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贷款受托支付能否受托到借款企业法人或股东投资入股的企业
不行的。
1,所谓的受托支付就是你借 款要干什么用,然后这个用途证明是要提供的,不管是买卖合同也好,还是什么合同总有一个付款方,一个收款方。
2,你是到银行申请贷 款的人,那你肯定是付款方,那收款方就是银行要受托支付的对象。
3,为什么要受托支付?就是怕你挪用贷 款虚构用途。用途审核是银行贷款审核中比较重要甚至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你用途不对,他就不好判断你的还款来源和你的还款能力。
4,而题主所说将贷 款资金打入跟你有关联的企业,那就存在你的用途虚假的可能性。
5,所以如果银行认真审核,是会判断你的用途虚假拒绝你的贷款的。即使当时没有发现,事后做贷后检查的时候,如果发现也会要求你提前归还的。
6,贷后检查可不一定是这个贷 款经办行来做,有可能是上级机关也有可能是外部审计机关。
⑵ 还款来源怎么写
还款来源就写年收入是多少,按期还清,不欠利息,本金一次换清。
还款收条一般需要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可以这样写,收条今收到xxx向xxx还款xxx元(小写、大写),剩余欠款xxx元。xx(单位)经手人: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⑶ 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是借款人用一银行贷款归还另一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银行贷款的目的,主是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等,因而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应是企业的新增利润、生产经营周转收入等,一般不应发生以贷还贷的情况。
但在实际中,客观上存在需以贷还贷的情况,如借款人转户,以一家银行的贷款归还另一家银行的贷款等。以贷还贷,实际上是把一银行贷款作为另一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因而以贷还贷是新的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旧的借贷法律关系的终止。
拓展资料:
贷款利率,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利率。主要分为三类: 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银行贷款利息的确定因素有:
①银行成本。任何经济活动都要进行成本—收益比较。银行成本有两类: 借入成本—借入资金预付息; 追加成本—正常业务所耗费用。
②平均利润率。利息是利润的再分割,利息必须小于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的最高界限。③借贷货币资金供求状况。供大于求,贷款利率必然下降,反之亦然。另外,贷款利率还须考虑物价变动因素、有价证券收益因素、政治因素等。
不过,有的学者认为利息率的最高界限应是资金的边际收益率。将约束利息率的因素看成企业借入银行贷款后的利润增加额与借款量的比率同贷款利率间比较。只要前者不小于后者,企业就可能向银行贷款。
利率计算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2张)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
⑷ 浅析如何有效判定担保客户还款来源
作者:李守智
关于还款来源的概念和如何判断确定在银行信贷和担保领域不算新命题,但一直是借贷关系中非常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对于经营风险的担保行业。由于担保行业的产生发展相对较晚,面临的客户群体纷繁复杂,所以担保公司的担保决策比银行放贷决策难度更大。绝大多数担保机构的担保决策主要是基于对企业基本经营层面的判定,表现为还款来源的重视,另一方面通过反担保措施设计来减少或避免出现代偿后的终极损失。
对担保客户的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的权衡是担保公司经常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如果企业经营情况向好,还款来源充足,同时反担保措施保障力度大,那客户完全不需要借道担保公司来完成融资,可以直接申请银行贷款,所以担保机构面临的客户,都或多或少在两方面的或某一方面存在缺陷,才需要借助担保机构进行增信实现融资。对于实力不强或者处于起步阶段的担保公司,由于生存的需要或许迫于无奈接受还款来源不确定但有一定反担保保障的客户,或许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是一个误区,让担保业务风险加剧。对于有一定实力和较长经营周期的担保公司来说,为了业务发展重反担保措施轻还款来源,不仅不符合担保公司需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的属性,同时一旦由于对客户还款来源重视不够出现代偿,不仅可能变现反担保措施的收入不如预期造成损失,还有可能由于变现费用高时间长而增加担保公司损失,同时,在与银行合作中也容易形成负面影响,不利于未来的合作和发展,所以对还款来源的判定,对于担保机构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还款来源的概念界定
所谓还款来源,顾名思义,是指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指客户经营收入或者是沉淀下来的利润,又或者是其他途径筹集来的资金,大家通常喜欢称第一还款来源或第二还款来源,但将其分为直接还款来源和间接还款来源更科学明确。
所谓直接来源,是指客户通过贷款主体自身的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包括生产销售所得的收入,或者是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投资等经营活动沉淀下来的的利润。
所谓间接还款来源,是指通过贷款主体自身之外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比如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们通过自筹资金、其他渠道借贷和募集资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很多时候担保机构习惯用反担保措施作为担保项目的补充还款来源或称作第二还款来源,但这种说法和指导思想是不够科学严谨的。反担保措施是被担保公司锁定用于保障担保公司出现代偿后弥补损失的,贷款主体在还款解保前无法变现用于还款,所以根本不能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来源,而且有些反担保措施本来就不是实物或者可以简单量化变现的,如企业之间的保证反担保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很多时候担保公司在评价担保项目时,正是因为把反担保措施价值作为还款来源来评价项目的可行性,混淆了概念而导致最终的担保决策出现偏差。
