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1)网上贷款哪些是属于套路贷扩展阅读
“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1、“0抵押、0担保”等虚假宣传
用户A在平台B上看到“0抵押、0担保”的虚假宣传,被“低息”“短期”“急用钱”等因素诱惑借贷。
2、诱签高额“服务费”虚假合同
平台B收集用户A手机通讯录中的相关信息、身份证号等,并让用户A按平台要求签订虚假合同/协议。举个例子,用户借款5000元,平台以收取“服务费”为由,扣除700元,实际到手只剩4300元,合同签订金额则为15000元(谎称是“行规”)。
3、故意拖延还款日期致用户债务逾期
平台B故意拖延还款日期致用户A债务逾期,并要求用户A全额偿还因逾期虚假增高的债务,如债务由5000元增高到15000元,这种“套路”赚的就是服务费和逾期费。
4、推荐“借上借”恶意垒高借款
用户A短期没法偿清债务时,平台B推荐其他不法平台借款给用户A,也就是造成用户A用后账还前账,最终欠款成“滚雪球”效应,越滚越大。
5、软硬暴力兼施追债
用户A无力偿还,平台B软硬兼施讨债,集中表现为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泼油漆、撬锁、敲诈亲友……给被害人造成无休止的骚扰。
B. 符合哪些条件算是套路贷
套路贷”类型的诈骗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以银行走账方式虚构债务骗取被害人钱款。诱骗被害人办理抵押借款,又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侵吞被害人财产。以中介形式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团伙,后者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被害人写下虚高借条,再通过暴力索债、非法拘禁,勒索被害人财产。
一,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团伙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三,“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四,“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五,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C. 什么才算是套路贷
套路贷指的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D. 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一、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意见的发布,正式将“套路贷”从司法解释层面进行了确认,认为“套路贷”是一种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所以,套路贷犯罪既不是一项具体的刑事罪名;也不是一种单纯的借贷行为;也不是所有的非法讨债行为都是套路贷。同时,该意见还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做了细致的区分,指出了套路贷犯罪中常见的5种犯罪手法。
二、套路贷犯罪中5种典型特征
套路贷犯罪的特征有很多,其中意见中总结了5种常见的典型特征,如下:
1、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2、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5、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这5个典型特征,在几乎所有的套路贷案件中都能找到对应。犯罪分子通过:
1、承诺高额收益,使受害者办理抵押房产,形成借贷关系,所得款项用于投资获取回报;
2、回报落空后 ,出资人(贷款公司)拿着房产抵押合同对受害人(借款人)进行催收;
3、此时受害者,身负巨额负债无力偿还,又因为事前签署的诸如授权委托书,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房财两空。
在这其中,借贷是假象,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再通过各种眼花缭乱的合同、协议,最终达成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
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最终一步步到达:以看似合法的借贷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
E. 什么是套路贷
法律分析: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借贷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F. 套路贷款的种类有哪些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有: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G. 何为套路贷都有哪些表现
套路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是有一些明显特征的。所谓的套路贷其实就是一些公司或者个人,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时双方不对等关系对借款人设下一环套一环的套路,使得借款人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陷入越来越高的债务陷阱。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自愿意识,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H. 什么是套路贷,什么是真套路贷
所谓的断头贷,一般指典型的民间私人借贷,在给你借款本金的时候,一开始就拿去高额利息,可能借款有5万,先扣到1万利息,实际到手借款本金只有4万元。如果你要是没及时还,利息会越滚越多,当你下定决心不还的话,他们会天天打电话给你,或者爆你的通讯录,骚扰你的亲朋好友,或者采取更为极端的手段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以及高额的利息。套路贷的方式也差不多,本质都是诱骗你去借款,然后以高额的利息让你还款。
1、砍头贷就是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金额和合同金额不一样的贷款。这种贷款也被叫做“砍头息”,这是因为借款机构在砍掉贷款的时候,一般会以提前支付利息或手续费作为说辞;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
2、贷款(电子借条信用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3、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3)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