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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转让不良贷款

发布时间:2022-06-29 11:09:51

㈠ 全国各银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全面开始了吗

全国各银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全面开始了,1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征求意见半年后,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批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

㈡ 银行被曝光拟转让个人不良贷款,这样做目的是什么

此前金融监管层对于放开银行个人不良贷款转让都是严厉禁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担忧转让之后的暴力催收问题。但是目前经济形势跟往年又不能同年而语,不管是对借款人来说,对于放款机构来说都是面临着很大的压力。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需要从全局金融安全去考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政策执行的可行性以及次生压力问题。

㈢ 个人不良贷款可以转让了,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个人不良贷款可以转让了!包括消费贷、信用卡透支、经营贷等……

1、从银行角度讲,此举有助于拓宽个人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2、从资产公司角度讲,在银行不良资产出货量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也可以拓宽资产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渠道。

但对于试点之后的处置效果以及收益率等,尚不好判断。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认为,个人不良资产转让“破冰”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意味着以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正在加快,这将进一步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另一方面,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的多元化有助于挖掘更多的市场力量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这对市场正常运转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便于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梁斯谈到,首单业务落地后,将对个人不良资产的定价和转让后的盘活问题带来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为后续定价曲线的建立、流动性管理等打下基础。

㈣ 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㈤ 银行不良贷款可以拍卖给私人吗 就是把债务所有权转让给私人。

你说的情况可能存在,是银行将不良资产进行社会拍卖转让,符合国家法律,目前你的状况就是属于这种,你要请个律师,详细地问清楚,现在看来,你的处境有些艰难,能偿还一部分最好偿还一部分,这样也可以争取主动,即使诉到法院也还有机会,不会收你的房子,另外国家有规定,只有一套住房的,一般不予执行,也是为了维稳吧,所以你的房子暂时不会有麻烦

㈥ 银保监会:单户对公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启动在即

据中国证券报6月17日报道,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启动在即。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此举将疏通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堵点,预计下半年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节奏将加快。由于不良风险暴露具有滞后性,下半年银行资产质量管控压力犹存,尤其需要重点关注中小房企、外向型企业、小微等领域的信用风险。
据了解,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强调,坚决治理各种粉饰报表行为,督促银行做实资产分类、真实暴露不良、足额计提拨备。疏通不良资产核销、批量转让及抵债资产处置等政策堵点,指导银行采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处置。
近期监管部门已向相关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将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与此同时,《通知》强调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
此外,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此前报道,5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38.9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2.6万亿元,较年初增速7.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6.6万亿元,同比增长为4.4%。
2020年一季度,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7万亿元,同比增长2.3%。赔款与给付支出3031亿元,同比下降8.7%。保单件数高速增长。2020年一季度新增保单件数109亿件,同比增长72.1%。
不过,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有所上升,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2.61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98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季末增加0.05个百分点。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134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130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4.1万亿元。

㈦ 个人不良贷款转让新规正式落地 试点AMC态度分化

“一个万亿蓝海市场正在被激活。”一位资管从业者如是说。

证券时报记者从多家股份行了解到,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银行正在积极推动通知落实,其中尤以信用卡部门最为积极。有业内人士透露,已有不少银行开始打包个贷不良,预计市场规模很快能够达到百亿级别,“长期来看,达到万亿规模不是问题”。

通知显示,首批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大行和12家股份行,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试点机构包括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符合条件的地方AMC和5家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

有从业人士透露,目前几家全国性AMC对接手个贷不良资产包的意愿并不强,态度比较被动,“一方面他们不缺这块业务,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没有太多个贷不良的处置经验。”该人士猜测,这或许也是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地方AMC收购限制的原因之一。

市场规模有多大?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根据2019年年报数据,6家国有大行个人贷款合计约27.9万亿元,在总贷款余额中占比超四成。

此次未被纳入试点范畴的住房按揭贷一向是银行个人贷款的大头。但由于住房按揭贷款不良率较低,信用卡等个人贷款不良率相对较高,因此,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不良、信用卡不良与其他个人贷款不良基本呈现“三等分”的结构。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末,除工商银行未披露个人不良贷款明细结构外,其余5家国有大行个人不良贷款余额超1300亿元,其中,住房按揭贷款不良余额超450亿元,占比约35%;信用卡应收款余额达380亿元,占比接近30%。

去年国内经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银行资产质量承压,个贷不良率出现抬头,其中又以信用卡类贷款不良率攀升最为显著。尽管在第三季度,信用卡不良率已经开始出现拐点,但银行对个人信贷类不良资产的处置需求仍大大增加。

