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诈骗人和国有保险公司人员合谋进行保险诈骗的,是贪污罪的共犯还是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还是成立共犯,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系国家工作人员,与保险诈骗人合谋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狭义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同理,保险诈骗人的行为也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的狭义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深圳环猎证据调查网: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有的认为,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如果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实践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构成贪污罪,有的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应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依据以下原则,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决定,主犯的性质决定从犯的性质。犯罪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四、保险诈骗罪的数罪问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这两种行为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属于典型的牵连犯,都属于为实现保险诈骗犯罪这一目的行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从重处罚,而不实现数罪并罚,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伪造印章行为,当伪造印章行为已经完成,而实施保险诈骗尚未完成,如何处罚,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以独立的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有的认为,应当按牵连犯处理,择一重处;有的认为,应当以想像竞合犯,择一重处。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第二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分清一个预备犯和既遂犯竞合的问题。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就本罪而言,应当以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来论处。保险诈骗罪与伪造印章罪的法定刑前者重于后者,即使定预备犯也会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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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贷款诈骗共犯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的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那么不仅会被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巨大的,那么犯罪分子不仅会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贷款诈骗罪的共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④ 贷款诈骗罪是共同犯罪吗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是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⑤ 保俭骗保共犯要判什么刑
一、《刑法》规定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实务中的共犯情况:
实践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构成贪污罪,有的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应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依据以下原则,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决定,主犯的性质决定从犯的性质。犯罪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⑥ 骗取贷款罪怎么构成的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⑦ 贷款诈骗共同犯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贷款诈骗共同犯罪的定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是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⑧ 贷款诈骗罪共犯怎么认定
一、怎么认定骗取贷款罪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 、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结合具体案件以及符合以上条件就可认定骗取贷款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