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无息贷款给员工买房,不愿还钱怎么办
公司无息贷款给员工买房,证明公司非常有人情味,员工应该感激公司,另外公司扣押房产证是为了到时候员工离职不愿还钱做最坏的打算,只要有签合同协议,可以扣押房产证。
『贰』 公司用在职员工名去贷款,并相员工签定合同,不要员工还款,一年支付2500元给员工。
这本来就不合规,是非法的,但员工签了合同,就不好说了,因为你知情且受益,万一公司还不了,员工咋办?风险太大。
『叁』 请问各位公司无息贷款给员工(该款项不是用来购房首付)可有什么涉税风险需要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你们公司居然有这么好的福利 难以置信。此类合同没有范本的,你们只要写清楚 事由、此贷款不计税、不计息、无附带条件、分期还款、每月还款金额、贷款金额总计、还款金额总计、贷款日期、还款结束日期、公司负责人(或法人)及贷款本人签字生效,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肆』 个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我借款给公司)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条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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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企业之间的贷款担保协议怎么写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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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公司借钱给个人的借款协议
附件(如身份证复印件等)或是担保人、证明人可自己斟酌添加进去,还有你认为需要补充的
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不计利息,)
三、借款期限(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乙 方:×××(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柒』 公司借员工房产证贷款,协议书怎么写
朋友,我是做贷款的,如果相信我,就别借,债主只会是房产证的主人,而不是公司,如果发生意外,公司没了,可你却赔钱
『捌』 两个企业之间借款,能否签订无息借款的协议
虽然可以签订无息借款协议,但是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仍然需要计算增值税的。
除非2个企业之间属于集团内的,集团内的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
无息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中利率在约定条件下或由银行免费,或由政府或相对应的机构买单。
拓展资料
有三种类型的无息借款需要财务人注意:
1.企业把钱借给员工
员工以个人名义向企业借款,是最正常不过的现象了。一般员工出于工作或者生活上的需要,可以向企业提出借款申请。而稍微正常点的企业,是不会向员工索要借款利息的。虽然利息可免,但是税款难逃。根据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向员工提供的无息借款于年度终了未能归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借款年度归还的,则不征收个税。因此员工向公司借款时,应谨慎考虑在借款年度内能否归还的问题。
2.股东把钱借给企业
企业运营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或者亏损,或者扩张。而无论是亏损还是扩张,企业都需要资金来维持。与其向银行或者融资机构借款,那倒不如从股东处借款,处理得当可以免除利息支出。如果企业接受股东的无息借款,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3.企业把钱借给另一个企业
其实企业之间的账款往来最为常见,也最为复杂。尤其是企业把钱借给另一个企业,在不索取利息的情况下,需要确定两个企业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才能确定税款的缴纳问题。如果是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应按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并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算利息时所用的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比偏低或者异常的话,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是集团型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玖』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但是,近年来,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因借贷纠纷引起诉讼的案件亦不在少数。 一、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贷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一)以联营形式借贷。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以投资形式借贷。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投资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 (三)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规范的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四)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债券从对方“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二、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上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时,都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不按无效处理。司法实践中,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三、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按照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原则是指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引起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引起纠纷的责任应当正确区分,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损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暂时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因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还本金的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需对银行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出借人把自有资金出借他人而被长期占用,自身经营所需资金依靠银行贷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业以相当于或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因此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产生亏损。对出借人的上述损失及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时的处理。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如果无偿使用资金亦有失公平。因此,不管出借人是否存在损失,借款人均应比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占用资金的补偿费。如果借款人所付的补偿费尚不足以弥补出借人对银行承担的利息及罚息,其差额部分可按双方责任分担。在一般情况下,出借人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是主要的过错方,如果出借人以此谋求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益,则过错更甚,差额部分也可由出借方适当多承担一些。借款人使用所借资金通过合法经营如果有盈利,所得利益应归借款人。因为资金使用中经营风险由借款人承担,盈亏自然亦由借款人承受。 2、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经营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其非法经营活动应由有关职能机关依法处理,或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并不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经营的,对出借人的损失,应由借款人相应承担一部分;出借人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经营而仍然出借资金的,损失应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3、对出借人其他损失的处理。出借人从私人借款或从其他企业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其前后两个借贷环节属违法。其基于前一非法借贷环节因支付利息等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把该损失转嫁到后一借贷环节中来,因为其前一环节的利息是依法应当发生的。这同从银行贷款后又转借他人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是不同的。因为银行借贷是合法借贷,其利息依法应当支付。出借人因资金出借他人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引起亏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一般应由出借人自己承担。因为这种损失是出借人自身过错引起的,并且企业减少收益,增加亏损的原因很多,并不必然和借贷关系有关。 虽然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但企业之间借贷的可以通过一些途径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仅供参考!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拾』 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贷款,老板应该写怎样的协议或者合同!
公司要以员选的个人名义贷款,为什么?答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钱归老板花,债归员工还。天下有这样的傻瓜员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