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甲公司欠乙公司五万元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偿付日期为2010年4月1日,但直到2013年5月1日该公
诉讼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了
㈡ 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5万元,而乙公司欠甲公司2万元,欠甲公司的贷款到期,乙公司贷款也到期。
这个属于“债务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
既然双方互负债务同为金钱债务,甲当然可以将其债务与乙的债务抵消,偿还乙公司3万元即可。
㈢ 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10万,丙公司为保证人,甲公司被强制执行但不能履行债务并逃逸,
这个要看当时的保证合同里有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了。
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㈣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34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商品抵债,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40万元
甲公司发生债务重组利得=2340000-1800000-1800000*17%=234000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34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商品抵债,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40万元,售价为180万元,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对该笔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据此计算,甲公司发生债务重组利得为(A.23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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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烟草考试,我信息填错了能重新填么
审核过了就不能充填
附:备考资料
甲公司因拖欠乙公司贷款被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胜诉后甲公司拒不执行,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知晓后将公司财产陆续转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 乙公司可向司法机关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C. 因被执行人为甲公司,所以只能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D. 人民法院可通过纳入失信名单、媒体公布等手段追究甲公司责任
参考答案 C
㈥ 甲公司因乙公司欠钱不还将其起诉,但乙公司早已注销,如法院判决甲胜诉该如去哪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㈦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000,因甲公司宣告破产而无力偿还分录
乙公司的分录 借:坏账准备2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
㈧ 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无法偿还所欠乙公司贷款100万元。
乙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100+3-10-70=23万元,债务重组损失的计算就是用应收账款、贷款等债权金额减掉收到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提取的坏账准备、进项税额等,加上支付的现金、资产等。
用分录表示也可以,乙公司在债务重组日的分录如下(不考虑税费):
借:库存商品 70
坏账准备 1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3
贷:贷款 100
银行存款 3
㈨ 大学经济法!甲公司由于长期拖欠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货款一直没有偿还,现在丙公司已经到甲公司所在
甲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满足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就此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或重整,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和重整。如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之前,债务人、债务人出资10%以上的出资人、申请破产清算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㈩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将归于消灭的原因是
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将归于消灭的原因是混同。
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