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本人在中国银行贷款 客户经理跟我说放款了 但是利息跟规定的不一样
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可视客户情况和贷款种类适当浮动。您可查询贷款合同,有疑问可详询当地营业网点贷款经理进行确认。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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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房贷下来利率和当初信贷员说的不一样还能改变吗
改不了
房贷
都是抵押贷款
而且贷款利率
也不是固定的
根据个人征信
会有浮动
Ⅲ 为何有时候实际贷款利息和贷款方所说利息不符,贷款时我需要注意什么呢
现代社会汽车已经成了每个家庭的标配,为了出行方便,都会购买一辆车,二手车比新车的价格要低很多,也是很多人选择的原因,在手里资金不足时很多人选择贷款买二手车,但二手车贷款其实存在很多套路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二手车贷款有哪些套路。
1、利息高,在车商那贷款利息要稍微高点的,毕竟和他们合作的金融公司是要赚钱的,谁也不是济公,所以说利息上稍微高点。
2、实际贷款利息和贷款方所说利息不符
Ⅳ 签房贷合同时约定的利率与实际放款后的利率不一致,请问合法吗
签房贷合同时约定的利率与实际放款后的利率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
银行是按照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执行上下浮的,只要是专业的正规银行部门是不会故意或肆意提高客户的贷款利率的,都有明文规定,也不会因为去调高利率而违反规定,贷款执行利率是以放款当日国家利率为准在规定内执行上浮或下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贷款利息与贷款公司说的不符扩展阅读:
案例:
针对近日北京地区多家银行相继上调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后首套房贷利率较基准利率上浮5%-10%成为主流。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19日傍晚表示,房贷利率调整是银行在北京市严格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市场利率整体上扬的背景下,根据市场资金水平变化、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所采取的自主行为,符合政策要求和导向,对此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积极支持。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表示,2017年3月以来,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银行作为房地产信贷政策的执行主体,主动配合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过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抑制需求过度增长,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北京市房地产调控所取得的成效。
从本次房贷利率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看,是各家银行根据资金成本变化、同业竞争情况、自身市场规模、经营策略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进行的自主调整,部分银行通过提高房贷利率压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模,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支持力度。
Ⅳ 小额贷款说的利息和实际利息不同怎么办
小额贷款说的利息和实际利息不同的话,你可以要求审核合同,发现问题即时起诉,还款除了银行卡,也可以通过盛付通等支付平台。
Ⅵ 银行贷款人员口头上告诉的利息跟执行的利息差别很大算是欺诈吗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这么说过,比如对话录音或者聊天记录,否则都是以合同为准,你告不赢他的。很多人都是听业务员吹,都不看合同就签字,吃亏就吃亏在这。
Ⅶ 抵押贷款利率与合同不符可以报警吗
近期,高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实际还款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不同这一情况,果断地予以调整,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正常的借贷秩序。
原告韩某某在诉状中称,2017年9月18日、10月11日,被告吴某某分两次向其分别借款10万元,均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分别为同年10月18日和11月11日,并约定逾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对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但被告辩称,原告所诉2017年9月18日借款实际为当年4月18日所借,借据于9月18日重新出具。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其共偿还原告8万元(附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其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以下事实均无异议:吴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韩某某借款10万元,2017年10月11日再次向韩某某借款10万元。吴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每月还款50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每月还款1万元,以上共计8万元。
通过仔细查看吴某某的还款日期及还款明细,该案主办法官发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为月息2%,但被告每月还款金额与借据约定不符,且远超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上限标准。为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法官依法将被告超出约定利息偿还的款项,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经逐笔计算,2017年4月18日的借款10万元剩余本金67150.83元未偿还,2017年10月11日的借款10万元剩余本金87635.18元未偿还。
此外,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和违约金,由于其主张数额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法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此,高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韩某某154786.01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