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借条上的经办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1、公司借款借条上的经办人一般需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这是由于此种情形下经办人是代为处理公司的借款事宜,也即经办人并不是借款人。
2、借据中的经手人没有担保人保证责任,只起到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经办人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手人或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能够明确证明),经手人没有法律责任,但经手人有义务证明借款的转予完成。并在借贷关系中进起证明人的作用。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② 公司拖欠货款,现在债务人把经办人作为第二被告给起诉了,请问经办人有没有法律责任
只要能够证明货款是公司拖欠的,或者公司明确认可货款是公司拖欠的,第二被告只是经办人,那么,第二被告就没有责任。
这类案件很少是判决经办人承担责任的,有的法院连立案时都不会受理的。除非公司不认可,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公司欠款。
③ 借款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公司借款借条上的经办人一般需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这是由于此种情形下经办人是代为处理公司的借款事宜,也即经办人并不是借款人。借据中的经手人没有担保人保证责任,只起到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经办人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手人或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能够明确证明),经手人没有法律责任,但经手人有义务证明借款的转予完成。并在借贷关系中进起证明人的作用。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④ 办理贷款卡经办人是什么意思
贷款卡经办人是事件的直接负责人。
1、经办人没什么法律责任的 ;
2、经办人不一定是法人代表;
3、任何一个员工都可以的 。
帮公司办理贷款卡,上面要有经办人的签章与身份证复印件,如经办人在办完这项事宜离开公司,公司以后在贷款方面出现问题,比如逾期不还、伪造资料之类的,经办人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 借款合同中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政府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经办人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应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经办人只要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无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个人不需承担责任。
⑥ 银行的经办人 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经办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政府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经办人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应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⑦ 经办人负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经办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要看是否存在过错。买卖合同中,经办人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承担过错内的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经办人追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⑧ 贷款诈骗银行经办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如果银行经办人具备上述要件,那么银行的经办人构成共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⑨ 经办人承担什么责任
经办人一般不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但还是有特殊情况的,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资或者捐款跑了,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