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信用贷款都有哪些风险,这些地方你知道么
您好,这些风险原因主要为:1.信用风险。此类风险对于金融机构威胁最大,而且发生率较高。市场及政策的不可预知性风险。在贷款合同期内,由于市场因素,导致个人消费抵押担保因本身的市值发生大幅变化,致使借款人未偿还的借款债务高于其抵押物本身的价值,使借款人有可能违约以获取其中的差价2. “借名贷款”一旦实际用款人丧失偿债能力,就会形成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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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因素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Ⅲ 个人信用贷款风险点
(一)构架完善和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
根据贷款机构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构建自己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可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情况的评分,这个评分主要是个人的工作经历、工作单位以及家庭状况等;第二部分则是业务状况的评分,也就是在存在信用记录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每一笔业务对应的相应的信用积分;第三部分是有关特殊业务奖惩的积分,例如,在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之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透支金额全部还回的,可得进行额外的信用分数的奖励,如果有恶意透支拒不还款的行为,可以进行信用分数的扣分,有情节较为恶劣的人,可以将其加入黑名单;
第四部分是综合上述三部分进行个人信用评价的整体汇总。
(二)贷款环节严格把关
贷款安全是与借款用途的真实与否和前景密切相关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需要保证借款用合法、前景要足够客观、预期的收益良好、并且个人借款的货款使用方向要不能够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放贷的前提是明确贷款的用途是和合法和真实的。此外,放贷机构还需要深入分析贷款的投资方向和用途,对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的衡量。
只有健全、完善内部的信用贷款的管理机制,并且加强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的培养,构建科学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才可以让放贷机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才可以更好的规避因为个人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
Ⅳ 个人消费贷款有风险吗
贷款当然有风险,特别是个人消费贷款,如果没有及时还上,那将被无数的电话骚扰,你的家人和亲属也一样。
Ⅳ 个人汽车贷款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
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风险也日趋显现出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因借款人失业、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经济等原因造成借款人还贷能力下降,甚至丧失还贷收入来源而引致的风险;另一个来源于汽车经销商通过改变贷款用途或恶意诈骗带来的风险。
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比如在贷款期间出现汽车价格下调和利率上扬,会导致风险和收益呈现不对称性。
3.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业务经办的各个环节由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力造成的风险。首先体现在贷前调查不细致,不能获得客户准确的信息资料。其次体现在贷后跟踪检查不落实。缺乏有效贷后监控机制,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购车后是否及时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满一年后车辆是否及时续保等问题落实不到位。
4. 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是指借款担保措施不到位、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担保物贬值、损毁等原因使担保措施不能对贷款提供足够的保证能力给贷款资金造成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第一,合作汽车经销商风险。在经销商提供担保与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的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模式下,绝大部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客户均由汽车经销商或运输公司向经办行推荐,银行处处受制于汽车经销商或运输公司,不利于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第二,保险风险。借款人的汽车是作为反担保抵押给保险人的,一旦借款人产生信用危机,就会拒绝偿还银行贷款。
第三,抵押物风险。汽车贷款以车作为抵押物,随着车价贬值严重和车辆的流动性,一旦客户无力还贷、故意以汽车抵顶贷款或恶意逃债,银行追索将十分困难。汽车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
Ⅵ 小额贷款风险有哪些应如何防范
防范小额贷款的风险的办法:在受理贷款申请后,由贷款人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对贷款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由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价;以及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等。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Ⅶ 小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有贷款费用高的风险。小贷公司的申请门槛较低,因此承担的放贷风险自然也相对较大,在高风险高利润的贷款行业中,收取的利息一般也会高于银行。另外,此类公司的贷款骗局多。有不少穿着小贷公司“外衣”的不法分子,对于用钱心切的借款人实施诈骗行动。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一定要小心谨慎。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Ⅷ 我想请问一下个人开的小额贷款有风险吗
对于民间借贷公司还是要慎重选择,其实比较简单的办法是看一下几个方面:
1、是否会在放贷前收取费用,如果拿到贷款前就要求收取各类费用,基本都是骗人的。
2、是否会计收复利,也就是利息还会在后面的月份生息,俗称“利滚利”,如果这样的话肯定是有问题的。
3、利息高出国家规定,央行放贷人条例中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够高于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不受法律保护,月息3%的基本应该是很高了,个人认为不是很靠谱。
4、有无固定长期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正规公司是不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即便是换了也是会通过各种途径通知客户的。建议能够到公司实地进行考察。
防骗谨记:其实骗子的招数很简单,简单归纳下来有几点:
1、贷款要求的条件特别低,不需抵押也没什么其他要求。可以说只要你想贷就可以给你。
2、不敢公开自己公司名字,不能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者公司没有投资经营范围,不能提供正规的合同文本和发票,甚至连固定电话也不给你,你知道的只是对方一个手机,连对方的面都见不到。
3、贷款到你帐上之前,要收你所谓的路费、利息、手续费、律师费等等,反正就是要钱,骗到手后就不会再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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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小额贷款风险有哪些 如何规避小额贷款风险
一、个人小额贷款存在哪些贷款风险?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
3、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二、该如何合理规避贷款风险呢?
1、加强准入管理。在授信环节,做到科学核定总量、明确区分种类、严格遵循权限;在用信环节,做到深入调查、详细审查、充分审议、严格审批,提出行之有效的限制条件和管理措施;在审查环节,探索建立独立审查制度、审查合议制度、审查咨询制度以及审查监理制度。对正常贷款,以加强维护和深度开发为主,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信用便利;对关注贷款,密切关注不利因素的变动趋势,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抓住客户资产变现、对外融资、改制重组、经营改善等时机相机退出;对可疑贷款,果断、依法强制清收。
2、加快信贷调整。市场经营条件下常盛不衰的企业不多,有前瞻性地加大信贷退出力度,才能有效防止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在客户退出上,要切实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事实风险退出向潜在风险退出转变。前移风险关口,动态跟踪各类贷款迁徙变化趋势,提高对发展趋势的预见性。二是由被动性退出向主动性退出转变。统筹规划,尽早打算,通过催收、核销、审批控制等手段,主动压缩规模小、效益低、前景差、风险高的企业贷款余额。三是由战术性退出向战略性退出转变。信贷结构调整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掌控好节奏和力度,防止在退出中形成不良。
3、培育合规文化。要注重培育客户经理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始终不越思想道德这条“防护线”,始终不碰规章制度这条“警戒线”,始终不违犯法律这条“高压线”。要注重建立与合规文化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传递一种信息,即:奖励那些善于发现风险、揭示风险、规避风险的员工,惩罚那些违反贷款规则、制造贷款风险、不顾贷款风险的员工,切实在内部形成一种“不以效益为由简化贷款程序,不以发展为由变通规章制度,不以同业竞争为由放宽准入条件”的良好氛围。
三、小编结论
虽说小额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大家需要清楚的是,不论是贷款或是投资,都有面临鸡飞蛋打的后果。而随着监管的日渐完善,小额贷款也不像人们固有思想般差劲,很多贷款公司和第三方服务机构都有着良好的职业操守,经受着市场的检验。小编唯一要告诫大家的是,贷款一点要选择正规的机构办理,并且办理贷款前正规的贷款机构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
Ⅹ 消费信贷的风险因素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
北京现代与深发行推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还款,尽管这种情况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加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
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中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中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
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 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中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