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贷款对象 > 夫妻一方是武汉户口异地公积金贷款

夫妻一方是武汉户口异地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2-07-04 11:28:49

㈠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异地公积金能够贷款吗

可以。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㈡ 夫妻一方是本地公积金,另外一方户口和公积金都不在本地,可以共同贷款吗

可以啊,都是异地都可以别说还有个本地的了

㈢ 夫妻在异地工作,是否可以在异地用各自的公积金贷款买房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4、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5、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购房贷款;

6、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购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7、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夫妻一方是武汉户口异地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借款人到本人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包括担保申请所需材料在内的全部个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管理部对借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将全部个贷资料交与担保中心。

㈣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外地公积金贷款算几套房

  1. 如果一个家庭在本市办理购房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及至经本市房管部门认定名下无房则可以认定为首套房。

  2. 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如双方都有补充公积金,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3. 具体的认定需要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定且提供的有效资料相结合,最终套数认定及贷款额度将以实际当面核对借款人的规定资料的贷款办理窗口的结果为准。

㈤ 夫妻双方同一户籍地,公积金是异地,可以按双方的额度贷款吗

不可以的,只能安所在地一方,公积金额度申请公积金贷款。

㈥ 以夫妻名义可以用外地公积金在武汉贷款买房吗

可以的,目前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互认的城市有四个,分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
希望有帮助!

㈦ 夫妻双方有一人是外地户口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限购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您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里有一个人是北京户口就可以按北京户口正常再北京买房 可以 就现行政策你老公有可能受到限购政策 但是夫妻一方有北京户口 就不受限购影响,你老公在北京缴纳公积金满一年连续的 符合公积金贷款资格 顾可以做公积金贷款

㈧ 夫妻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在一般不支持公积金异地购房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七)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贷款担保及房屋保险
第七条 贷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以现房做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法定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以期房做抵押担保的,先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再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以质押物办理登记或移交于受委托银行占有时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证人作保证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专业贷款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八条 房屋保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额超过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每个购房户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

(二)每个购房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限额;

(三)可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期内工资基数总额的40%(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12个月×贷款年限×40%)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额一并计算。

每个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一般按家庭每月总收入的40%左右用于归还借款来计算还款期限;对还款能力较强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减少其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受委托银行的初审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申报与审核

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受委托银行对客户材料齐全的初审过程不超过2个工作日,并在初审合格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全部申请材料由专人报送管理中心审批(银行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核定

严格按管理中心的规定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 购房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齐全。

在借款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期房时,对开发商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公司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项目资料:市以上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

(三)项目审查:通过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齐全,以确认开发商担保资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各经办银行要将对开发商的审查认定材料及其上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同意按揭贷款的批复意见报送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五条 抵押物权或质物的审查

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 保证人保证证明及保证资格审查

要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书面担保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审查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报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中心的审批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按照三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经信贷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及资金划拨

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订

根据管理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委托扣款协议书。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确一种还款方式,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划拨

在与借款人签订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由受委托银行将管理中心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或单位集资建房专户。除有特别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同意授权外,禁止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回收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每月还款计划表》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开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

受委托银行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贷款明细表,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账目。对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催缴。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要在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通知书》予以催缴;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担保的变更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终止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章 违约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处置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五)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报管理中心信贷处一份。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纸质材料必须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各保留一套。房屋抵押(质押)登记证书及保险单复印件要报送管理中心存档。公积金贷款档案要实行微机管理,要为每一位借款人开设一个账户,并将借款人、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输入管理中心网络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然后进行锁定,以防止借款人第二次借款。

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据,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好像是不可以~~

㈨ 夫妻买房可以使用一方在异地的公积金吗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阅读全文

与夫妻一方是武汉户口异地公积金贷款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给没有工作的儿子买房子可以贷款吗 浏览:887
生源地贷款网上受理步骤 浏览:237
社区的小额贷款政策 浏览:966
app贷款提交假工作是诈骗吗 浏览:61
上海落户后能马上贷款吗 浏览:320
苏州银行卡贷款流水 浏览:6
公章可以作为贷款担保吗 浏览:930
宝马官方二手车贷款利率 浏览:12
贷款没批资料能退吗 浏览:484
无抵押信用贷款价格 浏览:90
农行网捷贷的贷款利率 浏览:201
国债抵押贷款利率多少钱 浏览:1000
组合贷款提前还款要带啥资料 浏览:489
易得贷款公司 浏览:690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农村信用社 浏览:895
贷款利率上浮15和5差别多么 浏览:121
手机上怎样还国家助学贷款 浏览:114
贷款手机号可以换吗 浏览:732
保定本地贷款公司招聘 浏览:55
天津农业用地做抵押贷款 浏览: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