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3个月内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
没约定保证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可以向任一方提出主张
Ⅱ 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00万请丙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乙银行提供担保,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司法考试吗?
试题才这么简短,实践中需要了解很多信息的,就你所提供信息分析如下:
1、丁和甲产生债的依据是买卖合同,依据题目阐述是货款
2、丙仅以抵押的机器设备的价值为限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是否为连带担保时,推定为连带担保,就是说连带担保可以约定排除,没有约定就是连带担保;实践中也是,第三方和银行签收担保合同,银行一般都是要求第三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Ⅲ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
【答案】BD
【答案解析】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
Ⅳ 关于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法律案例题商业
1.法院支持。这涉及 代位求偿权。
2.费用由甲负担。
Ⅳ 物权法案例分析
1、依担保法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还需进行抵押权登记。所以,两个抵押权都成立。
2、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为优先
Ⅵ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
2011年3月,甲向A银行贷款2000万,借款期限1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应A银行要求,甲以自己价值800万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约定到期还不上借款,机器设备直接归银行所有。2011年7月1日,甲将该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1年,并书面告知乙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另丙为甲向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金额为1200万,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保证期间是2个月。还款期限到,甲还不上借款,银行要求以抵押设备抵账,乙认为租期未满,拒绝交出设备。
问:(1)抵押合同内容合法吗?说明理由
(2)乙拒绝交出设备合法吗?说明理由。
(3)乙的损失谁承担?说明理由
(4)丙的保证方式属于哪种?说明理由。
(5) 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Ⅶ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甲不仅以自己厂房为抵押担保,而且还有丙为其提供保证。
1、保证权利无约定时,按一般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
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故丙并不应当偿还。
2、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在设定了抵押权的债务中,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Ⅷ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甲乙约定推迟六个月还贷,要求丙继续提供担保,丙
应该认定担保有效。
1、在“约定推迟还贷”履行担保手续时,即便“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非常为难”,但是,其并未当场及在该担保期限内声明不予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2、依照”无为无责“的原则,依据“在借款合同延展书中担保签名一栏,”“确定是丁的笔迹。”的事实推断:虽然“无法辨认字迹内容 ”但是,按照认同即签字,不认同不签字的常规,应当认定“签字有效"。
3、“甲乙约定推迟六个月还贷,”的实质是甲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丙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依法存在。
4、“借款合同延展书”只是对原有未终结合同继续依法履行的再一次补充、确认。原合同并未废止。丙公司依法不能免责。
建议,按照担保书的约定,申请对担保人依法执行。
Ⅸ 物权法案例分析
在2009年3月6号以前行使权利,不过中间起诉的话或者进行过催款就会重新计算两年的时效
Ⅹ 金融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侠们给个答案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保证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丙公司只承担300万以内的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 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