既然担保客户还款来源对于担保决策的意义如此重大,那么如何判定还款来源也成了担保调查和风险评审及最终决策工作的重中之重。担保行业产生和发展的十余年来,担保公司一直在这个命题上摸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由于面对的客户形形色色,信息不对称,所以这个工作还需要不断摸索和积累,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才能对纷繁复杂的客户的还款来源保持正确的判定,从而做出正确的担保决策。要准确有效地判定客户的还款来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客户所处的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的生命周期指行业从出现到完全退出社会经济活动所经历的时间。行业的生命发展周期主要包括四个发展阶段:导入期、成长期、高峰期和衰退期。行业的生命周期曲线忽略了具体的产品型号、质量、规格等差异,仅仅从整个行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在行业导入期,企业成长性强,客户销售收入和利润不大,风险也较大;在行业成长期和高峰期,企业发展比较平稳,销售规模和利润水平也较高,短期风险较小;在衰退期,企业的销售和利润水平下降,行业风险增加。所以担保还款来源的确定与客户所处行业周期的系统性态势紧密相关。2、行业利润水平
除了行业周期对客户还款来源有影响,行业固有属性也很重要,比如行业本身的利润状况,决定了客户的赢利水平,而赢利水平决定了企业造血能力自然也是影响最终还款来源的重要因素。技术性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人才密集型、劳动力密集型以及复合型行业,其本身的风险系数和利润水平就有较大差异,很自然地利润水平越高的行业,客户的还款来源更有保障力度,风险系数也相对较小。3、竞争能力除了宏观经济环境和所处行业的中观发展态势,企业在行业竞争中所处的位置也是决定企业还款来源的主要因素之一,客户的竞争力越强,生存发展越稳定,收入来源也更有保障,而客户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客户资产实力、生产销售规模、市场拓展、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4、应收账款规模管理能力
之所以会将应收账款管理能力从担保客户的众多管理能力中单列出来,是因为这项工作非常重要。由于市场开拓需要或者长期合作产生的信用基础,客户在商业活动中有应收账款很正常,有的甚至规模较大,占企业总资产和流动资产比例较大,但往往容易忽视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潜在风险。一方面,应收账款管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再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应收账款回收受阻将打乱资金安排和生产经营计划,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还能反映客户在行业上下游链条中的议价谈判能力和其合作客户的资金实力及信用状况。另一方面,一旦上下游客户所处行业出现波动或客户的经营活动出现困难,将通过应收账款直接影响到担保客户的经营活动,从而影响预期的还款来源。总之,担保客户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越强,坏账损失可能性越小,还款来源风险也就越小5、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是担保公司对担保客户进行调查的重要内容,因为贷款用途本身是否能产生资金回流直接决定了还款来源,也是决定贷款风险系数高低的重要因素。只有让贷款资金用到了预期的能产生收益的用途,才会有资金回流,才能实现预期的稳定的还款来源,所以保证资金真实使用到预期用途上很关键。但是客户贷款用途经常与调查时设定的用途有出入,特别是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作固定资产投入、或者用于其他还处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投资期的项目或偿还其他债务,未能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资金预期效益,造成企业到期不能还款申请展期或者出现还款风险,这种情况在代偿案例中所占比例还比较高。6、真实负债情况
对担保客户资产状况以及中长期偿债能力的判断,是基于客户提供的财务数据和调查人员的核实,但往往担保公司与客户的信息很难真正对称,特别是债务情况,除了银行负债以外,其他的民间借贷很难核实。而这些隐性债务,对还款来源影响很大,一方面如果存在担保贷款到期前到期的债务,会直接影响偿还贷款的资金筹集,另一方面隐性债务通常利息较高,也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成本费用,蚕食利润,影响企业的机体健康和生存发展,从而增大客户的还款风险。7、融资能力担保客户的融资能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向金融机构融资能力,一方面是客户经营状况正常,持续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包括之前的一些银行贷款的持续周转,也包括发展壮大时增加银行信贷规模;另一方面也包括即使客户经营状况出现异常,之前的贷款无法在原来的金融机构维持,能否获得新的金融机构或者担保机构支持,以此完成过渡降低本担保公司因为客户资金流难以为继出现还款困难的风险。其次,还担保客户是否有意愿有能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作为补充来源偿还债务。8、股东实力及筹资能力
客户的还款来源,除了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还包括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还款,这就需要了解企业的股份构成情况和股东实力,看股东除了已在企业投入的资金外,是否在企业出现还款困难时还有意愿和能力继续投资还款,助企业度过度过难关。另一方面,这也依赖股东的信用状况和资本实力,能否通过其他渠道募集资金还款。9、关联企业的实力
很多时候,担保客户都不是孤立的主体,经常存在有业务往来或者有股权关系的关联企业,这些企业实力甚至是从事的行业都有所差异或处于同一行业的不同产业链,所以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也可能有较大差异,当贷款主体出现经营不善还款困难时,他们或许有能力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所以关联企业实力的考察也是判断企业最终还款来源的重要方面
⑸ 什么是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就是还款的时候首先用于还款的金额是来源于什么,比如说你首先会用工资收入来还款,那么工资收入就是你的第一还款来源,如果你做生意的,用营业利润来还款,那么你的第一还款来源就是经营收入。
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融资人通过处理贷款担保,即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对担保人进行追索所得到的款项。
(5)贷款还款来源可否以关联公司偿还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⑹ 企业如何偿还银行贷款途径
是小微企业还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国有企业?