证券时报记者从多家股份行了解到,银行正在积极推动“通知”落实,其中尤以信用卡部门最为积极。有业内人士透露,已有不少银行开始打包个贷不良,预计市场规模很快能够达到百亿级别,长期来看,达到万亿规模不是问题。

部分机构尚在观望

从银行这一供给端来看,对推进试点的需求毋庸置疑,可提供的资产包规模也颇为可观。但从收购端来看,各家参与试点的AMC积极性有所分化。

有国有大行人士表示,银行对个贷不良资产包转让的存量需求就已经很大,增量需求还在增加,但是要完成资产包处置,还需要受让方有足够的承接能力。“特别是个贷资产比较特殊,如果受让方处置不好,还会影响银行声誉。”

而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银行不良资产包转让市场整体均存在一定的供求不匹配问题,此次纳入个贷批量转让试点的机构也并不多。扬海资产联合创始人张非凡透露,目前参与试点的AMC积极性也有高有低,“有的地方AMC积极性很高,看好这一市场机遇,也有不少机构觉得个贷不良业务是个脏活、苦活、累活,担心出力不讨好和声誉风险,还在保持观望”。

此外,一位不良资产从业人士还指出,当前个贷不良批量转让的估值和处置环节仍存在不少疑问。据介绍,个人信贷类不良资产包的定价方式主要是采用统计模型,抽调历史数据进行估值,但这一方法需要具备完善的金融数据和复杂、科学的算法模式。该人士戏称,目前市场上的估值定价多是靠“拍脑袋”。

在处置环节,此次“通知”规定,批量受让个贷的AMC必须自行组建催收团队,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且不得二次转让。前述人士表示,个人信用类不良处置短期内很难仰仗司法系统,而能够在如上要求下完成个贷清收的达标机构恐怕不多。

“这是一个长期机制和制度建设,而不一定是要短期见效的事情。”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指出,此次试点是为银行提供更丰富、更灵活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但很难说在今年内对银行纾解不良资产压力产生多大影响。“当然现阶段看,探索除清收之外的不良处置方式,有利于银行体系风险的加速出清。”

正式通知“一收一放”

这一正式文件已经酝酿近半年。2020年6月,银保监会曾向业内下发征求意见稿,拟放开单户对公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落地的通知文件主要有如下两个变化:

一是纳入批量转让试点的个人不良贷款范围有所收缩。征求意见稿提及的“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已从试点范畴中剔除,此次通知仅提到“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并指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二是地方AMC参与收购的限制有所放宽。通知指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并且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由仅限本省辖区改为不受地域限制。

“个人信贷类不良具有数额小、数量大的特点,需要耗费银行大量人力、物力与时间成本进行贷后保全,一直是银行的‘老大难’问题,这次也是迫切希望个人信贷类不良批量转让办法落地。”张非凡表示,与之相比,有抵押物的个人贷款目前处置流程较完善,司法机关配合度高,对银行来说处置难度较低。

王一峰也指出,具备抵质押物的不良贷款银行转让意愿较低,主要以自我清收为主,转让需求相对较少。

“加之住房这类抵质押物具有很强的属地特征,地方AMC等收购方很难跨地域对这类资产进行处理。”王一峰补充道,此次下发的通知文件对地方AMC的参与条件进行了一定的放宽,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在当前整体需要较大范围进行风险化解的背景下,希望这一市场引进更多新机构、新主体参与不良处置。

亦有从业人士透露,“四大AMC对接手个贷不良资产包的意愿并不强,态度比较被动,一方面他们不缺这块业务,另一方面四大AMC本身也没有太多个贷不良的处置经验”。该人士猜测,这或许也是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地方AMC收购限制的原因之一。

㈧ 个人不良贷款可以转让了,这么做都有哪些利弊

个人不良贷款转让后可以对买房有好处,因为转让后就没有征信问题了!弊端在于这样就无法让借款人按期还款!

㈨ 农村信用社把不良贷款债务权转让给个人,合法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经过合法的手续转让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三种情形除外。即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债权是原则,三种合同债权不能转让是例外。
上述债权转让之规定,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此处的债权人,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即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为中产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债权人。
第二、此处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即债权,是一个请求权,不是财产权。债权一旦实现,债权人享有的不再是债权,而是一个财产权。因此,不能理解为只要是民事权利即可自由转让,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即合同的权利才可以依法转让。比如:对于侵权之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受害人不得将该债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主张侵权人承担责任。
第三、此处的第三人,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债权人全部转让合同权利退出合同约束外,部分转让合同权利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构成合同当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约束。
鉴于上述分析,债权人全部转让合同权利即债权的,该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债权人从合同当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对于新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存续;若债权人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一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效力当然及于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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