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网上贷款违法吗
网上放贷款,如果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不违法的。如果超过的,则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如果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贰』 网上贷款合法吗
利息低于36%不算犯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网上放贷算不算违法发放贷款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模式
b2c模式
b2c的b一般指银行,有些网站也提供贷款公司的产品。一般的网络b2c贷款都依托网络贷款平台完成贷前工作,根据规则不同,有些还需要申请人去银行线下办理。b2c模式当前受地域限制,因为其业务主体都是有地域限制的机构,覆盖面还有待拓展。
c2c(p2p)模式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是个人对个人的意思,。此种模式可以由申请人自主决定利率、期限等条件,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而借出资金乙方则可以像网购一样自由选择自己想借出资金的对象。
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网上贷款
『叁』 放贷款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3)网上放贷算不算违法发放贷款扩展阅读: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肆』 放贷款犯法吗
一、放贷款犯法吗
1、正常放贷款属于合法的。只要是属于正规的途径就可以,如果是属于非法贷款的话,很可能会面临一些刑事责任承担,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要满足什么条件
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要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2、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
『伍』 网上贷款违法犯罪吗
法律分析:网上贷款一般不是违法犯罪,因为贷款是正常的民事活动,法律没有禁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陆』 网上放贷款是违法吗
1987年4月5日上午,邓小平带领一家人,来到天坛公园万寿双环亭东侧,一起挥锹栽下了这天义务植树的第一棵桧柏。
首倡全民义务植树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始於1981年,是邓小平倡导了这场绿色革命。这年夏天,四川、陕西等地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水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场无情的特大水灾引发了邓小平深切的关注和深刻的思考。
这年9月,他特地找到万里,心情沉重、神情严肃地说:“最近的洪灾涉及林业,涉及木材的过量采伐。看来中国的林业要上去,不采取一些有力措施不行。”
接下来,他便进一步把经深思熟虑的想法和盤托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每人每年都种几株树,比如三至五株,包栽包活,多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总之,要有进一步的办法。”
不久,邓小平的建议被提到议事日程。10月19日和11月9日,中央书记处连续两次召开会议,深入讨论的结果是,一致同意邓小平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决议(草案)。随后,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3月12日定为我国的植树节。
12月13日,在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审议通过了《关於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在法律上为每个适龄公民规定了每年植树三至五株的义务。随后,国务院制定了实施办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一个植树节带头植树
邓小平是义务植树的倡导者,更是义务植树的积极实践者。全国人大关於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实施的第一年,也就是1982年植树节前的2月,值解放军总后勤部召开全军绿化座谈会之际,邓小平向全军发出指示:军队在植树造林中,要积极地多做工作,除搞好营区植树造林外,营区外10公里范围内,要与地方共同协商搞好植树造林。
虽然邓小平当时已是78岁高龄的老人,远远超过了规定的义务植树年限,但他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积极投身於义务植树活动中。植树节的前两天,邓小平念念不忘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履行的植树造林义务,於繁忙中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植树节快到了,我们家今年每人至少要栽3棵树,要包种包活。”
1982年3月12日,春意盎然,风和日丽,北京迷人的西山脚下,来了一批又一批肩扛铁锹、手提水桶的义务植树人员。上午10点左右,邓小平兴致勃勃地带领家人前去植树。
邓小平精神饱满、满面红光,和大家打过招呼后,径直走到植树点,举起铁锹便干了起来。他挥动铁锹,种下了一棵又一棵树。当旁边的人劝他休息一下时,他连连说:“不累,不累。”还一再表示:“我们要完成任务。”
植树活动结束时,邓小平围著新栽的树苗,嘱咐首都绿化委员会的负责同志说:“植树要选好的品种,要选那些长得快、能成材的。栽下后要有人管理,保证成活。”
