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租赁公司能做借贷业务吗
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不包含此项,只包括租赁业务、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等。其实租赁业务就是债权融资,以物借款,也是借贷的另一种模式。
B. 民生租赁租车可以贷款吗拨打民生易租客服能咨询吗
民生租赁租车是可以贷款的,而且利率也不高,民生金融租赁公司是一家成立了14年的大型企业,非常靠谱,不管是卡车货车还是乘用车,都是可以在这租赁的,而且疫情期间还款政策也不错。如果有意向的可以先拨打民生易租客服电话咨询一下相关的手续办理、优惠政策啥的,民生易租客服电话可以直接在网络网页上搜索“民生金融租赁客服电话”,出来的第一条有官方认证的电话就是了。网络上面有这方面的资料。
C.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放贷款吗
法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不包含此项,只包括租赁业务、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等。其实租赁业务就是债权融资,以物借款,也是借贷的另一种模式。
法律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D. 建筑材料租赁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吗
原则上说是可以的,但银行对公司流水和借款用途,资产材料要求都比较严格审批较慢,额度也不会放太高,具体想了解可以去当地心仪银行询问。
E. 请问:经国家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发放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吗
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品的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活动。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设立?设立需要哪些条件?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设立满一年;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5.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具有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并且需要具备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的业务风险和防范措施:
融资租赁的业务风险分为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贸易风险和技术风险几方面。金融风险和贸易风险是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和贸易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主要是贯穿于整个租赁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的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当然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而贸易风险则主要存在于定货谈判到最后验收阶段之中。
针对以上几方面的风险,较好的控制方法就是做好客户的信用审核。包括客户法人的基本证照,如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企业相关资质等。还有客户法人的实力证明,如财务报表,税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明细,固定资料证件,人行信用报告等。除了做好客户的信用审核外,公司内部管理也要做好,毕竟融资租赁业务除了外部风险外,内部风险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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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G. 汽车租赁公司可不可以从银行贷款
可以
申请资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 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5. 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6. 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
7.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3、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经营稳定;
4、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流程
1、借款人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提交给贷款机构;
2、贷款机构审核资料,同时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前调查;
3、调查通过,双方签订借贷协议;
4、协议签订完毕,贷款机构发放贷款;
5、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还款。
注意事项
一般都要求营业执照满一年以上,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和银行流水。银行流水应是半年或以上的。
H. 货车交给租赁公司能够抵押车贷吗
货车交给租赁公司是也是可以抵押贷款的,那要看你的行驶证,然后那个绿本有没有交到那个租赁公司,那边如果有有合同有手续是可以抵押贷款的。
I. 汽车租赁公司可不可以从银行贷款
是可以的。可以向银行申请企业无抵押贷款
申请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国地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公司章程
5、验资报告
6、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7、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如有)
8、公司主要成员、拥有超过15%公司股份的董事、持股人、投资人身份证或护照
9、近6个月银行对账单(盖银行业务章)
10、公司近6个月财务证明(如企业增值税专业发票汇总表)
11、持股超过15%的股东或投资人要亲自到银行签字(带公章、私章、财务章)
12、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13、其他与申请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有关的资料
所以大家在办理前,要准备齐全以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