儿媳出资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借贷还是赠与。
首先,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赵老太母子对赵老太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为此赵老太提供了借据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儿子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儿媳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借条均系事后出具,并提出对借条(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11】5号《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据此儿媳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不予准许。
退一步讲,即使借条(借据)系事后出具,如上所述,借条(借据)亦是赵老太与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儿媳认为赵老太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对赵老太的部分诉请即借款1372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一、儿子、儿媳应归还赵老太借款1372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二、驳回赵老太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贷款;若为借贷款,是否属于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赵老太以款项交付事实以及案涉借条为据认为汇付款项系儿子与儿媳向其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儿媳则认为案涉借条不真,系赵老太母子两人串通,意在日后儿子、儿媳离婚成实时使儿媳分不到财产而为的虚假诉讼行为,赵老太汇付款项应为赠与。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但,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
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
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就本案而言,儿媳在一审时对赵老太举证2012年9月20日30000元款项系用于购房所需并未提出异议,二审时始提出该款发生于婚前,且为受赠用于购买结婚准备的衣物,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结合该款临近儿子与儿媳的结婚时间,依照日常生活情理,本院认定该款与其余汇付的款项总计1363000元均系用于购房包括装修,对儿媳的该节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儿媳在二审时明确赵老太汇付款项系赠与所依据的证据为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经审查认为该录音的场景为案外人家中,录音中赵老太与案外人对话时讲“债也没有”,依常情应认定为内外有别,赵老太二审解释指的是“外债”具有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且该录音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媳妇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依前述评析,案涉1363000元汇付款应认定为借款,且基于款项用途以及所购房屋登记于儿子、儿媳两人名下的客观事实,应予认定该借款系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儿子、儿媳依法应予偿还,一审对此的定性并无不当。
至于案涉借条的问题。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与发生的凭据,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高度证明力。但就本案而言,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身份关系而生的前述法律义务存续时限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裁判,故案涉借条对于本案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的证明作用,且依照现有检验、鉴定方法,借条形成时间尚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因此,对儿媳就案涉借条本身所提出的鉴定可行性以及延伸而论的赵老太母子两人串通虚假诉讼和一审程序不当等上诉观点,均不予采纳。儿媳二审时还提出测谎要求,亦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综上,儿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除对借款金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外,其余事实认定清楚,对案涉款项的定性与法律适用亦为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儿子、儿媳应归还赵老太借款1363000元,款限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赵老太的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