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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2-11-21 14:41:34

❶ 互联网贷款整改过渡期延长,细化银行贷款管理与自主风控要求

作者:余春敏

互联网贷款迎来重磅新规!

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下称《通知》 )。

《通知》相较 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下称《互联网贷款通知 》), 进一 步细化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并且结合互联网贷款行业整改的实际情况,将过渡期延长一年。

这不仅给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个缓冲和更加稳步打造自主风控能力的契机,对互联网平台以及 互联网贷款行业的平稳 健康 发展也是一个利好。

“ 《办法》 和《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 商业银行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但 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通知》延续了《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的监管原则,着力兼顾“发展”与“安全”, 针对于强化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提出五大要求: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 科技 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二是强化信息数据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是加强贷款资金管理 。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 贷款资金发放 本息回收代扣 止付 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

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四是规范合作业务管理。 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互联网贷款功不可没。

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 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 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 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 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要做到自主风控,对于许多中小银行而言,并不容易。银行们的数字化能力建设进度不一,不少机构尚在摸索之中,从成本角度考虑,要解决以往互联网贷款合作中的诸多合规问题,也非一日之功。

“我们通过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针对自主风控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新安排。

具体而言,《通知》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这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基于此, 《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在整改业务范围上,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汽车 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

【关于我们】

新金融联盟(NFA) 成立于2016年,致力于打造一个高质量的新金融政策研讨和行业交流平台。成立以来,联盟共组织各类闭门研讨会、优秀企业参访近百场,议题涵盖数字金融、数据治理、资产管理等方向。部分研讨成果形成报告,呈送给相关部门,推动了业界与监管的沟通交流,助力理事单位的合作共赢。

❷ 国家整治网贷最新政策

从2016年10月开始,针对网贷行业的专项整治就正式启动,国家的态度越来越清晰明确,就是以消化和化解存量风险、以引导清退转型为主导的整治工作。2017年、2018年逐步实施整治工作。2019年,国家的一个大策略就是以清退为主,做适当的引导转型。各地针对网贷行业清退出台了一些政策,2019年下半年至今,大概有10个省份出台了专门清退网贷平台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或者引导网贷平台有序平稳退出的文件
拓展资料:
1、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2、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网贷平台监管,从最多时的五六千家到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

❸ 买房贷款新政策

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时确定当地LPR加点下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3)网上贷款新政策扩展阅读:

应缴的税费

契税: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附加:指对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修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赋。印花税: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面确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❹ 2021年全面禁止网络贷款这些贷款平台确实被叫停了

现在市面上的网络贷款平台非常多,人们生活中几乎随处可见借款软件。包括人们常用的支付宝、微信、美团旗下都有借呗、美团借钱、微粒贷等借款平台。有朋友咨询希财君,2021年全面禁止网络贷款?这些贷款平台确实被叫停了!

2021年全面禁止网络贷款?

实际上,国家在2021年并没有全面禁止网络贷款,但确实出台了政策,并且打击了一大批贷款平台。截至2021年的9月份,已经有超过40家小贷APP被下架。

在3月份,银保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说明了,金融机构不得以大学生为精准营销目标。

因此,所有原先对在校大学生开放的小贷平台都做了不同程度地整改。那些专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不同分期服务的小贷APP均已下架。除此之外,小贷利率高于国家最新贷款基准利率36%的贷款平台也被进行了整改或下架。

目前关闭了的平台有团贷网、瑞达金服、爱贷网、微贷网、聚优财、51人品、易港金融、铜掌柜、爱贷网、小鸡理财、浙金网、橙天金融等平台。

不过需要提醒一些借款人的是,就算这些贷款平台被下架或关闭,也不代表借款人不需要偿还剩下的贷款。因为贷款平台提供的始终是一个第三方借款平台,真正发放贷款的公司并不是平台,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❺ 银保监会: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这意味着什么

今天是7月20日,根据最新报道显示,银保监会针对近期频繁出现的房屋停贷问题,以及互联网贷款的乱象,发布了一则对外通知,将加强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管理,其中主要包括加强贷款主体的履行责任,加强相关的数据管理,以及完善相关的贷款资金管理。还有针对一些商业银行和某些公司的不规范的合作,展开调查,从而从更多的角度,来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那么这些措施的提出,意味着什么呢?

希望这些行动能早日落实!

❻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循环贷款使用规定有哪些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循环贷款使用规定:
借款人申请获批后,中行会为借款人开立中行个人网上银行专属贷款账户。贷款账户开立后,借款人可登录中行个人网上银行,通过贷款管理——贷款用款——个人循环贷款,实现自助用款,资金实时到账。借款人在发起用款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借款人在中行的任一笔贷款处于逾期状态,中行将自动拒绝借款人发起新的用款申请,借款人归还全部欠款后,可再次发起用款申请。
2、借款人当次用款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笔,不得超出中行个人网上银行显示的本次贷款可用金额,本次贷款可用金额等于贷款账户的核准金额与贷款余额之差。
3、借款人发起用款操作的日期应早于放款截止日。
4、借款人通过中行个人网上银行发起用款操作时,中行会展示电子版中行个人网上银行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并确认接受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
5、借款人可通过贷款查询——用款查询功能,查询中行个人网上银行专属贷款账户的历次用款记录。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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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2022年北京网贷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 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 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 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 营业执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 公司名称 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 经营范围 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七条【设立条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 房屋产权证 明或 租房合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五)合规经营 承诺书 ;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 (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 (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 2、风险管理制度, 3、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 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 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 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数据接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第五章 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 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 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所在区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管理】 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登记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 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 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纠纷等 。 第七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 股权变更 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情况核实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备案注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备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注销。 报备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 清算 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 (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备案登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理。 第二十九条【银行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机构档案】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区金融办等进行共享,加强日常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时限解释】 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受社会公示监督及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一般来讲只适用于北京,别的地方可能并不适用,但是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网贷虽然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要提醒大家,使用网贷之后一定要及时还款,否则会给自己的征信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后期的贷款问题。

❽ 购房贷款新政策2021

2021年房贷收紧,很多银行对征信流水审核比往年都要严格。2021年购房贷款新政策有以下规定:
一、首套房房贷首付比例要求:
1.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90㎡(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为30%,使用商业贷款买房利率将会上浮。
二、首套房契税要求:
家庭首套房购房面积90平米及以下,契税为1%;购房面积90平米以上,契税为1.5%。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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