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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公积金个人贷款

发布时间:2022-06-30 05:23:49

❶ 个人怎么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律分析:个人公积金贷款流程:一、贷款申请。二、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三、贷款审批。在确认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四、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六、放款审核。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❷ 北京的公积金,内蒙古赤峰能贷款买房么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3.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4.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6.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7.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8.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❸ 赤峰单身公积金贷款买房有政策吗

公积金贷款买房与借款人属否单身没有必然联系。
办理公积金贷款要求:
一、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的居住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
2.连续缴纳过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缴纳公积金的时间要长于一年时间;
3.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4.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工作正当,职业正式,经济良好,收入稳定;
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证明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材料有:
1.如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
2.第二代身份证件、居民居住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的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抵押物证明,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借款人允许同意作为抵押的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用于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文件和资料,以便审核。

❹ 赤峰市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一、赤峰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赤峰市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或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做保证人。

5、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并提供有效凭证

6、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经房交易部门过户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申请审批书》

7、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需办理保险手续;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2、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其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不得申请贷款;

3、借款期限为1-2年的,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3-4年的,两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5-7年的,叁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8年以上的,肆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4、曾经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还款记录的(指有累计逾期四期以上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赤峰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为期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价的70%,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宗房产评估价的50%,第三自然人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公积金的200%;每宗贷款每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15年,公务员最长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根据不同单位性质、个人还款能力及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以降低贷款风险。

三、赤峰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首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真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和参与还款人单位核实其收入情况并签章,连同如下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

3、所购住房的期房首付款证明或抵押物他项权证;

4、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料证明,担保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信贷部门负责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借中心出具相关的手续复查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房屋他项产权证。

第十七条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第三自然人担保的)同贷款人签定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据,借款人用期房、现房抵押的,应到指定的保险机构签定保单。

第十八条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部门实严格的三级审核,信贷员初审后,送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无异议后,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中会审,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信贷部门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贷款手续去中心公积金收缴部门发放贷款,将委托银行的拨款手续转交借款人,贷款发放完毕。

❺ 我在赤峰松山区买了一套房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谁能帮我算一下每个月要还多少钱,谢谢!

20年240期,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还是正常?
正常情况下,7.05%利率
商业:
贷款总额: ¥200000
还款总额: ¥373586.4
支付利息: ¥173586.4
贷款月数: 240月
月均还款: ¥1556.61
公积金:
贷款总额: ¥200000
还款总额: ¥314133.6
支付利息: ¥114133.6
贷款月数: 240月
月均还款: ¥1308.89

❻ 赤峰市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
为支持大学生基层就业、创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日前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设立创业基金等政策。

内蒙古明确提出,对于当年接收大学生比例占全部职工数的15%、签订5年以上用工合同,并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信贷资金等相关服务,并优先享受贴息、补助、担保等优惠政策。同时,从2006年起,自治区财政预算每年列出专项资金,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❼ 赤峰异地公积金贷款

截止到现在,我的公积金是在呼市缴的,我是今年在赤峰买的房子,用的商贷,比起公积金一个月多还200多,为啥没用公积金呢?因为赤峰这边异地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担保人,还有共同还款人,必须都是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没有贷款的。如果你有,可以试试!

❽ 赤峰市公积金贷款额度

赤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8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户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住房公积金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赤峰市内购买、建造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职工购买、建造 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赤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贷款发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营业网点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内部要对贷款风险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具体人员。受托银行违规运用资金或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赤峰市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或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做保证人。 5、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并提供有效凭证 6、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经房交易部门过户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申请审批书》 7、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需办理保险手续;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2、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其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不得申请贷款; 3、借款期限为1-2年的,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3-4年的,两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5-7年的,叁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8年以上的,肆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4、曾经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还款记录的(指有累计逾期四期以上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类型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职工可选择以下三种贷款方式: 1、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房屋产权证抵押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找符合规定人数的并有规定数额公积金存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为其担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组合性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为期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价的70%,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宗房产评估价的50%,第三自然人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公积金的200%;每宗贷款每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15年,公务员最长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根据不同单位性质、个人还款能力及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以降低贷款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首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真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和参与还款人单位核实其收入情况并签章,连同如下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 3、所购住房的期房首付款证明或抵押物他项权证; 4、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料证明,担保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信贷部门负责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借中心出具相关的手续复查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房屋他项产权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第三自然人担保的)同贷款人签定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据,借款人用期房、现房抵押的,应到指定的保险机构签定保单。 第十八条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部门实严格的三级审核,信贷员初审后,送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无异议后,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中会审,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信贷部门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贷款手续去中心公积金收缴部门发放贷款,将委托银行的拨款手续转交借款人,贷款发放完毕。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数)×月利率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需每月20日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划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洞天福地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额部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再收1个月利息作为贷款人损失补偿金。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期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人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原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二十七条 如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就更抵押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的抵押率。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属其单方违约: 1、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期间,借款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或重复抵押等; 5、拒绝或妨碍贷款人对其使用情况或抵押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8、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仙款本息或其它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 9、借款人合同星盘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10、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11、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2、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3、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内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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