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集团公司下属几个分公司,但分公司规模不大,想用集团公司的名义贷款。有没有经营的集团公司都能贷款吗
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与集团公司是否经营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是集团公司有没有抵押物,土地,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等等。
⑵ 统借统还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26
⑶ 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2000-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一日
⑷ 集团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子公司经营
这主要看集团的管理模式而定。如果集团只负责集中统一调度安排子公司的资金,而没有具体的主营业务,还款来源也主要来自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果采取集团授信的方式,是可用于子公司经营的。
⑸ 集团公司将贷款借给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如何交税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意这里是无偿借贷,如果是收取利息的有偿贷款,还是要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的。
具体内容可参见该文件。
⑹ 集团母公司可不可以贷款给子公司
可以
集团公司可以贷款给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过集团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金额产生的财务费用不的在税前扣除
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管制。仅仅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仅仅凭现行的公司立法已经无法解决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责任关系的纠纷。因此,笔者主张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细化。
⑺ 保险公司借款给子公司
子公司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借给母公司使用,母公司按照银行利息单规定的利率将利息支付给子公司,由子公司统一将利息及借款本金归还银行。请问此项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银行利息单由哪个公司作为原始凭证?
答:子公司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时,以银行利息单作为原始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发生的应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母公司代为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给子公司使用
对于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作出了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其三是仅对企业集团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适用。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200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了补充。按照补充,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其中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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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集团公司和另外一家子公司 以本公司的名义贷款 然后贷下来的款 给集团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用,财务
不合理,这是在逃避税费。正确的做法是将银行借款带下来以后,已拨付所属资金的形式下拨给下属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集团公司。在交付利息时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集团公司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⑼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一、正面回答
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母子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无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借款时,借方,银行存款,贷方,母公司其他应付款,要注意区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划转资金的会计处理,借方,银行存款,贷方,资本公积。
二、分析详情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三、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是什么
1、税种不一样,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分类不一样,增值税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企业所得税,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3、征税对象不一样。增值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4、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流转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
5、受成本影响不同,增值税只与商品销售收入有关,不受成本高低影响,企业所得税直接受成本规模影响。
⑽ 总机构借钱给分支机构借钱需不需要交增值税
分机构向总机构借款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其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不过,如果是在疫情期间有政策,企业集团内单位 (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法律分析
分两种情况: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