为了进一步表达自己对这项工作的关注,号召全国人民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投身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1982年11月,邓小平为全军植树造林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大会题词:“植树造林,绿化祖国,造福后代。”11月15日,邓小平在会见前来北京参加中美能源资源环境会议的美国前驻华大使伍德科克时,也提及了与这次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植树造林问题,他说:“中国最多的资源第一是水力,第二是煤。我们准备坚持植树造林,坚持20年、50年。这件事情耽误了,今年才算是认真开始。特别是在我国西北,黄土高原连草都不长,水土流失严重。黄河之所以叫黄河,就是水土流失造成的。我们计划在那个地方先种草后种树,把黄土高原变成草原和牧区,人们就会富裕起来,生态环境也会发生很好的变化。”12月26日,邓小平又在审阅林业部关於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情况报告时批示:“这件事,要坚持20年,一年比一年好,一年比一年扎实。为了保证实效,应有切实可靠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所到之处不忘植树
邓小平尽管工作十分繁忙,但是,每逢植树季节,即便是外出视察工作,不论走到哪儿,他都牢记植树一事,抽空尽责去履行植树的神圣义务。在植树时节种下几株树已成为他雷打不动的固定日程安排。
1984年2月,邓小平到厦门等经济特区视察工作。2月10日上午,接见完最后一批客人,原定於临行前在厦门的山上植树。偏偏天公不作美,一大早就淅淅沥沥阴雨连绵。
相关领导见状,建议取消原定的植树活动。邓小平却笑著摇摇头,说:“下这麼点小雨怕什麼,上山吧。”约摸10点钟,邓小平和王震冒著霏霏细雨,来到厦门万石岩植物公园,走过湿漉漉的泥地,步入植树区,兴致勃勃地拿著铁锹干起来,在后山坡上栽下了10多株南国佳木——云南香樟。植完树已近中午时分,雨仍然在下,邓小平拄著铁锹站直了身板,望一望灰蒙蒙的天空,看一看身边刚刚植好的树苗,高兴地说:“这几棵树,这一下保活了。”
植完树,邓小平双脚上还沾著泥巴就登上了北去的专列。回到北京以后,适逢植树节,邓小平不顾疲倦,同其他中央领导人一道赶往十三陵,参加植树造林义务劳动。
时隔8年,1992年初,邓小平再次视察南方。1月22日上午,邓小平和杨尚昆带领两家三代人来到深圳仙湖植物园种树赏景。在兴味很浓地观赏了多种珍稀植物后,邓小平和杨尚昆在一片开阔的草地上,种下了一棵常青树——高山榕。邓小平和杨尚昆谈笑风生地挥锹培土,邓小平的家人也兴高采烈地拿起铁锹,使劲地将土铲到树根上。邓小平叫上小孙子,一起端起一个红色的小水桶给树苗浇足了水。杨尚昆同邓小平一家栽好树后,又领著自己一家人在不远处种下另一棵高山榕……
北京的十三陵、天坛公园、龙潭湖、景山公园、亚运村……这些地方都留下了邓小平植树的足迹,留下了他辛勤的汗水和心血,留下了他种上的青树翠柏。
“植树绿化要世世代代传下去”
自1981年以来,邓小平一直坚持不懈地倡导和实践著义务植树。1991年3月12日这天,邓小平为全民义务植树十周年题词:“绿化祖国,造福万代。”邓小平一再叮嘱人们注重搞好绿化工作,把祖国秀丽的山川建设得更加美好。
不但宏观重视,邓小平还微观进行具体指导。有一次,邓小平见到他的老部下段君毅时说:“有人反映北京到山海关一线可以种桐树,你们试验一下。”段君毅立即到北京郊区几个县进行实地考察,他看到县委院里的桐树的确长得不错,随后又请园林局的工作人员在自己住宅院中试种了十几棵桐树,长势也很好。於是,他进一步请教园林部门的专家,得到了肯定的说法:在北京,只要挡风的地方,桐树是能够长好的。最后,段君毅把情况汇报给邓小平。邓小平听完后,赞同地点点头说:“因地制宜种些桐树,有好处。”
1980年7月4日,邓小平登峨眉山途中,仔细察看了《峨眉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图》,听取了规划说明和实施简况的汇报。当听到第一期已退耕还林2500多亩时,邓小平说:“退耕还林好。还林,还什麼样的林呢?”当地陪同的同志说:“大多用当地的杉、柏、桢楠、女贞、香樟、峨眉含笑等常绿乔木混交成林。”邓小平接过话茬说:“风景区造林要注意林子色彩的完美。山林就像人的穿著一样,不仅有衣衫,还要有裙子、鞋子。林子下边种茶,四季常绿,还有经济效益。”
1983年8月23日,邓小平参观游览承德避暑山庄时,也不忘绿化植树工作。邓小平问:“山庄里都有哪些树种?”陪同的同志回答:“山庄里的树种很多,比如梨树峪有梨树,松林峪、松云峡有松树,榛子峪有榛子树,亭下的山坡上有水杉,等等。”邓小平听后说:“很好,水杉很好,这里可以多种一些。”当地陪同人员介绍说,承德解放后,山庄内仅存130棵古松,其余的树木全部被毁,现有的树木全为建国后所栽种,仅1948年至1972年,承德人民就在山庄内植树305万株。邓小平听后满意地点了点头,随后说:“山庄里的树还少,还要多栽树。”他又对陪同的部队和地方的负责人说:“军队可以帮助搞绿化,划出区来,由军队负责,还可以再动员市民。军队搞义务劳动,让他们不但负责植树,还要保活,负责到底。”
“一代一代干下去。”邓小平始终这样强调,也从自身做起。1987年4月5日上午,邓小平带领一家人,来到天坛公园万寿双环亭东侧,一起挥锹栽下了这天义务植树的第一棵桧柏。劳动中,他手指著身旁的外孙女羊羊,诙谐地笑著对在场的同志说:“今天我带的这个人,已经跟我种了6年树了。今天我又增加了一个‘部队’,羊羊的小弟弟。”随后,他又郑重强调说:“植树绿化要世世代代传下去。”
『柒』 个人发放贷款违法吗
法律分析:个人以放贷款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个人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个人借贷如果存在高利贷、诈骗、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等的情形时,借贷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捌』 哪些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哪些可以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生贷款已无法收回的情况且达到追诉标准的,就应视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造成损失。案中提及的未到期贷款及其利息,如确定不能追回,应视为犯罪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玖』 违规放贷的标准
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有:
1、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情形严重的,会处以刑事处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公职人员哪些算违规放贷
公职人员违规放贷的情况:
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