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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个人缴存公积金贷款吗

发布时间:2022-07-08 22:23:45

①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 (不合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②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三、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 (不合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拓展资料
公积金的定义: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利息:
利息是指借款人为取得资金使用权而向贷款人支付的报酬,它是资本(即贷出的本金)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价格。贷款利息可以通过贷款利息计算器详细的计算出来。
在民法中,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

③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如下:
1、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3、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4、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5、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④ 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解读

8月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向前再迈一大步。

二套房最低首付仅三成

《意见》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根据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贷款额与账户余额将“解锁”

青岛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意见》的一大创新之处,就是放宽贷款条件,提高了可贷额度。《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公积金提取政策再放宽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意见》还突破了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异地公积金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意见》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职工在青岛市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青岛市个贷率已达93%,资金使用较为紧张,可以结合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目前暂时不提高贷款限额。

青岛公积金使用率超93%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根据省里的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省里的指导意见主要围绕进一步释放节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也要求资金使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紧有关政策,确保资金安全。近两年来,我市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省住建厅也特别指出,像青岛市这样资金使用紧张的城市,可以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所以我市目前暂时不提高贷款限额。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市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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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青岛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主要是由申请人的公积金以往存储金额、账户的余额、上缴的比例、贷款能力等因素来综合决定的。一般来说,如果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新房时,夫妻双方都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可贷60万元;只有借款人符合条件的,最高可贷36万元,具体要以实际情况为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⑥ 青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能贷多少

目前青岛市这样: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②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⑦ 青岛个人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

最多60万(家庭贷款)请参考以下内容再计算: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缴存账户余额、房屋类型、购房金额、贷款年限以及偿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额度为准。主要根据以下四个条件: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1.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以上房龄,房龄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注:贷款额度不高于上述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⑧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账户余额、购房金额、贷款年限及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额度为准。主要依据以下条件:
1、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2、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
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⑨ 青岛调整公积金贷款申贷条件:连续缴存半年可申请

23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调整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条件以及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有关规定。
一、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条件。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由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365天且在申贷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调整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有关规定。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50年。取消房龄与首付款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按房龄阶梯式提高首付款比例。
二、广泛开展公积金合作,多渠道支持租购并举
(一)开展“保障性住房一件事”。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合作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数字化,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租房租金手续和提取材料,切实缓解职工经济负担,实现“租赁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零跑腿”办理。
(二)支持银行利用公积金大数据开展“租赁贷”。与商业银行合作搭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平台,支持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大数据,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租赁贷”,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房困难问题。(完)

⑩ 青岛公积金贷款36万条件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合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或有价证券质押;
6.办理住房抵押的申请人必须出具保证人及保证住所的有关证明;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发展: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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