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600万本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息是多少
183553.41元。其600万本金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是5.6%,其一倍利息是45888.35元。所以四倍就是183553.41元。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
② 房贷利息是本金的四倍可以投诉银行吗
可以投诉,但起诉不会成功。房贷利息即使是本金的4倍,月利息合计最多也就2分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想你一定是算错了,或者被他人蒙骗了,银行房贷利息有时会高于本金,但是4倍于本金不存在的。欢迎追问。
③ 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是多少
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是,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①
如果贷款为一年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那么利率不超过24%;
②
如果贷款为三年期,三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那么利率不超过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①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②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④ 法律规定借款利息最高是本金的多少倍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四倍。根据银监会统一规定: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但是合理的本金及利息还是需要偿还。
⑤ 高利贷超过银行利息4倍可以不还吗
很多人明知道高利贷不能碰,稍不注意就可能倾家荡产,那么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去借呢?其实有很多借款的途径,但是大部分正规的贷款公司、金融机构、银行都需要风险评估和查询个人征信,很多人的信用记录已经烂成花了,根本无处可贷;或者急需一笔大钱,那些贷款机构和银行不是额度太低就是审批麻烦时间太长,所以高利贷成为他们的唯一选择,下款快,额度高。
在法律上对于高利贷是这样规定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预期年化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预期年化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预期年化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预期年化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是违法的。
那么有小伙伴就想问了,既然高利贷本身是犯法的,我借了高利贷是不是可以不用还了?
在现有的国情下,还是有不少放高利贷的,并且他们不怕你不还钱,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1、社会背景,出来混也是不吃素的,如果你恶意欠钱不还,那么可能采用一些非法手段强行收回,比如打砸泼漆骚扰的方式,只要不是人身伤害基本上报警的效果并不是那么的大。
2、地区背景,所谓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很多非法贷款机构会雇佣很多当地的打手,对当地的情况非常熟悉,骚扰你亲朋好友也会让你觉得很麻烦,并且一旦出事可以推卸责任,警察也没什么办法。
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一开始借钱的时候会互相说好贷款规则,预期年化利率也会约定好,尽管这是不合法的,但是一般人还是奔着尽快筹钱的想法去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表示默认了这种高息贷款,所以很多人会按时还款。
4、打官司不怕,法律规定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保护,那么四倍以内的还是支持吧,最起码本金和利息还是能收的回来的。
⑥ 贷款利率4倍 司法解释
1、合同法中并无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该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取代,改为年利率不超过24%;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很多资金需求者在银行贷款签订协议时显得非常的随意。其实这种潇洒行为说明了他们缺乏良好的融资理财意识,往往就会在贷款时多掏利息,造成人为的"高息"。因为有些银行的贷款形式会让资金需求者在无形中多掏利息。例如,留置存款余额贷款和预扣利息贷款。所谓留置存款余额贷款即资金需求者向银行取得贷款时,银行要求其从贷款本金中留置一部分存入该银行账户,以制约资金需求者在贷款本息到期时能如期偿还。但就资金需求者来讲,贷款本金被打了折扣就等于多支付了利息。所谓预扣利息贷款即有些银行为确保贷款利息能够按时归还,在贷款发放时从贷款人所贷款的本金中预扣掉全部贷款利息。由于这种方式会让资金需求者可用的贷款资金减少,客观上加大了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成本。
⑦ 等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属于高利贷吗
是构成高利贷的,在法律上认定的高利贷是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也就是产生法律纠纷时支持同期基准利率四倍及以内的利率水平,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不同期限的基准利率不同,高利贷的法律认定还与期限相关。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如一年期,基准利率为6%,4倍为24%,即超过24%为法律认定的高利贷。就一年期来说,10000元,年利息不超过24%*10000=2400元不算高利贷。
现行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调整并实施的,种类与年利率如下:①短期贷款六个月(含)5.6%;②六个月至一年(含)6%;③一至三年(含)6.15%;④三至五年(含)6.4%;⑤五年以上6.55%。
知识拓展:
高利贷常见手段:
套路一:借一压一,本金扣除利息
一般先诱使你去找他借贷,记住!在你向高利贷那里开始借钱之后,借钱的本金就已经被他们做了手脚。
你借了5000元,他们会以行规为理由让你在借条上写下欠款8000元。(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实际所借款项数倍的欠条),这多出的3000元多半被用作保证金和利息的克扣。
套路二:混淆利息,骗你上钩
高利贷放款人对于利息的约定,刚开始会很含混地说周息10%什么的。对于确切的利息算法是不会告诉你的。他的目的就是让你先放下戒备,去找他借款。可你知不知道,
周息10%的话,月息为40%,而年利率则高达480%,看着很小的一个数字,滚一年。这金额你就怕咯。
套路三:欠款膨胀,变成利滚利
放高利贷者会对逾期条款做相当苛刻的规定,比如逾期还款的时限加以修改,债务膨胀好多倍。往上涨。
更有甚者,会故意让你违约,债务就像滚雪球,越滚越多。5万变20万的情况不在话下。侧面,还会伴随恐怖的催收手段,威逼恐吓你。直到慢慢的把借款者逼上绝路的地步。
⑧ 2020年八月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本金17500六年利息是多少
2020年8月一年期市场利率3.85%,四倍为:3.85%*4=15.40%,月利率15.40%,等额本息还款(每个月还款额相同)方式计算,17500,6年(72个月):
月还款=17500*15.40%/12* (1+15.40%/12)^72/((1+15.40%/12)^72-1)=373.85
利息总额=373.85*72-17500=9417.20
说明:^72为72次方
⑨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合同法中怎么规定的
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该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取代,改为年利率不超过24%。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9)贷款公司利息是本金的4倍扩展阅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十二条规定:出借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出借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出借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出借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第十六条规定:出借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