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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23-01-01 17:30:37

Ⅰ 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1)网上贷款套路贷的表现形式扩展阅读

“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1、“0抵押、0担保”等虚假宣传

用户A在平台B上看到“0抵押、0担保”的虚假宣传,被“低息”“短期”“急用钱”等因素诱惑借贷。

2、诱签高额“服务费”虚假合同

平台B收集用户A手机通讯录中的相关信息、身份证号等,并让用户A按平台要求签订虚假合同/协议。举个例子,用户借款5000元,平台以收取“服务费”为由,扣除700元,实际到手只剩4300元,合同签订金额则为15000元(谎称是“行规”)。

3、故意拖延还款日期致用户债务逾期

平台B故意拖延还款日期致用户A债务逾期,并要求用户A全额偿还因逾期虚假增高的债务,如债务由5000元增高到15000元,这种“套路”赚的就是服务费和逾期费。

4、推荐“借上借”恶意垒高借款

用户A短期没法偿清债务时,平台B推荐其他不法平台借款给用户A,也就是造成用户A用后账还前账,最终欠款成“滚雪球”效应,越滚越大。

5、软硬暴力兼施追债

用户A无力偿还,平台B软硬兼施讨债,集中表现为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泼油漆、撬锁、敲诈亲友……给被害人造成无休止的骚扰。

Ⅱ 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一、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意见的发布,正式将“套路贷”从司法解释层面进行了确认,认为“套路贷”是一种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所以,套路贷犯罪既不是一项具体的刑事罪名;也不是一种单纯的借贷行为;也不是所有的非法讨债行为都是套路贷。同时,该意见还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做了细致的区分,指出了套路贷犯罪中常见的5种犯罪手法。

二、套路贷犯罪中5种典型特征
套路贷犯罪的特征有很多,其中意见中总结了5种常见的典型特征,如下:
1、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2、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5、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这5个典型特征,在几乎所有的套路贷案件中都能找到对应。犯罪分子通过:
1、承诺高额收益,使受害者办理抵押房产,形成借贷关系,所得款项用于投资获取回报;
2、回报落空后 ,出资人(贷款公司)拿着房产抵押合同对受害人(借款人)进行催收;
3、此时受害者,身负巨额负债无力偿还,又因为事前签署的诸如授权委托书,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房财两空。
在这其中,借贷是假象,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再通过各种眼花缭乱的合同、协议,最终达成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
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最终一步步到达:以看似合法的借贷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

Ⅲ 套路贷的四个特征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软硬兼施“索债”等。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软硬兼施“索债”等。
套路贷犯罪的五个主要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不法分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中介,寻找急需用钱或征信存在问题的被害人,以无需抵押即可提供贷款为名,降低贷款门槛。
二是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之后再以“考察红包”“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三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向被害人发放一部分贷款,以分期支付借款的形式,要求被害人反复签订合同,却并不告知被害人还款方式、时间等,以此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然后层层“平账”“再借款”,使债务“滚雪球”。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以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被"套路贷"前的应对办法
1.不要轻易相信主动给你打电话的无抵押贷款,当天放款。真正的贷款,出借人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谁那么好心会无抵押、无条件贷款给你。
无抵押的背后,是你的生命、身体、名誉、家庭、学业、工作、生活等等做的原始抵押,还不起钱的结果就是上述全部或部分受到严重的影响。当初借款有多容易,最后催款就有多难受。
2.学习法律常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还没有支付的只支持24%的年息,已经支付的支持年息36%。这些都包含了违约金、手续费、罚金、滞纳金等等各种费用在内。这些知识很简单,但能有效帮你识别很多"套路"。
3.签订协议的时候瞪大眼睛,谨防入套。凡是和口头说的不一致的地方都要拒绝,借五千就写五千。把你的真实意思写在合同中。对所谓的借贷合同要仔细研究所有协议条款。
很多人签订协议根本不看,听对方说说就签字,这种大意是造成损失的最大原因。我们平时购房、买保险、借款,这些重要的交易,怎么可能不看合同?很多正常的商业活动都有一些小陷阱,吃亏的也不止一个两个,只是很难上升到诈骗的高度而已。

Ⅳ 何为套路贷都有哪些表现

套路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是有一些明显特征的。所谓的套路贷其实就是一些公司或者个人,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时双方不对等关系对借款人设下一环套一环的套路,使得借款人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陷入越来越高的债务陷阱。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自愿意识,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Ⅳ 套路贷是什么有哪些特征,遇到套路贷又该怎么办

我们要警惕套路贷。"常规贷款 "的 "贷款 "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 "常规贷款 "是以 "贷款 "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现实。然而,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归还本金,以获得高额利息。

是否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出借人是否以小贷公司名义借款,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是否以 "违约金"、"保证金 "等名义骗取受害人签订 "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 "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出借人是否以服务费、中介费、"砍头息 "等名义直接扣除借款本金。 贷款人是否以违约金、保证金、罚息等名义收取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费用。如王某借给张某10万元,直接扣除利息1.5万元,服务费3千元,张某实际借了8.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8.2万元应视为借款本金,但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仍为10万元。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又介绍其他假冒的 "小额贷款公司 "或个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 "虚高借款合同",以 "结账",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

Ⅵ 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跑路痕迹,故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得合同借款全部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提高贷款额度。被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耍”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以“平衡账户”,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吞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拓展资料:
1.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诱导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或变相“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以虚假增加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随意认定违约、销毁、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
2.对于“套路贷”共同犯罪,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形成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已形成犯罪团伙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的本质是打着民间借贷幌子的诈骗。“套路贷”已经有了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一些法律从业者成为了犯罪人的帮凶或“军事老师”,给予他们专业的“法律指导”,提高了“虚假诉讼”的成功率,获得了高额的犯罪收益。

Ⅶ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有哪些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如下:(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Ⅷ 网络套路贷的基本模式有哪些

套路贷的基本模式分为以下三种,车贷、房贷、信用贷。

模式一:车贷
汽车贷款是比较常见的“套路贷”模式。一些套路贷团伙、无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布“速审速贷”“无需抵押”“方便快捷”等宣传广告,诱骗借款人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质押物向其借款。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引诱借款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小贷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等内容,并签订相应的《车辆质押协议》《车辆处置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随后,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出动人员强行扣押借款人车辆或者使用借款人存放于公司的备用钥匙私自将借款人车辆开走,并向借款人索取高额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的款项,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借款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甚至擅自将被害人车辆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模式二:房贷
房贷模式中,他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专挑有房产的对象下手,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法律文书。同时带借款人去公证处,将房屋的出租、管理及查档权授权给贷款方,以便为今后和借款人打官司提供合法依据。借款时,以过流水的名义向被害人账户汇入高额资金,再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返还,借款人最终到手资金与流水资金天差地别。等到还款日,他们以借款人违约为名,向借款人索要高额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还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模式三:信用贷
信用贷,即无需提供任何担保物、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借贷模式。在“套路贷”案件中,这种模式更具有迷惑性,使借款人误以为可以轻松借到款项,从而放松警惕。但实际上,他们会以预扣利息、收取手续费等名义扣除相关费用,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款项远低于签订的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款项。事后,他们便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软硬兼施,向借款人讨债。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便会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借款人借新还旧,层层垒高债务。

Ⅸ 长期套路贷款有哪些行为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有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Ⅹ 套路贷是什么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10)网上贷款套路贷的表现形式扩展阅读:

“套路贷”具有以下特点: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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