一种是每月还息,到期还本,还有种是每月偿还本息,我不知道你有没授信额度,还有很多行有随借随还,按天记息
⑺ 借钱主体为同一家公司,担保人为关联人或公司,承诺支付高息,部分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便不再还款。以这种
股票融资优点
(1)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
(2)股票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3)股票融资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4)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5)股票融资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股票融资缺点
(1)资本成本较高。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其次,对筹资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
(2)股票融资上市时间跨度长,竞争激烈,无法满足企业紧迫的融资需求。
(3)容易分散控制权。当企业发行新股时,出售新股票,引进新股东,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
(4)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的下跌。
债券融资的优点:
1.债券融资的税盾作用。债券的税盾作用来自于债务利息和股利的支出顺序不同,世界各国税法基本上都准予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而股息则在税后支付。这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债券筹资成本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负担的,因而负债经营能为企业带来税收节约价值。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也就意味着企业举债成本中有将近1/4是由国家承担,因此,企业举债可以合理地避税,从而使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增加。
2.债券融资的财务杠杆作用。所谓财务杠杆是指企业负债对经营成果具有放大作用。股票融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和抗风险能力,但股票融资同时也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其结果是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会被全体股东所均摊。
债券融资则不然,企业发行债券除了按事先确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外(衍生品种除外),其余的经营成果将为原来的股东所分享。如果纳税付息前利润率高于利率,负债经营就可以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形成财富从债权人到股东之间的转移,使股东收益增加。
3.债券融资的资本结构优化作用。罗斯的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的价值与负债率正相关,越是高质量的企业,负债率越高。
债券融资的缺点:
企业向银行借钱,先要找一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做担保人,对银行贷款承担联带责任,当民营企业寻找担保企业时,往往对方的要求你也承诺为对方做担保向银行贷款,这种行为称之为互保。大量的互保容易使企业间形成一个担保圈,一旦圈中一家企业运作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企业面临严重债务危险。
财务风险主要指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问题,当企业用债权方式进行融资时,财务费用的增加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压力,理论上,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若达不到借款利率,企业的借款就会给企业股东带来损失。但更重要的是,债权融资将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而降低企业再次进行债权融资的能力,如果企业不能通过经营的赢利降低资产负债率,并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到期的债务,等待企业的后果可能就是破产。史玉柱的巨人集团几年前由辉煌一下子濒临崩溃,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做好对债权融资的管理。
相同点:
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
不同点:
股票是可以参与管理公司,也就是股东。但是公司没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股票可以转让。债券是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到期还本付息,持有人不可以参与公司的管理。只是一个债权人身份。
1.发行主体不同
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
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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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银行贷款关联人有偿还义务吗
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自愿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如果你不是担保人,你只需负责联系贷款人就可以了,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好,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虽然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也要引起重视,不能随便给别人当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然自己的事情也是比较多,当别人联系到你的时候,你身为贷款紧急联系人,不能什么都不做,什么都不说吧?所以一般朋友来说,或者是自己的亲人,也要谨慎为之。
贷款的事情不是小的事情,万一有什么事情的话,自己也是脱不了干系的,虽然从法律层面上面来说,是跟自己没有关系的,但是从感情上面来说,一般都是自己的朋友或者是亲人,如果出了事情,自己碍于情面,也是不能不管的,不然那么多年的朋友白当了,还有就是亲人关系,也就白交往了,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成为了仇人。所以面对贷款方面,应该重视起来,不能因为这个事情处理不好,亲人反目成仇,这就得不偿失了。
如果非要给自己的朋友或者是亲人,作为贷款紧急联系人的话,可以提前给自己的朋友或者是自己的亲人说好规矩,然后签订一个合同或者是写一个说明书,表明自己的立场,通过这样的方式,以后处理事情上面,也是比较好处理的,所以应该这么做,因为现在的人的人心,已经太过于复杂了,有时候自己的亲人,都会为了利益,而放弃自己的亲人,选择利益为先,所以任何人,都不要轻易去相信。
⑼ 以贷还贷 违反什么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以贷还贷”唯一仅有的规定是在担保法里面,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并不违法,也没有违反规定,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以贷还贷的危害非常大。
拓展资料
以贷还贷是借款人用一银行贷款归还另一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银行贷款的目的,主是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等,因而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应是企业的新增利润、生产经营周转收入等,一般不应发生以贷还贷的情况。
但在实际中,客观上存在需以贷还贷的情况,如借款人转户,以一家银行的贷款归还另一家银行的贷款等。以贷还贷,实际上是把一银行贷款作为另一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因而以贷还贷是新的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旧的借贷法律关系的终止。
贷款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⑽ 并购贷款还款来源
法律分析:1、来源于标的公司。2、来源是标的公司 + 并购方。3、来源于股东(实际还款人)。4、来源于经营现金流、分红或再融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